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康,請歸還我左曉環的物品!

中共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

我是左曉環,2008年5月31日,我到成都"六四"天網黃琦處工作,隨身攜帶有勞教決定書、刑事拘留證、樂山師範學院文件(樂師院[2006]106號)、碩士研究生學位證、畢業證、存摺、信用卡等物品,將這些物品用塑料袋裝好,放在黃琦給我居住的臥室內的衣櫃中。

2008年6月10日晚20點過,成都警方抓捕黃琦時,未出示任何手續將我抓到晉陽派出所,23時左右,樂山警察來到晉陽派出所,將我帶至樂山。

左曉環向成都警察表示其勞教決定書、刑事拘留證、樂山師範學院文件(樂師院[2006]106號)、碩士研究生學位證、畢業證、存摺、信用卡等物品還在黃琦居住處,要求將這些物品隨身帶走,但遭到成都警察的蠻橫拒絕。2008年6月13日,樂山國保警察杜軍驅車到成都,將左曉環的物品從成都市公安局拿回樂山,但交給左曉環的只有碩士研究生學位證、畢業證、存摺、信用卡。缺少勞教決定書、刑事拘留證、樂山師範學院文件(樂師院[2006]106號)等物品。左曉環向其索要時,杜軍稱:成都市公安局只移交了碩士研究生學位證、畢業證、存摺、信用卡,沒有勞教決定書、刑事拘留證、樂山師範學院文件(樂師院[2006]106號)。

左曉環多次向樂山國保警察要求歸還勞教決定書、刑事拘留證、樂山師範學院文件(樂師院[2006]106號)等物品,但樂山國保警察堅持成都市公安局移交的物品中沒有勞教決定書、刑事拘留證、樂山師範學院文件(樂師院[2006]106號)。左曉環又向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索取屬於自己的物品時,武侯分局百般推委,稱:物品已全部移交樂山警察,左曉環指出:警察搜查黃琦住處,對於屬於左曉環的私人物品應當直接交給左曉環本人,不能移交第三人(樂山警察),成都警察理屈詞窮。

更為嚴重的是,2009年12月8日,左曉環就恢復工作問題向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訴,法院要求左曉環提供勞教決定書、刑事拘留證、樂山師範學院文件(樂師院[2006]106號),否則左曉環將承擔不能立案和對左曉環不利判決的後果。由於成都警察非法扣押了左曉環的物品,左曉環不能向法院提供勞教決定書、刑事拘留證、樂山師範學院文件(樂師院[2006]106號),法院至今只能收下左曉環的民事起訴狀,卻不能立案。

萬般無奈之下,左曉環只有直接向中共政法委書記周永康發出公開信,希望周永康出面制止四川警察的胡作非為,歸還左曉環的勞教決定書、刑事拘留證、樂山師範學院文件(樂師院[2006]106號)。

此致

左曉環

2009年12月10日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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