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網際網路條款引發言論自由擔憂

12月26日下午,中國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侵權責任法》等三部法律。它將與之前的《物權法》、《合同法》一起,成為中國民法典的"支撐性法律"。

《侵權責任法》的第三十六條,又稱網際網路條款,雖然多有媒體學者批評,仍然獲得通過,學界普遍擔憂,該條將成為鉗制網際網路輿論的法律枷鎖。

該條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學者們認為,該條從比較法看,是全世界網路誹謗相關法律中最偏向於控制輿論的。甚至有網友認為,"《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是專門用來防止官員被人肉搜索的。"

例如,美國法院在一起網路誹謗案的判例中曾說,"對每一個可能帶有詆毀的內容訊息進行審查,就像要求經銷商審查公共圖書館裡面的圖書內容一樣,是不切實際的。"

今天,有網友指出,"網際網路專條其實是網路實名制的變種,且把管制風險從個體用戶擴散到網路服務提供商,實現虛擬現實大一統。"

但該條款生效後,事實上將產生噤若寒蟬的效果。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徐迅認為,"一旦受到刪帖壓力,服務商最安全的選擇是:只要收到通知就採取措施,否則不能確保自身安全。"

徐迅擔心,如果網民上傳了內容,而公務員以隱私或者誹謗為由要求刪除,(站長)刪不刪?這與公眾的知情權、言論自由以及對國家機關及國家工作人員的批評權、建議權密切相關。

他認為,這不僅是民法問題,首先是憲法問題。

批評者擔憂,"自此網路無媒體。非官方網站一律得承擔"造謠"連帶風險,網友不能再利用BBS等網路平臺曝光。"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認為,該條款"為了保護隱私和人格權,採取了過分抑製表達自由的手段。很明顯,在這裡,手段與目的之間明顯"比例失調",體現了草案起草者對言論自由不合理的抑制。

他認為,該條涉嫌違反憲法關於公民言論自由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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