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國民沒有人權時 自然就沒有物權

著名的科斯定理就其實質而言,其實就是產權定理,但產權又可以劃分為物權和人權,人權在經濟學意義上首先指向勞動力產權。人權是對勞動力產權的政治學、社會學和法學的理論表述,而勞動力產權則是對人權的經濟學理論表述,其表述差異僅在於學科研究視角的不同,而沒有實質性的分野。

著名經濟學家斯韋托扎爾·平喬維奇(Svetozar Pejovich)指出:「把人權與產權割裂開來是錯誤的。我的選舉權和我發表言論的權利就是我的產權,因為它們明確了我與別人之間的關係。換句話說,這一產權定義適用於所有個人相對於別人所擁有的權利。第二點引申自第一點含義,即產權是個體之間的關係。」從現有的許多理論文獻來看,國內外經濟學界對科斯定理的理解和應用,通常是僅限於物權,也即通常是在物權的意義上理解和使用科斯產權定理這一分析工具,並沒有將其應用於勞動力產權研究,忽略了科斯產權定理中本應具有而且更加重要的勞動力產權內核。

作者認為,勞動力產權不僅歸屬於產權範疇,而且在產權範疇中還會比物權而更加重要,相對於人權而言,物權僅僅是因變數,而人權則是自變數或解釋變數,物權只能視為主體性、能動性和創造性的勞動力自主產權的派生物或衍生品。當國民大眾沒有人權即勞動力自主產權缺失時,由此勞動力主體產權制度的根本性缺失所決定,他們自然就沒有物權,由他們所創造的物品自然就不歸他們所有;而當國民大眾具有憲法所切實保障的充分人權即勞動力自主產權時,經濟發展系統就會內生出勤奮勞動和創新發展的激勵效果,勞動人口就會將勞動力自有產權運用到獲利最大的發展領域,並能夠預期到他們會擁有自己所創造的絕大部分物權(需扣除稅收),並將此物權用於自己的效用函數最大化。

這裡的道理很簡單:當一個人的勞動能力不屬於自己或不能自主的時候,就只能像奴隸或農奴那樣在被命令、被威脅或被強迫的狀態下做事情,在缺乏人權保障的制度基礎上,就不會再有屬於自己的東西。因此,在理解和應用科斯產權定理時,應首先考慮並高度重視人權意義上的勞動力產權研究。如果不能將物權置放於人權即勞動力產權的基礎上,物權就會成為無本之木或無源之水,孤立的物權理論將會失去其應有的深層解釋能力。在此意義上,科斯產權(人權+物權)定理首先是人權定理,其次才是物權定理,物權僅僅是人權即勞動力產權的物化延伸形態。

勞動力自主產權意味著產權主體的社會行動權利,因而必須尋求具有可檢驗價值的權利體系和功能結構,只有如此,才能使勞動力產權具有真實意義的民本主義發展價值。勞動力產權的權能結構由其所有權、使用權、處置權、交易權和收益權五大要件構成:勞動力自主所有權具有政治、法律、倫理、經濟、管理和理念等方面的基礎性含義,它規定了勞動力自主所有權的顯著排他價值和保障公民機會均等;勞動力自主使用權具有服從和滿足人力資本主體需要的行動價值,它規定了理性選擇者的行動邊際量考慮;勞動力自主處置權表徵了產權主體的偏好表達及其靈活調整,它規定了產權主體在面臨創新機會集合和交替關係時的超邊際掌控能力;勞動力自主交易權意味著不同主體間的勞動契約變更和產權重新組合,它規定了產權主體的競爭博弈能力及其產權價值信號的市場表達路徑;勞動力自主收益權具有產權保值增值和經濟實現的效能,它使主體產權得以效率檢驗、效能證明和效益測評。勞動力自主產權是由上述五項權利耦合而組成的複合權能結構,因而是一個複合權利束(rights),權利束的諸權利之間具有內在的一致性、系統性、自洽性、互補性和互動性。

其中的任何一項權能被削弱或被剝奪,都意味著其他權能的劣化或墜落,因而具有強烈顯著的系統性,並會使產權功能陷入一個惡性循環的劣性均衡矩陣之中,從而使產權系統具有顯著的「迴盪效應」。相反,如果其中的某項權能被激活和強化,也意味著其他權能的優化和提升,系統性會擴散和傳遞,使產權功能躍入良性循環的帕累托改進路徑,從而使產權系統具有顯著的「擴展效應」。

雖然我們不能確定勞動力產權陷入某種均衡的程度和期限,但我們確實可以肯定,一旦陷入某種均衡,就會內生出系統運行慣性或路徑依賴性。根據科斯產權定理所給出的有益啟示,如果能夠通過以自由選擇理念而設計出憲法構架和民主框架,對勞動力權能結構給予明晰的個體化初始界定,勞動力產權投資就會受到激勵,一系列創新活動就會得以促進和生成,一個國家政府和民族將會獲得社會發展所需要的公平正義和持續繁榮。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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