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指出,據臺灣關係法、美中三公報及六項保證,美國有義務根據臺灣的防衛需要,提供臺灣防衛性武器。因此要求行政部門在法案通過後90天內,以及往後至少每一年,須向國會簡報對臺軍售的討論及執行情形。
議案案由指出,儘管國會於2008年授權行政部門出售臺灣黑鷹直升機、柴油動力潛艦、愛國者3型額外系統和鶚級獵雷艦Oriole MHC-55及Falcon MHC-59,但行政部門於2009年內迄未通知國會這些軍售案的執行情形。
案由並說,臺灣總統馬英九多次在公開場合,包括利用出訪過境美國,在華府智庫討論臺灣關係法立法30週年研討會的視訊會議上,重申臺灣亟需購買F-16C/D戰機;馬總統也強調兩岸關係的務實改善,並不表示臺灣要放棄自我防衛。
此外,根據美國國防部2009年3月送交國會的中國軍事報告,中國正快速發展未來可能使用來對付臺灣,並妨礙、延誤或阻止美國協防的脅迫性能力。
議員們因此要求,在法案通過後的90天內,以及往後至少每一年,國務卿在與國防部長諮商後,必須就該段期間內任何行政部門與臺灣政府的軍售討論,以及任何可能對臺灣的軍售事項,向國會提出簡報。
連署這項議案的議員是眾院外交委員會副主席羅斯雷提能(Ileana Ros-Lehtinen、共和黨、佛羅里達州)、臺灣連線(Taiwan Caucus)三位共同主席柏克利(Shelley Berkley、民主黨、內華達州)、金格瑞(Phil Gingrey、共和黨、喬治亞州)、及眾議員羅艾斯(Ed Royce、共和黨、加州)、柏頓(Dan Burton、共和黨、印第安納州)和明尼克(Walt Minnick、民主黨、愛達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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