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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拘留證」抓人到底是怎麼回事

 2010-05-06 14:11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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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訊】據騰訊網5月6日消息,河北靈壽縣6農民因一樁村民間的糾紛被抓,之後由於身體有疾患不符合羈押條件,被石家莊的看守所拒絕收監,但在縣公安局領導的堅持下,他們還是被關進了尚在裝修中的縣看守所。最終,5人交了保證金後取保候審,之後再未被追究,未取保候審的宋書春之後被判刑。更令人吃驚的是,縣公安局原法制科科長張文慧舉報稱,此6人的拘留證為假,根本沒原始存根。

那麼,問題出在哪裡?

《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警方拘留公民「必須」出示《拘留證》。在此,法律的規定不是「應當」,而是「必須」,這是因為人身自由權是極重要的權利,司法機關若要剝奪公民的自由,必須嚴格履行法律手續。這是為了防止公權機關濫拘留權。

而在本案伊始,辦案人員就提出當事人不夠刑拘條件,但縣公安局的領導還是讓法制科開假《拘留證》,先拘人再說。正如張文慧舉報所稱:「造假拘留證,這和非法拘禁有什麼區別,這是違法犯罪。」一旦「假拘留證」出爐,被警察拿著作為「執法依據」,必然游離於法律程序和法律監督外,使法律規定的司法權力淪為「私刑」,嚴重損害當事人的權利,使其無法得到應有法律的救濟;此時的司法,便成「私法」了。

於是,「假拘留證」所啟動的司法程序,注定了宋書春案件的悲劇:他雖因患有嚴重疾患而被石家莊的看守所拒絕收監,但還是被關進施工中的縣看守所;他忍受著施工的惡劣環境,向前來視查的官員「喊冤」,拒絕了警方提出交兩萬元取保案子就可以「活辦」的要求。最終被關押約5個月後,他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刑事訴訟法》、《看守所條例》裡明確規定的訴訟權利、人身權利乃至起碼的健康權利,在他身上一再被侵害。

另一方面,他的悲劇還源於法律制衡機制的失效。宋書春的那張「假拘留證」,是怎麼經過檢察院的批捕、審查起訴、法院判決程序的?他被違法關押在施工場所的情況,早已被檢察官知悉,但法律監督和救濟程序為什麼沒啟動?誠然,宋書春未必沒犯下所被判處的「故意傷害罪」,但他顯然沒得到公正對待和審判,這都源於「假拘留證」。

更令人憂慮的是,公安系統人士進一步指出,拘留證造假背後,是一條黑色利益鏈:先抓人,後收取保候審保證金,繼而罰沒,這是「大家心知肚明的潛規則」,很多公安局就有兩本刑事拘留臺賬。如果這樣的「私法」活動確實存在,必然大範圍傷害公民的權利,使公民生活在恐懼之中。為政者,特別是法律監督機關,應該給公眾明確說法:用「假拘留證」抓人,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從目前的情勢看,宋書春案的判決已生效,張文慧已實名舉報「假拘留證」,但如果只是停留在縣公安局「自查自究」的層面,恐難有新突破。這樣,靈壽縣公安局的上級機關,以及當地檢察院,就有必要查清事實並公之於眾:「假拘留證」抓人是否存在?如此「執法」是否出於牟利目的?這種現象是否普遍存在?對受害者應如何賠償,對負責人該如何問責?期待真相早日公開,問題早日解決。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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