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漢末年沛郡有一個富翁,臨終時因為兒子太小,除了女兒和女婿再沒有親近的人可以托付,但是覺得女兒和女婿不善,如果托付他們照顧弟弟,難免他們不貪財害命,富翁左思右想,最後請來全族人,當著眾人的面立下遺囑說:全部財產交給女兒和女婿,只有一把劍托付女兒和女婿保管,等到兒子十五歲時交給他。
富翁死後,女兒和女婿佔有了富翁的財產,很快就將弟弟趕出了家門。過了十年,何武到沛郡出任太守。這時弟弟已經長到十五歲了,按照遺囑向姐姐和姐夫要劍,姐姐和姐夫貪心不給,弟弟不甘心,於是寫了狀詞,告到了郡衙。
何武接了狀詞,又將富翁女兒和女婿傳來,詢問了一番後,拿著富翁的遺囑反覆細讀,忽然省悟,對眾人說:「這個人深思遠慮,不是常人能及的,你們知道他的意思嗎:大概因為女兒和女婿貪婪強梁,富翁害怕自己死後他們會害死自己的兒子霸佔家產,又想兒年太小,就是將財產給他,他也不能保管,於是交給女兒和女婿,其實是寄存在他們那兒的;又將劍留給兒子,等到兒子十五歲了,已經成年,料定那時女兒和女婿一定不肯還劍,最終告到官府,希望官府神明,用這劍來代他裁決。」於是說:「根據你們父親的苦心,本官將所有財產都判給他的兒子。」富翁女兒和女婿請求重判,何武說:「你們貪心不足,能享受十年的好處,已經很走運了。」
這件案子轟動當時,大家都說何武判得在情在理。
(《西漢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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