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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跨海追稅 雙國籍大戶當心

 2010-03-17 14:18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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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表示,美國歐巴馬總統在二月提出稅改方案修正版,若是符合標準以上的美國籍人士,沒有依規定揭露境外金融資產(FBAR),美國政府的查核期由現行的3年,延長為6年,並提高罰鍰。該修正案預計將在夏季送請國會審查。

勤業眾信廖哲莉表示,FBAR的揭露制度訂在美國的‘公共法案93-579(Public Law 93-579)’中,現行規定,個人的境外金融資產賬戶的金額合計逾1萬美元(台幣31萬)以上,需誠實向美國政府‘揭露’。

所以,臺灣人具美國籍、居留權、綠卡者,在美國境外金融賬戶的存款、公債、有價證券,合併計算超過標準以上,都得要向美國政府揭露。

歐巴馬在今年2月提出稅改方案綠皮書(green Book)修正版,擬放寬申報的門坎標準,提高至逾5萬美元(台幣159萬)以上才要揭露。

但方案中也有更嚴格的規定,廖哲莉表示,新增加金融工具的‘合約價值’也要合併計算,例如,期貨交易的合約遠大於保證金,日後買入海外期貨的合約價值,並入到金融資產賬戶中計算,大於5萬美元以上,海外所有的賬戶資產都要揭露。

此外,現行FBAR只需向財政部揭露,未來擬改為,也要同時向內地稅局申報,在每年申報所得稅的申報書裡要填寫。亦即,美國稅局可隨時掌握納稅義務人的境外金融資產,若有產生所得,必須誠實繳納所得稅,否則被查稅的風險更高。

現行規定,廖哲莉表示,完全沒有揭露者,美國政府處以1萬美元至50萬美元。有揭露、但金額短少者,處以短少金額的20%至30%的罰鍰。歐巴馬政府擬改處以20%至40%,提高處罰,罰得相當重。

歐巴馬政府更高招的是,加強銀行的通報義務,銀行對個人客戶,或企業有單一大股東持股25%以上者,其境外金融賬戶的資產移轉,不管匯進或匯出,每年合計數逾5萬美元以上,銀行必須主動向財政部通報。

有太多臺灣企業主的下一代具有美國籍或綠卡,他們長大後接掌公司,在美國境外的金融資產通常很多,都是美國財政部盯上的目標。可以預期,等法案修正完成之後,這些企業主想要逃避美國財政部的追查,將相當困難。

如果有人覺得美國政府太過於囉嗦,想要放棄美國籍呢?勤業眾信稅務部營運長張豐淦表示,放棄要看時機,原則是當房地產、股票、金融資產的價值在低點時,放棄美國籍所被課到的稅負較輕,至於現在是否是低點,則看個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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