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庇護的申請條件

根據難民法,外國人因為種族、信仰、國籍或民族、屬於特殊社會群體、或因個人的政治觀點,在母國(home country)遭受迫害。或個人害怕因以上原因遭受迫害而不能或不願意返回母國,可以在美國境內提出政治庇護申請。

庇 護申請必須在美國境內提出。提出申請時,申請人可以是有合法身份或沒有身份。政治庇護要在申請人來美365天之內提出。但如果能夠證明因環境變化或特別原 因導致無法在來美365天內提出申請,仍然有可能獲得政治庇護身份。例如來自伊斯蘭國家的申請人,原來信仰伊斯蘭教,來到美國改信基督教。申請人因轉變信 仰而害怕來自母國伊斯蘭政府的迫害而提出政治庇護。雖然申請時,來美已經超過365天,只要申請人能證明因為環境變化而必須在來美365天後申請,還是可 以獲得批准。

如果庇護申請被否決,申請人不能再提出新的庇護申請。同時,如果申請人有迫害其他政治庇護尋求者的行為,或者犯有特別惡劣的重罪,如毒品走私、搶劫、盜竊或其他被判處一年以上刑期的犯罪、或者有移民法中規定特別嚴重犯罪、和威脅美國安全行為的都不能取得政治庇護資格。

如果申請人有以上移民法禁止授予庇護資格的問題,可以轉而申請停止遞解程序,即要求美國政府停止將申請人遞解回母國的行動。如果移民局批准了停止遞解程序的申請,申請人也可以合法留在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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