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砍柴:礦難與煤礦姓公姓私無關(圖)

 

(這是一週前為某報寫的專欄,沒能刊出。)

就在2009年的日曆還剩40頁即將撕盡的時候,黑龍江鶴崗新興煤礦發生特大礦難。迄今為止,已有87人遇難,21人被困井下生死不明(註:這是寫作時的數據,現在這108人已被證實全部遇難)。這個礦是國有大礦 。今年2月發生礦難導致74人死亡的山西焦煤集團屯蘭煤礦,同樣是國有大礦。

在相當長的一短時間內,公眾的印象中,礦難頻發和小煤窯、黑心礦老闆緊密相連,甚至一些媒體的宣傳存在這樣一種導向:煤礦私營是礦難之源。前一陣子在山西大力推行的煤炭資源整合,國有大煤礦兼併私營小煤窯,其中一個理由就是安全生產的需要。

必須承認,由於一些私營小煤窯,由於礦主唯利是圖,對煤礦安全產生成本的盡量削減、生產條件簡陋等原因,確實容易發生礦難。但從整個行業來看,煤礦經營權的姓"公"姓"私",卻和礦難發生並無必然聯繫。監管到位,雖私人小煤礦,照樣能盡量降低礦難發生頻率;反之亦然,像新興煤礦這種國字號老、大煤礦仍不免於如此慘痛的礦難。美國的煤礦絕大部分私營,但其礦難死亡率非常低-----前國家安監局長李毅中曾承認中國煤礦生產死亡率是美國50多倍,美國死亡率最高的前十個行業無採礦,煤礦生產死亡率遠低於漁業、伐木、飛機駕駛員、建築、軋鋼、農牧業等行業。

追求最大利益,是資本的屬性,這一點和誰來投資無關,因此國有大煤礦想多掙錢、快掙錢的衝動和私營小礦並無二致,像新興煤礦那樣在凌晨2點仍有520餘人在礦下作業,就是很好的說明。而且如果監管不到位,礦難發生後,私營煤礦礦主的承受能力遠不如國有大礦。,比如停產損失、巨額賠付和罰款,私營主都是自己來承擔損失,而國有大礦發生礦難後,買單的並不是那些管理者,何況大礦和地方政府關係更為密切,其擺平礦難的能力更強。和私營小礦發生礦難死幾個、十幾個人相比,由於國有礦規模一般較大,一旦發生礦難產生的後果往往比私營小煤窯嚴重得多。

因此,治理煤礦礦難不斷,加強安全生產,並不在於如何國進民退,把小煤窯兼併後做大做強,而是要在更高的制度層面,保障煤礦工人的生命安全,以及加大執法,提高違法成本。在這方面,美國走過的路,或許能給我國煤礦業某些啟示。

在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工業蓬勃發展的美國,對煤炭的需求極大,其礦難發生的頻率、死亡的人數也是驚人的,每年有一千多人死於煤礦礦難,歷史記載的最大礦難在1907年12月6日發生於西弗吉尼亞州,造成362位礦工死亡。礦工生存環境尤其是安全狀況成為一大社會問題,學者批評資本主義血腥時,礦難常常用來作為最有說服力的論據。在過去一百年內,美國煤礦安全生產之所以有根本性的改觀,主要靠兩方面的措施。一是依靠煤礦工人的自我維權,即工會的力量。1890年,兩個比較大的煤礦工人組織在俄亥俄州合併,成立了美國礦工聯盟,隨即該加入了美國勞工聯盟,並在煤礦工人中展開了積極的工會組織活動。經過多年持續的奮鬥,工會在一九三三年贏得了正式代表勞工與資方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從那以後,礦工工會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推動煤礦安全生產以及礦工的健康保障。二是出臺了《聯邦煤礦健康與安全法》,根據這項法律,聯邦政府成立了礦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歸勞工部管理。政府的安全檢查人員每年對所有地下煤礦檢查四次,露天煤礦兩次。發現安全或者違規問題要對煤礦罰款。如果證明嚴重違規屬於有意為之或明知故犯,礦主有可能遭到刑事起訴。另外,所有的地下煤礦都必須成立緊急救援隊。這項法律還將監督權直接授予礦工,規定礦工有權要求聯邦派人調查安全問題。這就意味著,煤礦工會的安全檢查員能夠隨時根據自己的發現或者工人反映的問題要求聯邦政府立即派員下來。而檢查未完成之前,如果問題的確嚴重,煤礦工會的安全員有權阻止礦工下井,從而導致煤礦關閉。

任何一個行業任何一個階層,個人對自己的生命是最在乎的,同樣,對自己所從事的工作比外人更為瞭解。在改善煤礦安全生產方面,中國有必要學習美國的經驗,鼓勵礦工自身維權,提過其與資方博弈的地位。否則的話,礦難發生後,領導批示、停業整頓、罰款抓人一再重演,安全生產形勢未必能有大的改觀。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本文留言

作者十年砍柴相關文章


近期讀者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