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五千元以上立案追訴引爭議


中國的死刑犯人(reuter)

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近日發布。根據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予刑事立案追訴。這條新聞很快便成為網路媒體熱點,上萬條跟帖顯示了空前的關注度。

對於這條新法規,許多網民對此表達了疑惑與不解: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就構成犯罪,那國家工作人員呢?通篇卻未見相關規定。他們究竟受賄多少才算犯罪呢?難道「王子犯法與庶民不同罪」嗎?

《新京報》上作者楊濤的評論文章回顧說,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在作客人大法學院,為該院師生演講時透露,「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許多涉案金額為幾萬元的案件,並沒有被移送到法院……」。不僅如此,還有許多事實也可以印證張副院長的話,比如,一些地方紀檢、檢察機關內部規定,5萬元以下的貪污受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幾年前,黑龍江綏化市就出臺了「對5萬元以下不再追究」的反腐措施,並美其名曰「人性化執法」。

文章分析認為,按理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是一種商業賄賂,它侵犯的是市場經濟秩序和誠信準則,當然應該受到懲處;但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卻是濫用了公權力,更應當嚴懲不怠。所以說,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標準應當比非國家工作人員更低一些,比如應該定為2000元,才比較合理。

《南方都市報》上作者:徐穗輝的文章則認為,重申「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達到5000元將被立案追訴」,還讓人有一種柿子光揀軟的捏的感覺。就像北京人在「天上人間」被查處之前所說的:「有本事你去查天上人間啊,老是跟這些小髮廊較勁有啥意思!」在老百姓看來,當一個人、一個單位被人如此譏諷,就已經遠不是看不起你那麼簡單了,即使把它說成是「鄙夷」也差不離了。一個人、一個單位被人「鄙夷」如果說問題還不大,最多臉皮厚一點就是了,但如果被人「鄙夷」的是一個執法部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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