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有關北京律師唐吉田和劉巍面臨吊銷執業資格處罰的聽證會在北京市司法局舉行。
兩名北京律師之前在一次執業中因主動退出法庭,被控擾亂法庭秩序,北京市司法局擬對其實施吊銷律師執業證處罰。
當天的聽證會從上午九點半開始。一大早,北京市司法局所在地——北京西城區後廠平胡同39號即戒備森嚴,後廠平胡同東西大半條街都拉上了警戒線,附近停靠著十幾輛警車,一些圍觀人員和聚集在司法局門口的上訪人員被勸阻和驅趕。
聽證會在北京市司法局大樓611室舉行,持續到中午一點半左右結束。據參加聽證會的人員介紹,聽證現場20多個座位,多為北京市司法局律管處等人員佔據。
聽證會的調查人由北京市司法局律師管理處兩名工作人員擔任,而法制處的兩名工作人員則擔任聽證主持人。
該處罰源於一年前發生在四川瀘州市中級法院的一樁刑事案件。
2009年4月27日,瀘州中院開庭審理一起利用×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案。北京舜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巍、北京安匯律師事務所律師唐吉田出庭為被告人辯護。
據唐吉田、劉巍稱,庭審中,審判長多次打斷辯護人的發言及被告人的自我辯護和陳述,對辯護律師的質證和辯論意見等有諸多限制,只允許核對公訴人提交的證據數量,甚至要求被告人對提問只能回答「是」或「不是」。
兩位律師表示,法庭辯論即將結束時,審判長再次打斷辯護人的發言並加以斥責,為此他們以退庭表示抗議,並在退庭時遞交了書面的辯護意見。
當年5月,瀘州中院致函北京市司法局,投訴這兩位律師在案件開庭時中途退出法庭,構成擾亂法庭秩序、干擾訴訟活動,建議對兩位律師進行處罰。
2010年4月12日,唐吉田和劉巍收到北京市司法局的行政處罰案件聽證通知書,稱擬對兩律師實施吊銷律師執業證處罰。之後,兩位律師向北京市司法局申請舉行聽證會。
聽證中,調查人稱,鑒於兩名律師「擾亂法庭秩序,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違反了《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故應對其進行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唐吉田和劉巍則認為,這一處罰沒有法律依據。瀘州中院的主審法官在庭審中也只是指責其言論不適當,自始至終沒有對律師的言行進行訓誡,也沒有對律師的行為做出任何處罰。
《律師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兩位律師表示,他們的行為都是在法律框架範圍內進行的,既沒有發表法律禁止的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的言論,也沒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
他們認為,瀘州市中級法院在審判中,有明顯的限制律師和被告人辯護權利的行為,反而違背事實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訴律師。
對於面臨的處罰,唐吉田表示,「會窮盡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一切救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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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耀傑編輯整理網路信息
北京律師唐吉田、劉巍因為出庭辯護而被北京市司法局給予吊銷律師執業證處罰,北京司法局決定於四月二十二日上午九點三十分在北京司法局內進行聽證宣告。
唐吉田和劉巍是今年四月十二日收到北京市司法局《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聽證權利告知書》。此處罰案件針對的是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的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刑事案件庭審,審判長為李旭東,被告人為楊明,罪名為利用×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辯護人為北京舜和律師事務所的劉巍和北京安匯律師事務所的唐吉田,處罰內容為擾亂法庭秩序,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
唐吉田和劉巍已經寫信提出申訴,並指出北京市司法局認為他們「擾亂法庭秩序,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情節嚴重」,沒有法律依據,北京市司法局做出的「擬給予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決定也顯然是事實不清、法律依據不足。
唐吉田律師介紹說,瀘州市中級法院根本未依照《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規定程序》進行庭審,當天法庭內外的秩序非常混亂,審判員遲遲不進入法庭,審判長對法庭內旁聽人員錄像的行為不予以制止,而且審判長十餘次阻斷辯護人的發言,以至辯護人無法正常辯護,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受到嚴重的侵犯。
當天被告人楊明涉嫌利用×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案的第二審在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九時三十分整,旁聽人員近五六十人坐在旁聽席上,由於座位有限,門外亦有幾十人隔著窗戶旁聽。唐吉田與另一名律師劉巍受楊明的母親委託擔任辯護律師,並準時就坐辯護席準備開庭,但遲遲不見審判長進入法庭。一刻鐘後,幾個身份不明人員進入法庭,無理要求旁聽人走出法庭接受安全檢查,旁聽人員質疑他們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出示工作證件,遭到拒絕。那幾個身份不明的人員同時又強行要求二位辯護人離開法庭,卻不給任何的理由,辯護人要求其出示工作證件也遭到其拒絕,甚至惱羞成怒,對辯護人大喊大叫。因為這幾個不明身份人員的違法行為,審判長和法警沒有及時制止,致使法庭內成了幾個不明身份人的地盤,他們可以恐嚇辯護人,他們可以隨便驅趕旁聽人員,卻不需要出示任何理由。
後審判長李旭東帶幾個法警到辯護人面前,要求辯護人配合這些不明身份人的安排,李旭東也拒絕說出這些人的身份和要求辯護人離開法庭的理由。辯護人走出法庭後,發現在樓梯的角落裡和樓層上,有幾個人對著辯護人和旁聽人員偷偷拍攝。這種偷拍的行為在法院是禁止的,但此時法警和法官對這種行為置之不理。
開庭時,在旁聽席的有一位身份不明的男青年,在辯護人發言時,會多次站起來並在庭審現場走動,攝像頭對準辯護人進行拍攝,態度輕慢無理,甚至有挑釁之意。二位辯護人要求審判長對這個違規現象進行說明,並要求阻止這青年人的拍攝,但審判長沒有任何的回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九條,第一款,「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審判長對明顯違反庭審規則的事情不予以制止,放任其進行。
整個庭審過程中,審判長大約有十幾次打斷辯護人的發言及被告人的自我辯護和陳述,法庭辯護進行得非常的困難,不允許對證據質證、不允許對犯罪構成進行分析、不允許對被告人行為性質進行分析、不允許對法律適用進行分析……只允許核對公訴人提交的證據數量、只允許被告人回答「是」還是「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六條,「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應當依法保障」。第三十七條「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審判長試圖壓縮辯護人的辯護空間,他的法槌敲打得震耳欲聾,在每次審判長阻斷辯護人發言前,都會和坐在旁聽席的一個男士進行眼神的交流,或者在聽到旁聽席這位男士的咳嗽聲時,審判長就有阻斷辯護人和被告人言論的行動。審判長數次阻斷辯護人發言,辯護意見無法完整表達,直至法庭辯護快要結束時,審判長再次阻斷發言並斥責辯護人。審判根本不是在獨立的審判,法庭的秩序任何旁聽人員來操作,為了維護辯護人的發言權利,為了維護法律的權威,為了使審判員明白法律是不容許如此的踐踏,辯護人選擇和平退庭,並在退庭時交上書面的辯護意見。
瀘州市中級法院作為一個公權力機關,本應當檢討自己的違法行為,然而非但沒有對自己的行為進行糾正,卻違背事實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訴律師,這明顯是對律師的打擊報復。
唐吉田指出,中國司法指控×教等訴訟案在一九九九年以後就數目減少,主要通過勞動改造系統處理**功問題。包括被指控×教**功在內的弱勢群體在中國人數不斷增多,但能夠向他們提供維權幫助的律師及其他維權力量卻人數很少。中國官方以各種理由和辦法限制向弱勢群體提供維權幫助,同時也以不同理由處罰敢於維權的律師和其他各界維權人士。
唐吉田分析說,現在中國維權人士面臨自身的各種權利受到侵害甚至被剝奪的危險,需要維權。唐吉田和劉巍將儘管並不太相信北京司法局會輕易改變決定,但也利用北京司法局業內聽證會的機會,申訴理由。這是他們的權利。唐吉田預計,剝奪他和劉巍律師執照的程序將是漫長而複雜的,如有必要,他們將走完聽證會後的一審和二審上訴程序,為自己的合法權利做不懈的爭取和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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