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帝王出於種種政治原因大赦天下,以示仁政。但通觀大赦歷史,罕赦貪官污吏。唐王朝是中國歷史上下詔大赦最頻繁的朝代之一。唐太宗(李世民)時,國力強盛,四夷臣服,貞觀四年(公元630年),各族君長推唐太宗為「天可汗」,而且農業豐收,一斗米價僅三四錢,百姓安居樂業,「外戶不閉」。
在這種大好形勢下,唐太宗下詔大赦天下,規定不論罪惡輕重,包括死罪在內,都予赦免。但赦令中卻特別申明:官吏枉法受財者不在赦免之列。貞觀九年,雨水成災,西戎擾境,太上皇(高祖李淵)死,唐太宗認為是德澤未遍所致,於是再次下詔大赦,但仍然強調不赦贓官。
唐玄宗(李隆基)開元、天寶年間,是唐王朝鼎盛時期。開元二十年(公元732年),大破奚、契丹,百姓人丁興旺,全國有七百八十六萬多戶,人口達四千五百四十三萬之多。唐玄宗於是下詔大赦:「奉天時減降天下囚徒」,規定流罪(放逐到遠方,充軍)以下都予以赦免。「安史之亂」以後,唐王朝由盛而衰,戰亂不息,江南久旱,人多死亡。
唐肅宗(李亨)以天下未寧,屢下赦令,以示優恤。乾元二年(公元759年),大赦規定,天下囚徒,凡死罪者減為流放,流罪以下者一律赦免。但諸帝赦令亦都強調官吏犯贓枉法者不在赦免之列。爾後,唐文宗(李昂)、唐宣宗(李忱)、唐懿宗(李漼),乃至唐僖宗(李儇)等的大赦令中,無一不強調官吏犯贓不予赦免的規定。
宋王朝亦規定官吏貪贓枉法為不赦之罪。宋太祖(趙匡胤)在位期間,曾兩次下詔大赦天下,但都規定:「官吏受贓者不赦。」不僅如此,還將贓官定為與「十惡殺人者」同罪。與宋朝同時存在的金王朝,世宗(完顏雍)也曾對興廉懲貪採取了一系列措施,除派大臣查訪外,還頒布有關條例,明確規定:「吏犯贓罪,雖令赦不敘(不在此等此列)。」
總之,唐宋前後諸朝歷代,罕見赦令赦免貪官污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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