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子的社會是法治的社會?
我在美國生活親身感受是,一切依法辦,根本不用也不能找關係送紅包,在美國凡事依法規範之,一切糾紛衝突皆依法調整之。法治社會,就美國來說,其的核心是法律有權威和法院有權威,而不像我們中國現在的做法,片面樹立行政系統的官威,片面強調黨和政府的權威。客觀地說美國並不是完美的,它也有自己的問題(但在我看來,它們那些問題跟中國的問題比根本算不上「問題」)。美國整個社會瀰漫著一種積極向上的善意和信任。人與人之間互相尊重,互相鼓勵,努力奮鬥,政府以誠信治國,民眾以誠信立身。他們的官員、政府(稱之為公共服務機構),非常廉潔高效且值得信任,沒有人敢公然弄虛作假。美國的法律維護公平,懲惡揚善也有能力懲惡揚善,民眾為善會得到大家的尊敬,與邪惡抗爭甚至能得到巨額財富和獎賞,為惡、作假則會血本無歸。大家都知道怎麼做是正確的,而且大家都勇於去做正確的事情。是什麼原因形成這個樣子社會?是法治。
美國實行三權分立制度,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分別由議會、政府、法院獨立行使並相互制衡。三權分立制度是根據近代分權學說建立起來的,目前為世界大多數法治國家所採用。美國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立法權由國會掌握,行政權歸於總統,司法權屬於聯邦最高法院。三權之間相互制約,國會可以以彈劾等諸多形式限制總統,總統可以以「擱置否決權」等形式限制國會的權力,而聯邦最高法院則可以通過違憲審查的形式限制國會的立法權和總統的行政權,此外,總統對司法權也有制約,表現在聯邦最高法院的人事任命在一定程度上受總統控制。
孟德斯鳩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復存在了,因為人們害怕國王或議會制定暴虐的法律,並暴虐地執行這些法律」 .他還根據英國的政治制度說明各種權力之間的制衡關係,指明立法機關由兩部分組成,可通過相互的反對權相互鉗制,立法機關的兩部分都受行政權的約束,而行政權亦受立法權的約束,彼此協調。歷史上孟氏等偉大的學者不僅禪明瞭分權的原理,還進一步說明權力在行使過程中發生矛盾衝突時如何解決,對如何防止權力濫用,如何對權力進行有效的制約,並提供了模式。
三權分立就是為了制約權力。
分權的目的是為防止權力濫用,防止某一國家機關或者個人的獨裁和專制。
孟德斯鳩認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一條萬古不易的經驗。」 「如果同一個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貴族或平民組成的同一個機關行使這三種權力,即制定法律權、執行公共決議權和制裁私人犯罪或爭訟權,則一切便都完了。」
現代美國憲法學家柯爾文曾把三權分立總結為四個要點:<1>政府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種固有的獨特的職能;<2>這些獨特的職能應由三個分別配備人員的政府部門各自行使;<3>三個部門在憲法上應該是平等、互相獨立的;<4>立法部門不能把權力委託給他人。
此種說明為許多學者所接受,現代大多數國家在實踐上都嚴格實行立法、行政、司法職能的區分和實現。在權力區分的前提下,根據其職能配置不同的權力機制,使得它們中的任何一個部門的權力都是有限的,不使某一部門因權力過大而導致權力運行失衡。立法、行政、司法職能的差異,機構的分離,職權的劃分,相互間權力運行的牽制,使得三種權力能夠達到有效的制約。當三種機關中的某一機關在行使權力不當招致社會不滿時,其他的機關可以行使權力,挽回影響和損失,從而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
但中國目前正在努力建立法治社會的口號和做法,卻是南轅北轍,中國是在不斷弱化法院的權威,而不是樹立其權威。特別是近幾年,對社會很多群體性事件的處理,本來就是個別的利益和權利的定紛止爭,這完全應當由公安局、檢察院、法院依各自的職責,依據法律相互制約依法去調整,個體的利益和權利受到侵害,通過訴諸於法院,通過法定程序進行仲裁判決,這個個體事件就通過這個救濟渠道得到瞭解決。但由於法院沒有權威性,相反政府擁有很大的權,很多個體事件,都必須政府出面解決,反而匯總成一個個群體事件,形成危險因素。向政府上訪,就非常具有中國特色,很多個案由政府出面協調、或買通官員,這些作法,形成了很多的爭執,社會上就出現了很大的社會動亂。由行政即政府,解決社會衝突矛盾的後果,恰恰引起了社會的不安和動亂。再如中國對房地產的管理就很有中國特色,立法和執法部門,本應該分別制定房地產交易的法令和規則,並監督執行,然後按章收稅。而不是自己參與土地的買賣,直接促漲和分享暴利。因為政府自己本身就希望從高房價中分享賣地的暴利,他們怎麼會有動力控制房價?這就是為什麼對於高房價老百姓怨聲載道,政府的調控卻遲遲不來,偶爾來點也是隔靴搔痒,越調控越漲。其實大家都知道該怎麼辦,但能做的都不去做。也正是因為賭定希望從地價中分享高額利潤的政府不會真正允許房價下跌,房地產商才敢在現在這種情形下依然大肆屯地。他們知道,只要政府還在或還想高價賣地,房價就絕不會真正降下來,自己的利潤就會有保障。而政府是絕對不會放棄賣地的高額利潤的,中國最大問題是,大家其實都知道怎麼做是正確的,是長遠之計,可為了自己一點點眼前的私利,誰都不動。雖然國家三令五申不許用耕地建房,用耕地建房還是屢禁不止,因為很多耕地根本就是政府自己賣給開發商的。而且用耕地建的房子照樣可以拿到房產證。中國現在的情況是政府制定法令,然後自己各方面又帶頭違反法令拿暴利(只不許其他人違反,這樣才能切實保證自己的暴利)。中國有法如何能依?
如果政府放開對土地的控制,像美國一樣只制定政策和規則(哪些土地不能出讓哪些能出讓以及如何出讓等),只管收稅會發生什麼情況呢?那就是開發商和農民直接對土地轉讓進行交易,開發商就有了無限廣闊的土地來源,土地的價格也就是市價而已,跟房價、他們的收益成比例,他們也用不著屯地了,普通富有階層炒房屯房也就失去了吸引力,按市場規律形成供需平衡,所有的問題便迎刃而解。房價上漲也就不再有理由了。開發商必須給農民足夠的補償才能拿地;如果補償合理有吸引力農民想敲詐,開發商最終也可以放棄另選其他,農民則會什麼都得不到,這樣交易方式下上訪鬧事的也不會有了,政府也省事得多。而實際上,政府的收入並不會降低,只對短期暴利有點影響,要知道涸澤而漁不如放水養魚啊。當前房價無法下降的一個重要原因便是土地供給緊張帶來的住房供給虛緊張,其實並不是土地供給真的有那麼緊張,而是政府在人為地控制土地的批准,刻意製造緊張從而讓屯地屯房有利可圖。當然他們會為這種壟斷和控制找到各種各樣的藉口和理由。
所以法治和人治完全不同。
三權之中司法權獨立,惟其獨立才具有最終的裁決權。
我們知道在美國,當年是選布希總統僵持不下,最後結果是經最高法院最終裁定,這就是法治,法治國家的法院,是仲裁的權威機構,選完了以後有的認帳,有的就不認帳,發生爭議怎麼辦,誰說了算?最高法院,法治國家的法院是仲裁的權威機構。但是如果是中國,我們法院沒有獨立性,法院沒權威,也沒能樹立公信力,這就麻煩了。各說各的就會打起來。
法治國家強調的是,可以有爭論,但法院最終有決定權,誰輸誰贏法院定,法院的權威來自於法律的權威,有法不依,法律、法院就沒有了公信力。人治的法院和法治國家的法院,在仲裁的權威性和公信力等方面完全不同。
所以,司法獨立權力制衡是面二個關鍵點。
最近幾年,中國訪民的隊伍驟然龐大起來。網上有人估計有1000多萬人。這是一個不能不正視的問題。而訪民手中的訴狀更揭示龐大而深刻的社會矛盾和危機。中國古代還有擊鼓鳴冤一說,而今天,訪民們遭到的是截訪,押回去有的人還會遭到迫害!這種現象古今中外少見!這就造成了官逼民反的態勢。2008年,中國發生兩件令人匪夷所思,但又不得不令人深思的法律事件!
一是楊佳事件。
如此惡性的報復殺人案,竟在網際網路上一片叫好,人們稱他為:「英雄」、「武松」 !不僅對他同情,而且聲援!那麼多律師願意為他辯護!僅此一點,我認為楊佳 事件影響巨大,不容迴避!
另外一個是瓮安事件。
瓮安事件至今對所有的人都是個大謎團!
而謎團本身則反映出一個嚴峻的問題:政府信譽的喪失!
在刑偵技術和資訊技術如此發達的今天,一個小姑娘的死因不明會引發社會民眾衝擊政府!而在經過鎮壓,眾多人被關進牢房後,政府出門對案情的解釋,這怎麼能使人信服呢?
所以,瓮安事件這個大謎團反映出當今中國深層次的社會問題!
除以上兩個典型冤情案例外,像土地被剝奪而維權案,被迫下崗不公正待遇案等等,數不勝數!很多人信訪5年,10年,也沒有結果,甚至連立案的門檻都沒跨入!
沒有社會對話的機制,沒有真正的法治乃至民主的社會制度,社會矛盾將會不可避免的擴大,因為冤情冤案將會激增!中國的政治改革應當以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為藍本,為原則進行改革!這是人類幾百年來政治智慧的結晶,是當代世界的潮流!特別是當今世界經濟一體化,中國融入世界大家庭的時候,更不能拒絕當代人類的共同財富!
看一下西方法治社會的經驗,因為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標準。
1955年12月1日,一位名叫羅沙·帕克斯的黑人婦女在公共汽車上遭受白人的歧視,由此開始了馬丁·路德·金掀起美國黑人的民權運動。
1968年4月4日馬丁·路德·金被白人種族主義者槍殺。
而今天,歐巴馬競選美國總統並獲勝!這50多年,美國社會發生了多麼偉大深刻的變化!美國社會的政治和人權取得了多麼了不起的進步!
今天歐巴馬的勝利,不僅僅是歐巴馬本人的勝利,而是美國人民的勝利!是美國法治社會的勝利!是美國社會民主制度的勝利!
而這50多年我們中國又發生了哪些變化呢?──1955年,中國大陸正掀起批判胡風的運動,開始了對中國知識份子的批判和壓制。1957年,中國大地的反右派運動,中國知識份子的脊樑骨被打斷,從此再沒有人敢對執政的中國共產黨提出不同意見。1958年,毛澤東和中國共產黨掀起了大躍進,人民公社運動,使得三年時間裏中國大地餓死了上千萬人!1966年,中國開始了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
改革開放至今已經30年了。應當說,中國政府簽署聯合國「人權兩公約」,是一個進步。但是,這兩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卻並沒有在中國得到貫徹和執行!
所以,當今中國的政治:我們要實現法治,首先就是要宣傳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宣傳聯合國「人權兩公約」。我們要敦促和推動政府貫徹執行之。只要它貫徹和執行《宣言》和《公約》,我們就支持;久拖不執行,我們就批評;反之,我們就抗議!
總之,中國搞法治必須虛心學習西方,如三權分立、私有產權神聖、司法獨立和憲法至上,而且法治的前提是民主,法治國家首先必須做到權力制衡、還權於民。法治切實為國民服務,可在憲法中去掉「人民」二字做幌子;中國搞法治還必須耐心啟蒙,喚醒國民,進而推動中國實現用法治管理社會而非人治管理;中國搞法治還必須譴責獨裁,中國只有吸取人類文明成果才有可能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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