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列寧公然泡製惡法
史坦伯格是個左派社會主義革命者,時任蘇共司法委員,描述了1918年2月的人民委員會會議:「列寧提出一項法令草案,‘社會主義祖國在危險之中!’內含一條立即處決(即無需審判)一批類別廣泛的罪犯的條款:罪犯被粗略定義為: ‘敵人的代理人,投機倒把分子,搶劫者,流氓,反革命煽動者,德國間諜’」。史坦伯格基於其包含「巨大的恐怖主義潛在的殘酷威脅」為由,反對列寧提議的法令。「列寧以革命司法正義的名義憤恨我的反對意見。因此我憤怒地喊到:‘那麼為什麼我們要麻煩地自稱正義司法委員會?讓我們剛脆稱之為社會滅絕委員會並實施之’!列寧的臉部表情突然神彩飛楊地答道:‘那正是應當如此…但是我們不能那樣直言’」。[1]
蘇共刑法草案第一稿於1922年5月15日送交列寧,他批注「刑事範圍應擴大,應包括所有孟什維克和社會主義革命黨的行為,增加驅逐國外及終身驅逐條款」。列寧批示「依我看我們應當擴大死刑適用範圍」。[2]並稱「法律不應當廢除恐怖,否則僅是自我幻想或虛偽,恐怖原則上明確清晰應當實質化和法律化。」[3]他親自擬定「宣傳、煽動、參與、協助任何組織,旨在幫助不承認共產主義所有制,取代資本主義制度的權利的國際資產階級及企圖暴力推翻、干涉、封鎖、間諜或財務資助傳媒或似類的方法者,皆應處死刑;減輕處罰者應剝奪自由或驅逐出境。」[4] 不到一個月後1922年6月6日,11名社會主義革命黨領導人即被判死刑。列寧的建議變成蘇聯刑法臭名昭著的第58條的基礎(即相當於中共刑法中的反革命罪和煽動反革命罪後來演變成的顛覆國家政權罪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法條)。
從列寧上述對刑法條文修改指示明顯可見,列寧公然踐踏自然法。由於自然法包括人類永恆不變的道德倫理規範及正義公道的基本原則,凡是違反自然法的法律基本是惡法。凡是反自然法的政權絕大多數是暴政。自然法是一種與真實的理性相同的,符合自然的法律,一種持續永恆的尋求和擁有責任的法律,是永恆的和不可變更的,其效力高於公民法,正如上帝優越於人類一樣;自然法指自然強加於人類的法律,上帝是該自然法的唯一立法者,因此,自然法以上帝為淵源,正如公民法以國家為原創一樣,它與人類與生俱來,銘刻在人類的心中;神法和自然法均包含道德規範。神法包括的道德原則是通過啟示而教給人們的,自然法中包括的道德原則則純屬通過理性辯識。人類法若是正義的在道德法庭也有約束力:違反自然法的人類法是非正義的,因而人沒有義務遵守;正義是一種自然的原則,是一種置於世界所有的秩序之後的原則;市民法僅僅是永恆的自然法的表達和適用;制定法(實在法)僅當其淵源於該永恆法時才具有法律的真實特性;自然法規定個人與共同體的良善,而市民法僅規定共同體的公共利益;道德性意味著符合或合乎自然法;法律性則指符合或合乎市民法;自然法不是理性,也非人心的行為。自然法是一種心的習慣,使得人類能夠識別良好道德與邪惡,並使人能選擇道德而拒絕邪惡;人心從不能製造真理而僅能接受真理,人心從不能創製道德,而僅能發現道德。
[1] Richard Pipes, Communism A History, Chapter II,《列寧主義》The modern Library, New York 2004; pp.23-51.郭國汀譯《博訊》2010年4月4日
[2] PSS. Vol.54.p.189.
[3] PSS.Vol.54.p.190.
[4] PSS.Vol.54. p.189-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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