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匿藏贓款動向值得關注
7月6日,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並罰,判處三亞市綜合執法局原局長鄭通衛有期徒刑9年,所得贓款沒收上繳國庫。一個引人矚目的情節是:今年2月20日,鄭通衛帶辦案人員到其表弟家中取出2只木箱,內裝人民幣454萬元、港幣6萬元。(見2009年8月12日《南國都市報》)看來,貪官匿藏贓款的新動向,需要引起我們的關注了。近年來,貪官匿藏贓款的事情發生了不少:南京市棲霞區原區長助理、邁皋橋街道原工委書記潘玉梅受賄1000多萬元。今年3月10日晚,辦案人員將潘存放在父母家中的現金53萬美金、170萬元人民幣查獲,贓款淨重高達26公斤多,銀行工作人員用點鈔機足足花費了一個半小時才清點完;浙江麗水市建設局副局長鄒建新因涉嫌受賄,今年2月27日被批准逮捕。辦案人員在搜查中發現,他在自家車庫下秘密打造了一個倉庫,裡面藏著現金、古董、字畫,價值上千萬;今年5月,因受賄罪受審的廣州市開發區規劃國土建設局原副局長黃鵬,在調查期間,從其臥室梳妝台下的儲物櫃內搜出現金221萬港元以及2萬美元;近日,浙江省洞頭縣交通局原總工程師王文因受賄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他受賄的136.5萬元財物,大部分藏在他在自家臥室和廚房挖的兩個洞裡,連妻子都不知道......當然,除了藏現金,還有把贓款變成不動產的。例如,溫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原主任戴國森因腐敗案發後,辦案人員就在其家中搜查出10多本房產證。
按說,有錢應該存到銀行裡,既安全又能增加利息收入,還可進行家庭理財、購買債券等。那麼,貪官為什麼會在家中或親屬那裡存放大量現金呢?關鍵是這些錢來路不正。在貪官看來,只要自己貪污受賄的事情不暴露,藏匿現金更安全。與自己收入明顯不符的巨額現金存到銀行裡,總是讓他們擔驚受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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