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眼,新年7天假期結束了,一些家在外地的上班族大呼「不過癮」。昨天,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綜合科科長戴登凱支招——可以申請休探親假,而且名正言順。對此戴登凱介紹說,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就此,據記者在南京街頭隨機調查,有九成人不知有探親假規定;也有表示,就是知道也不敢申請;而南京市總工會有關人士表示,國家規定的帶薪年休假都推不開,就是有探親假,能請下來嗎?敢去申請嗎? (《新華網》2月20日)
不用懷疑,當一個由國務院制定、並具有行政法規效力的職工探親假規定,在社會生活中不僅為大多數人不瞭解,而且被人覺得就是知道也不敢申請的探親假,不但對規定制定部門、執行部門是一個尷尬,對職工來說更是一種無奈。
其實就權利本身而言,顧名思義,權利就是人們能夠按照自身意志,可以作出某種行為,或不作某種行為的自由。所以,人們也往往會將「權利」與「自由」 並列,並將「自由」作為衡量權利真假的標尺。這也就是說,如果當一種權利不能為人們自已意志進行自由選擇時,那這樣的權利,應該就不是真正的權利。對此具體就以職工的探親假規定來說,雖然按相關規定中的白紙黑字,符合條件的職工可以申請並享受規定的探親假期,可令人遺憾的是,不但有九成人不知有這個規定,而且即便知道職工也不敢提出申請,更談不上事實上的享受。就此顯而易見,如果以沒有自由就沒有權利的原則來對照,那這樣的探親假只能說是一個紙上的規定,或者說是一個假權利,而不是一個具有職工自由意志支撐的真正權利。
理論上,行政機關應該是一個社會公共意志執行部門。可以說,無論行政部門所作出的規定還是行政權力的運行,不僅應該反映相關的社會公共意志,並且還要使相關規定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能夠得到具體地執行。否則,如果行政規定不能反映社會公共意志,或者有了規定而沒有能夠得到有效執行,那無疑就是屬於行政失職行為。所以就此而言,職工探親假規定之所以不能在地方得到有效執行,或者說,地方行政權力按照自已意願可以執行,也可以不執行國家探親假規定,以及不執行其他國家規定現象的存在,在某種意義上,無疑應該是一種權力與行政法規、權力與法尷尬現實的真實寫照。否則除此之外,就很難讓人能夠找到其它具備合理性的解釋。
所以,面對上述職工不知,不敢申請探親假社會現象的存在,也許無論以權利本身要求還是以社會對行政要求衡量,都可以說:紙上的探親假只能是一種雙重的社會反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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