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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強最後陳述:我還有做人的基本道德底線

 2010-02-09 08:44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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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的重慶,「大佬」們的江湖還沒形成。陳明亮在經營著一個不大的夜總會,陳坤志被趕出了警察隊伍,而王天倫還在鄉下一心一意地殺豬。那年四川公安幹部學校準備建一座英雄牆,後來照片貼在牆上的文強笑得很開心。

十年後的山城,陳明亮被判死刑,陳坤志和王天倫死緩,「大佬」們一個個離江湖而去。他們的「教父」文強,也於昨日審畢,等待宣判。

最後陳述:還有做人的基本道德底線

文強的最後陳述:「我雖然認罪服法,但是還有做人的基本道德底線,還有良心。我希望法庭對辯論進行歸納,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作出判決。對最後的判決,我認可。」

「我從一個領導走到了這裡,教訓是沈重的。9年前,就在這裡,我坐在主席台上,目睹了張君等一大批刑事犯罪份子受審,並把他們送上刑場。而現在,我作為被告人也站在這裡。這種巨大的變化,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自身的,也有社會環境的影響,制度約束的滯後等等。但自己的、自身的原因才是走向犯罪的主要原因。」

昨天,文強系列案進入庭審第五天,控辯雙方進行到法庭辯論環節。焦點主要集中在是否構成受賄罪和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上。文強的辯護律師楊礦生否定了大部分公訴機關指控的文強受賄罪的事實,並為文強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進行了無罪辯護。其餘受審的三名文強下屬,所請辯護律師針對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進行了無罪辯護。在庭審最後的陳述環節,文強表示認罪服法,非常後悔。

公訴人認為,文強受賄1600餘萬元的事實確鑿,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理應依法嚴懲。周曉亞、黃代強有主動交代的自首環節,量刑時希望法院予以綜合考慮。

vs

是否受賄

辯:下屬送錢系禮尚往來

「對受賄罪的部分事實承認,但是對收錢性質我有不同意見。我要表達3方面的意見,」文強語速很快,一辯就是一個多小時。「他們送我的,我一般也會送他們,這都是禮尚往來,不是受賄。」「此外,有些錢我是收了,但沒有利用職務幫忙,比如黃代強升職的事。」「還有對我合法收入的計算也有問題,有些此前通行的一些合法的‘灰色收入’沒有加進來。」

「第一筆,指控羅燕賄賂文強10萬元,文強收了錢為羅燕的丈夫涉嫌故意傷害罪逃避偵查提供了幫助,這不是事實。羅燕雖然前來請託,但文強並沒答應,還讓她把錢拿走……」文強的辯護律師楊礦生,對公訴機關指控的110餘次受賄行為逐次進行辯駁。

辯:不知夜總會賣淫嫖娼

本次開庭之後,面對著對包庇縱容岳寧、王小軍等涉黑夜總會老大等指控,文強、陳濤等人的說法驚人的一致:「我並不知道這個夜總會有這種賣淫嫖娼的情況。因為沒有人向我們投訴,也沒有領導讓我們來查……」

文強對公訴機關說他包庇謝才萍涉黑團夥意見很大:「2005年她因為賭博被抓又放出來之後,又跑去賭。我當時就說,她真是死性不改,丟盡了我們家的人,最好進去了別再出來。後來我還召開了個家庭會議,說她跟誰聯繫了誰就要勸她去自首。我還讓大家跟各自的小孩打招呼,她要錢誰也不要給她。實在不行,我們登報和她脫離關係。」

文強的辯護律師楊礦生認為:「包庇縱容黑社會犯罪,要求犯罪主題必須明知對方是黑社會。娛樂場所可能有不少都存在賣淫嫖娼等不法現象,但文強並不能確定他所去的那傢俱體的娛樂場所就有這種情況。」

控:拜的不是年而是權力

公訴人據理指控:「文強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只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就構成受賄罪」。

公訴人激昂陳詞:「文強為什麼能收到那些禮金和紅包?別人為什麼要送?道理不言自明。他們拜的不是年,而是權。」「 受賄罪的受賄行為並非每一項都需要和請託事項一一對應,即不必每一次行賄,行賄人都得有請託事項。行賄人可能為了某個目的,進行長期的‘投資’。」公訴人還認為,文強受賄與「涉黑」犯罪關係巨大,不能割裂。

同庭受審的黃代強、趙利明、陳濤等對有關受賄的指控也多不承認。文強的妻子周曉亞則對所有指控供認不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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