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靜墮亡案一審宣判四韓國被告擔責三成

2008年4月5日清晨,24歲女演員譚靜在廣州東風廣場離奇墜亡。事後,譚靜母親將韓國女子金潤慶以及韓國男子李尚明、金鉉澈、趙龍鉉四人告上法 庭,認為他們應為譚靜之死承擔一半過錯責任,索賠42萬餘元。昨日,廣州市越秀區法院昨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四名韓國被告被判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共 12.6萬元。目前,原被告雙方均未表示是否上訴。

越秀法院一審判決認為,朋友聚會飲酒,相互之間應有善良的互相照顧、互相保護 義務。四被告與譚靜喝酒喝醉的先前行為,產生了照顧和負責譚靜安全的善良管理責任。當然,譚靜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具備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故譚 靜的墜樓死亡其本人應承擔主要責任,四被告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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