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益一審死緩 是否上訴未定

4月15日,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王益一審判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王益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5日下午,王益辯護律師許蘭亭向本報記者表示,是否上訴尚未決定,「下週跟當事人商量後才能決定。」

一審判決認定,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王益利用其擔任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的職務便利,為數名請託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對方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 1196余萬元。案發後全部贓款均已追繳。

北京市一中院認為,王益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王益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且有索賄情節,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王益在歸案後如實交代主要犯罪事實,贓款已全部追繳,認罪悔罪,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此前,被判受賄罪的原青島市委書記杜世成、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均被判處無期徒刑,而原北京市副市長劉志華受賄近696萬餘元,被判處死緩。上述三人受賄金額均低於王益。

一中院審理後查明,1999年 11月至2008年2月,王益利用其職務便利,接受雲南昆鋼朝陽鋼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朝陽鋼渣」)董事長周宏請託,為其在企業經營、融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並分12次通過王磊(王益胞弟)或自己直接收受周宏賄賂630萬元左右。

香港商人、深圳市利聯太陽百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濤,通過王益承攬高速路項目,並通過王益獲取貸款,李濤共向王益行賄538萬元。

此外,河南一家機構的辦公室主任王磊(非王益弟弟)通過王益為其他企業辦理貸款,並獲得好處費300萬元,王益從王磊處分得30萬元。

上述三項受賄金額總計1196萬餘元。

值得關注的是,檢方對王益的指控和最終定罪,僅侷限於其在國開行任內的事由;檢方指控王益只有一項罪名——受賄罪,王益的犯罪事實主要集中在權錢交易方面,也就是利用職務便利,收取他人好處,為他人謀取便利。

實際上,王益在證監會任職期間,諸多備受爭議和詬病的事件諸如太平洋證券和「湧金系」等內容並未列入指控與庭審中;許蘭亭也表示,一審判決與王益任職證監會期間內的行為無關係。

2008年2月,王益在國開行的第一任秘書孟濤因在河南的一筆貸款中受賄數萬元而被捕;隨後,是年6月王益因涉嫌受賄,被中紀委雙規;2009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簽發逮捕令,以涉嫌受賄罪對王益實施逮捕。當年2月,王益被宣布「雙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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