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7日,胡國慶將1500萬元存入工商銀行湖南省衡陽市白沙洲支行。想不到的是,兩個月後,1500萬元存款竟然莫名其妙地蒸發。「去白沙洲支行查詢,只剩下600元了。」9月20日,回憶起當時的情景,胡國慶仍然心有餘悸。「我要求查看工行的監控錄像,看誰取走了我的存款,但工行不同意。後來我才知道,取走我存款的人,其中有一個名叫吳柳,是白沙洲支行行長吳探林的親弟弟。」
如今,時間過去5年多了,1500萬元存款還沒有著落。
1500萬元存款不翼而飛
存款不翼而飛,與工行交涉無果,2005年7月29日,胡國慶向衡陽警方報案。與此同時,胡國慶向衡陽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工行支付1500萬元存款。
報案不久,廣東珠海警方來找胡國慶。原來,1500萬元存款是被別人「冒領」的,「冒領」此款的主犯吳益濤已被珠海警方抓獲。吳益濤還在廣東珠海、雲浮等地多次「冒領」他人存款,涉案金額高達3.98億元。
因為涉及刑事犯罪,衡陽中院告知胡國慶「先刑後民」,中止他起訴工行支付存款一案的審理。
2005 年11月28日,湖南省公安廳發了一個情況通報,標題是《關於衡陽「7·29」票據詐騙案的情況通報》,因冒領銀行存款影響金融安全,所以公安廳的通報是發給湖南省地方金融證券管理辦公室的。通報說,「7·29」票據詐騙案涉案金額1500萬元,共有3名犯罪嫌疑人,一是吳益濤,29歲,珠海市萬通達貿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二是黃大華,41歲,衡陽市新恆泰有限公司經理;三是吳柳,35歲,衡陽市三建公司項目經理。三名嫌疑人都到案在押,其中吳益濤關押在珠海,黃大華和吳柳關押在衡陽。他們精心策劃實施犯罪:先是偽造存款單位印鑒,然後進行調包(將存款單位預留在工行的印鑒換成他們偽造的印鑒),並利用偽造的印鑒,分8次將1500萬元全部轉走,其中,吳益濤分得880萬元,黃大華分得620萬元。至於吳柳的「收益」,其在偵查機關的供述是,「我主要是幫黃大華,想在他的公司攬業務,他承建新恆泰置業廣場」。
因為涉及國家金融安全,湖南省公安廳對案件進行了督辦,並給予技術支持。湖南省公安廳刑事技術鑑定結果顯示,工行白沙洲支行的兩張預留印鑒不是存款人的公章印文,言下之意,工行的預留印鑒被人盜換了。隨後,案件驚動了公安部,公安部的鑑定更全面細緻,除了支持湖南省公安廳的結論外,還鑑定出:工行自己持有的存款協議、預留印鑒也不一致。
存款債權「被消滅」
湖南省公安廳的通報下發後,衡陽市銀監局有兩名通訊員對「7·29」票據詐騙案進行了報導,報導涉及了工行白沙洲支行的「管理問題」,工行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兩名通訊員告上法庭。衡陽市石鼓區法院判決認定,報導不構成侵權,但「應工行的要求」,認定了這樣一個「事實」:1500萬元存款是存款人自己取走的,不存在詐騙犯罪事實,工行對此不承擔責任。
「這個判決,我們毫不知情。」胡國慶說,「法院認定,1500萬元存款是存款人自己取走的,簡直不可思議!這是一起詐騙案,已經人所共知。」
因為「先刑後民」,胡國慶訴工行儲蓄合同糾紛尚「中止審理」。奇怪的是,工行反過來起訴胡國慶,案由也是「儲蓄合同糾紛」,標的還是這1500萬元,法院卻缺席審理了。2010年5月12日,衡陽市雁峰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雖然吳益濤、黃大華、吳柳等人冒領了1500萬元存款,但工行的「被冒領」行為是「正當支付」,因此,1500萬元存款債權已不存在。
「法院採取的是公告送達,我們根本沒有參加庭審。」胡國慶說,「在我們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判我們的存款不存在了。我們已經上訴。」
截然相反的認定
2009 年3月27日,珠海市中級法院對刑事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吳益濤、黃大華、吳柳等三人使用虛假的公司印章,將1500萬元存款劃走,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這一犯罪團夥通過私刻存款單位印鑒,調換預留在金融機構印鑒卡的方式,套取存款單位賬上的資金,用於投資項目,然後靠項目申請銀行貸款,歸還之前套取的資金。作案時間從2004年10月至2005年7月,歷時10個月。主犯吳益濤因具有立功表現(歸案後提供線索協助公安機關偵破其他案件),被從輕判處死緩。
於是,戲劇性的事情出現了:吳益濤等三人冒領1500萬元存款的行為,被珠海中院認定為犯罪;而衡陽市雁峰區法院卻認為,這是「正當支付」;石鼓區法院則認為「不存在詐騙犯罪事實」。
記者在衡陽採訪時瞭解到,衡陽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皆認為,1500萬元存款被冒領,是用虛假的票據轉走的,是一起票據詐騙犯罪。目前,公安機關已經從吳益濤和黃大華處追回532萬元,其餘被揮霍。
既然是一起詐騙犯罪,大部分損失又沒追回來,那麼,這個損失應當由誰來承擔?記者到工行白沙洲支行採訪,現任行長陳秋源(案件發生後,吳探林被調離)說,記者採訪需要上級批准。隨後,記者又來到工行衡陽市分行,辦公室的劉秘書在請示了行長後對記者表示,「這個案子,我們不接受記者採訪」。
胡國慶告訴記者:「吳益濤等人,在廣東新興縣建行,採用同樣的手段,套取儲戶資金3000萬元。雖然也經歷了一些波折,但雲浮中院和廣東省高院最終都支持了儲戶的訴求,判決建行支付3000萬元存款。對於打贏和工行的官司,我充滿信心。」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博士後郭華認為,銀行作為金融服務企業,在業務流程中應承擔嚴格審核義務。儲戶存在銀行的錢,被犯罪份子冒領,除非儲戶參與其中,否則銀行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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