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51萬元的「禮尚往來」讓人不「暈」才怪

重慶市開縣縣委原常委、常務副縣長徐長春,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51萬元。11月 20日,市二中院對該案公開宣判,一審依法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徐長春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其所得贓款依法予以追繳。(2009年 11月21日《重慶晨報》)

應該說,徐長春受賄51萬元,與李真、張二江、苗元禮等一些落馬貪官相比,也是"小巫見大巫",不足以吸引人的眼珠,但他的一句辯護詞卻把人搞"暈"了。

經審理查明:現年46歲的徐長春,於2002年至2009年擔任開縣建設委員會主任、開縣新城建設管理委員會主任、開縣常務副縣長,身兼數職,分管城市建設、移民、人事、編製等方面的工作。在這期間,徐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現金共計人民幣51萬元。在接受庭審時,徐為自己辯護稱,指控雖是事實,但收錢並沒有為別人謀取利益或者幫忙,因此,不構成受賄罪。他甚至稱,這兩名給他送錢的人,都是與他結下了深厚的"友誼",徐說,行賄人王某對其母親很有孝心,而自己在開縣也是有名的孝子,因此兩人成了好朋友。他解釋說,他們之間的金錢交往屬於朋友間的禮尚往來。

好一個51萬元的"禮尚往來",讓人聽了不"暈"才怪呢?我們都知道,中華民族素以"禮儀之邦"而著稱於世,"禮尚往來"是我們的傳統。但百姓相互之間的 "禮尚往來"是雙向的,是平等雙方基於親情、友情等正常的人情往來,正如俗語所說"來而無往非禮也",有來有往、相互饋贈是"禮尚往來"的主要特徵和實質表現。而徐長春與他人之間的"禮尚往來",卻是失衡的、單向式的,只有"來"而沒有"往"。如果說有"往",那是他動用公權,為送禮金的人謀取了他們想要的福利,這算哪門子"禮尚往來"?

試想,如果徐長春沒有重要的職務在身,沒有可以"創造"利益的權力,這種"禮尚往來"還在嗎?而更讓人發"暈"的是,貪官東窗事發之後,都喜歡用"禮尚往來"來作狡辯。遠的不說,就說潼南縣原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譚新生,與徐長春一樣,也是重慶市同級別、同職務的官員,受賄83萬元,11月18日剛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他也曾在法庭上大言不慚地以"禮尚往來"為自己的貪污行為辯解。

但令人擔憂的是,徐長春、譚新生的"禮尚往來"之說,在社會上還大有市場。有的官員至今仍沉醉於這種虛假的"禮尚往來"中,為自己的貪婪尋找藉口,昏昏然,欺人也自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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