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塌樓事件2負責人被判無期徒刑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涉及上海閔行區塌樓事件的兩名主要負責人無期徒刑。判決認定涉及事件的主要負責人之一闕敬德犯貪污罪,另一名主要負責人張志琴犯貪污罪、挪用資金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上海市一中院還針對閔行區法院一審的三名責任人上訴做出二審判決,決定維持原判。

轟動海內外的上海閔行區塌樓事件,涉及事件的兩個主要負責人闕敬德和張志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闕敬德犯貪污罪,張志琴犯貪污罪、挪用資金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兩人均被判無期徒刑。

2001年4月,梅都公司完成改制工商變更登記,被告人張志琴佔股超過64%,並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被告人闕敬德佔股15%,並擔任董事。闕敬德、張志琴侵佔梅都公司資產價值3370餘萬元。法院因此認為,闕敬德、張志琴雖未被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製,但仍應視為國家工作人員,符合貪污罪的主體身份。 

關於張志琴挪用資金犯罪方面,經上海司法會計中心審計鑑定,張志琴挪用梅都公司資金4.4億元,並獲取收益和銀行利息減手續費淨收入逾200萬元。案發後,「蓮花河畔景苑」監管小組追回梅都公司資金4.15億元,並收回大部分收益。

關於張志琴重大責任事故犯罪方面,法院認定,2008年11月到2009年6月,張志琴在負責梅都公司「蓮花河畔景苑」項目開發過程中,指定不具備開挖土方資質的張耀雄分包小區部分地下車庫土方開挖,多次指令其將土方堆放在7號樓北側等處,堆高最高達10米。2009年6月27日上午5時許,「蓮花河畔景苑」7號樓整體傾倒,一名作業人員被壓窒息死亡。

法院一審認定闕敬德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0萬元;張志琴犯貪污罪、挪用資金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0萬元。兩名被告人的一切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上海市一中院還針對閔行區法院一審的三名責任人上訴做出二審判決,決定維持原判,即秦永林有期徒刑5年、陸衛英有期徒刑3年、張耀雄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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