深圳信訪條例比全國法例嚴苛

中國早前發布限制市民就權利被侵害事宜上訪的《信訪條例》後,深圳提出具體執行條文,訂明在影響巨大的情況下公開聆訊上訪冤情,但明令禁止上訪人數和以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相威脅的信訪行為,專家指,有關限制過於主觀,容易被執法部門濫權。

深圳靠近相對自由的香港,但落實《信訪條例》時卻比全國性條例更嚴苛。根據深圳人大常委審議的《深圳經濟特區信訪條例(草案)》,除《信訪條例》明確規定禁止的信訪行為和以五人為限外,還建議信訪人和單位不得以實施暴力、自殘、或者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相威脅;不得以反映意見和請求維護合法權益為由,故意損壞公共設施和財物,不得使用令人恐懼或者厭惡的服裝、道具,以及阻撓、干擾企業事業單位生產等正常活動,否則即屬違法,公安機關可責令停止或強制疏散違法行為人及依法處理。

深圳市律師協會人權保障專業事務委員會副主任賀樹奎指出,何謂「令人恐懼或者厭惡」,十分主觀,不符合立法應當使用中性、清晰、沒有歧義和客觀表述的專業要求,難以操作。另外,現時亦沒有什麼法律有限制自殘行為相關的內容,如何界定自殘目的是真的自殘或以此為威脅,將令當局有較大詮釋空間。

不過,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主任陳滌提交草案時表明,期望理順現行上訪制度。當中,明確規定,信訪機構可在特定情況下進行公開信訪聽證,包括信訪人反映的事項對經濟和社會生活有較大影響的、信訪人不服上訴覆核結果的、維權要求涉及第三方合法利益的,以及其他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但若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有關人士個人隱私的,則不在此限。

另外,草案建議,信訪機構有義務向社會公布通信地址、電子郵箱、受理電話、接待場所、來訪時間等;部門亦須通過本機關網際網路站公開信訪信息。

中國國務院2005年發布《信訪條例》,被指過嚴地限制了人權,其後各部委按條例訂定各自的信訪條例,而深圳作為經濟特區,則於今年利用自行立法權力訂定具體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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