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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淫女」換馬甲 「失足婦女」有文化(圖)

 2010-12-14 23:56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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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淫女被抓,執法者「很尊重」「失足婦女」

【看中國記者甄貞綜合報導】據騰訊網13日消息,公安部以尊重人權的名義將「淫女」的稱呼改為「失足婦女」。對此,網友提出質疑,改個名子就叫尊重?用人權的帽子「關心」真是一個天衣無縫的藉口。

據百姓社區消息,公安部發出通告,對賣淫女進行最大程度的挽救教育,嚴禁遊街示眾,應尊重特殊人群的人身權利,故以後對賣淫女稱呼要改為失足婦女。就失足一詞而言,查看詞典就會知曉。一失足成千古恨,失足在某種特定情況下是被強迫或大意所為。都有後悔和悔改之心,失足並不是一個貶義詞彙,它是一個訓誡後人真心悔改的表達詞彙。失足婦女過於籠統的覆蓋了那些齷齪的不知悔改的勾當就不可為了。

「失足女」背後的「失足貪官」

據華聲論壇消息,如果說賣淫女步入這個骯髒行業算是「失足」,那麼,嫖娼者的趨之若鶩,又是否算「失足」呢?打擊賣淫嫖娼固然重要,但對「失足官員」的查處,是否也是一直高壓呢?我想,不要說遊街、捆綁之類的了,恐怕是連曝光、點名都是有點捨不得吧。

今天公安部對賣淫女流露出的「人文」關懷,我們真是不敢恭維,其實,賣淫女的「失足」,卻是整個社會的「失足」,在今天,我們都知道一點:沒有需求,就沒有市場!在我國,賣淫嫖娼一直是法律嚴厲禁止的違法犯罪行為。但是,我們可以去問一下當地的警方大人,轄區內哪一個地方有賣淫,基本上是心理清清楚楚的吧,他們也知道此類現象,根本無法禁止。我們也可以看到,每一起涉黃案的查處,都無一例外的後面有當地官員的影子。賣淫女是「失足」女,那麼,那些警察呢,那些官員呢?

最關鍵的事情,是打掉後面的官員保護傘。才能淨化社會風氣,「失足女」不需要挽救,自己就會杜絕!當一個社會笑貧不笑娼的時候,誰去挽救誰?最該挽救的是誰?

修改「賣淫」法定名稱 別有用心?

法律界人士宋公明面對公安部的這一做法表示:「我國的刑法對各種犯罪給出了法定的名稱,其中涉及賣淫的罪名有: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等。所以說,賣淫是對這種行為的客觀表述,而且是法定的名稱。如果把賣淫女改為失足婦女,那麼相應的罪名是否要改為組織失足罪,強迫失足罪等等呢?其他如盜竊犯,強姦犯,殺人犯,等等,為了尊重其人格,是不是也要相應地改成秘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者,強行與女性性交者,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者等等呢?作為公安部的官員,對刑事法律應當有點起碼的知識吧?離開了刑法的法定用詞,是別出心裁還是愚昧無知?是法制的不小進步還是法制的巨大悲哀?」

公安部若真掃黃 請取締色情行業

網友「余暉原來的我」表示:「關心賣淫女的唯一方法就是下狠心取締色情行業,因為時下的色情行業不同過去,她們大都有其他不光彩的一面,髒污納垢,沒有後臺是不可能做這類行業的。真想取締怕是會牽出一連串的大魚,甚至有鯊魚。也正是這些後臺才會掌握著這些失足婦女的命運,也正是這些大白鯊在吞噬著國家的尊嚴和正義。」「誰也知道做了錯事就要承擔,連個名字也不敢承擔就不要去做。」「公安部不想真掃黃就別弄這些虛飄賣名聲。賣淫女是人皆共知的,改個失足婦女混淆視聽就是關心她們了?不找出為什麼賣淫的原因想制止賣淫可能嗎?公安部真‘有文化’!!!!」

‘天涯雜談’ 一篇「賣淫女改為失足女,是掩耳盜鈴嗎?」提到,未來若有人嫖娼,或可直接改為「挽救失足女」。一個詞的改變,模糊了多少概念啊,真令人深思……

妓女合法化的第一步?

「燕趙行者」在博客裡猜測說,「賣淫女改稱失足婦女……或許,這是妓女合法化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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