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獄警虐殺法官案 警察終審獲刑15年

【看中國訊】據中新網消息,廣西平樂縣法官黎朝陽羈押期間死於廣西興安縣看守所一案已終審判決。廣西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近日二審對案件作出終審裁定,原興安縣看守所民警王萬安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原興安縣看守所所長盤定龍因犯妨害作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2007年4月1日下午5時許,羈押於廣西興安縣看守所14監舍的在押人員前平樂縣法官黎朝陽(因涉嫌受賄被桂林市檢察機關立案)不遵守監管規定,時任管教民警的王萬安、周耀弟(另案處理)為了制止其違規行為,違反監管法規,指使該所留所服刑罪犯陳宇義、唐祖軍、龍明輝、賓小小,用布條繞黎朝陽的腰腹部捆綁後,將黎朝陽固定綁在該監舍通風窗處上。黎朝陽被捆綁時,上身未穿衣服,下身只穿一條短褲,當晚最低氣溫為攝氏14.3度。次日上午約8時30分,同監舍的在押人員發現被捆綁著的黎朝陽昏迷後,即報告管教民警,管教民警隨即組織人員將黎朝陽送當地醫院搶救,當黎朝陽被送到醫院時已經死亡。

事發後,時任看守所所長的被告人盤定龍未將黎朝陽被捆綁的事實真相向上級領導和有關部門如實報告,而是授意當班干警王萬安等人隱瞞黎朝陽死前被捆綁的事實真相,並與王萬安分別找參與捆綁黎朝陽的留所服刑人員和該所14監舍的其他在押人員談話,指使他們統一口徑隱瞞黎朝陽死前被捆綁的事實真相。因此,造成相關部門不能及時發現和查處王萬安指使他人捆綁被害人黎朝陽並促發其死亡的案件,妨害了司法機關的訴訟活動。

根據被告人王萬安、盤定龍的犯罪事實、情節、手段、後果及認罪態度,南寧市中級法院一審依法以王萬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以盤定龍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後,兩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訴。今年5月4日,廣西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終審裁定。

新聞報導後,引來眾多網友熱議。有網友跟帖稱,法官死了就把警察抓起來,要是屁民死了就拚命掩蓋!看來,官的命貴,民的命賤。也有網友跟帖:這充分說明,公務員高老百姓一等。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我呸。還有網友跟帖感嘆:還是當國家編製的人員好呀,殺人都不用償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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