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引發群體性事件將被追究責任

廣東省日前發布的有關幹部問責制實施辦法規定,黨政領導幹部因違法措施引發群體性事件或其它重大事件,將被追究責任。自由亞洲電臺記者高山的採訪報導

中國新聞網報導說,廣東省5月20號召開各級領導電視電話會議,全面部署《廣東省(關於實施黨政領導幹部問責制暫行規定)實施辦法》。《實施辦法》規定,黨政領導幹部採取違法措施,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對於群體事件處置方法失當或者不作為,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等20種情形將被問責。問責方式包括: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免職。

湖北隨州的維權人士劉飛躍說,廣東的這一規定將導致地方政府政府領導加緊對訪民的打壓,

「現在它以文件的形式對地方官員施加如此大的壓力。主要我們認為它的出發點還是對民眾維權抗爭的行動,有一些民眾他們參與了一些所謂的群體性事件,他們感到非常的不安,甚至感到恐懼。所以它才興師動眾的出臺一個文件。對地方官員們施加很大的這樣一個大壓力。」

去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實施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明確了6項將被問責的規定,廣東此次則將問責規定再度細化,並將問責範圍擴大到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幹部。劉飛躍認為,廣東的這種問責制只是對上級領導負責,而不是對老百姓負責。

「它要求地方官員不管是縣也好,鄉也好,要求地方官員妥善處置群體事件。如果說群體事件失控、擴大化、爆發的話,他要作為一票否決,要辭職或者是調離。它這樣做所造成的後果就是官員們只有一個選擇了,那就是對這些民眾的維權抗爭行動只能夠層層加碼,加大打壓。 」

廣東省對被問責處分的官員,也列出了復出的條件,這些復出官員的職為可以是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美國紐約的中國人權活動人士劉青說,要防止群體性事件的發生,關鍵要解決民眾的各種訴求,而不是讓各級領導對訪民採取高壓政策。

「實際上中共從中央它一直向下壓,要求各級地方政府官員對訪民採取種種的壓制和迫害。這個東西是十分明顯地,你比如說前不久曾經說要把外地住北京的辦事處要給撤銷,各地的駐京辦都不想撤走。當時威脅中共中央政權的一個理由是什麼呢?如果撤走駐京辦,將來對訪民他們就沒有辦法。」

劉青表示,幹部問責制的最好辦法是讓民眾行使選舉權和罷免權,這樣,各級領導才能真正接受民眾的監督。

「它這文件的中心實際上就是什麼呢?就是你不要等民眾聚到一起鬧出事兒了,沒有鬧出事之前就要壓住。如果壓制不住,那麼你們就要受到處罰。這個文件就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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