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原副主席孫瑜貪污受賄一審被判18年(圖)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孫瑜(資料圖片)

8月31日上午,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孫瑜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孫瑜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6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0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

南寧中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下半年至2006年11月,孫瑜利用其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的職務便利,指使他人虛構項目,共同騙取國家資金共計人民幣400萬元,其中80萬元未遂。2003年底至2007年8月,孫瑜利用上述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解決原料供應、審批木材採伐指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後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28萬餘元。案發後,部分貪污贓款和大部分受賄贓款已被追繳。

南寧中院認為,孫瑜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共同騙取公款的行為構成貪污罪,貪污數額特別巨大;孫瑜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亦特別巨大,均應依法懲處。鑒於孫瑜貪污犯罪存在部分未遂及部分贓款已追繳的情節;其在被審查期間,主動坦白有關部門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大部分受賄贓款贓物已追繳,認罪悔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南寧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孫瑜簡介

孫瑜,廣西南寧市邕寧人,壯族,出生於1957年4月,1976年加入中國共產黨,法學碩士、高級經濟師。

"文化大革命"後期,孫曾下鄉插隊,直到上世紀90年代初他還是一名鎮黨委書記。

1991年開始,孫的仕途穩步高升,先後擔任廣西貴港市(縣級)副書記、副市長、市長和市委書記。

1996年到革命老區百色任職,先後擔任百色地區行署副專員、地委副書記、行署專員。

1998年,年僅41歲的孫瑜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副主席。

2007年11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免去孫瑜的自治區副主席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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