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色:審判藏人使用的「花招」讓中國法律蒙羞


在去年的北京奧運會舉辦之時,一部在西藏拍攝的記錄片(LEAVING FEAR BEHIND)《不再恐懼》披露於世,表達了西藏人民對於統治當局、北京奧運會的意義以及盼望達賴喇嘛重返西藏的真實感受。影片製作人,一位普通藏人Dhondup Wangchen(當知項欠),早在三月西藏事件爆發時被抓,長達一年多下落不明,其助手兩度被拘押,目前還在取保候審中。

最近獲悉,當知項欠被關押在青海省西寧看守所。他的家人費盡周折,為他聘請了北京共信律師事務所的李敦勇律師。李敦勇律師在去年西藏事件中,與其它20名中國律師聯署簽名,公開聲明願意為被捕藏民提供法律服務。他於近日赴西寧辦理當知項欠的案子,並在西寧看守所與當知項欠有一次會面。但是青海省司法部門與北京司法局聯合施加壓力,不允許他介入此案,稱只能由本地律師辦理此案。李敦勇律師不得不返回北京。

據李敦勇律師瞭解,當知項欠本人對自己沒有違法充滿信心,認為會得到法律的公正對待。李敦勇律師也認為,當知項欠拍攝電影的行為,完全不構成違法,不應該判刑。但是目前情勢表明,當局封殺其家人請的北京律師,剝奪被告人自行委託辯護律師的權利,目的很可能正是為了由當局自行指定律師,以方便重判當知項欠。

與此同時,與去年西藏事件相關的另一起案件在甘肅遭遇同樣情況。

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縣拉卜楞寺的兩位僧人--次成加措與迪克坦開,因參加去年3月15日的抗議活動,於今年5月21日被甘南州中級法院不公開審判,以"分裂國家"罪判處次成加措無期徒刑,以"煽動分裂國家"罪判處迪克坦開15年徒刑。兩位僧人在一審後提出上訴,目前被關押在甘肅省安全廳看守所。鑒於一審是當局指定的律師,兩位僧人的家人費盡周折,聘請了北京瑞風律師事務所的李方平律師為其做二審辯護。

李方平律師在今年4月和5月曾兩度擔任去年西藏事件中被捕藏人的辯護律師,這次是第三次接受被捕藏人的親屬委託。

6月18日,李方平律師與兩位僧人的家人見面,並且將委託書、律師函、律師證複印件等全套委託手續遞交一審法院,為二審辯護做準備。同日下午,李方平律師前往甘肅省國家安全廳看守所遞交律師會見手續。由於看守所位於省安全廳之內,門崗告知必須有裡面的人來接才能進去。經交涉,負責保衛的工作人員謝濤(職務不明)出面接待,依然答覆這是規定,即使律師會見,沒人接也不能進。後來和看守所工作人員通了電話。對方向李律師表明,必須有辦案單位同意並給他們打電話,才能接待律師會見。李律師列舉了刑事訴訟法、律師法、七部委聯合發文據理力爭,但無濟於事,對方只回答這是"我們內部的規定"。

7月6日,李方平律師再次去蘭州,兩次聯繫到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負責兩位僧人二審的鄭法官。鄭法官向李律師表示,兩位僧人已經委託了律師,你是家屬委託,因此本人委託的律師優先。李律師特地問了是否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鄭法官否認,說是當事人自己委託。兩位僧人的家人認為,兩位僧人在蘭州舉目無親、身無分文,且被判以重刑,怎會自己聘請兩個律師?另一破綻在於,如果李方平律師拿著家屬的委託仍不得進入看守所。兩位僧人"自己指定"的律師又是怎麼進入看守所被僧人所指定呢?既然辦案法官明確表明不是法院指定的律師,那就只可能是甘肅省安全廳安排的律師。而甘肅省安全廳是本案的偵查機關,由偵查機關安排律師,怎麼可能真正維護兩位僧人的合法權利呢?

這種狀況,讓人聯想當年的"活佛爆炸案", 接受家屬委託為丹增得勒(阿安扎西)辯護的張思之大律師,後來也是被四川省高法以當事人自己委託了律師為由排斥在外的。那次的過程見王力雄當時寫的報導"阿安扎西案上訴突生變故疑雲重重"(附後)。不同之處在於,那時這種做法似乎還是有關方面臨時想到的應急手段,現在已經變成常規。

更進一步的是,在新疆烏魯木齊"七五"事件發生後,北京司法局迅速發了一份給北京各律師事務所的通知,以"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團結"為由,要求北京律師 "認清這次事件的性質,堅定地站在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立場上......審慎司法評論,不得通過媒體、網路等方式發表干擾案件處理、影響司法活動的言論、評論......要慎重接受有關涉疆案件的法律諮詢和委託代理活動。對涉疆案件在接受委託前,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要集體研究、慎重處理、及時上報,主動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監督、指導"。中國維權律師很多都在北京註冊執業。2008年西藏事件之後,21名北京律師聯名表示願意為涉案藏民提供法律援助。這次北京司法當局的通知無疑是防止再發生類似情況,事先警告。

李方平律師批評當局對律師及事務所施加的這種行政壓力。他說:這是對律師獨立自主權的干涉,對於獨立的司法,律師完全有權按照自己的專業受理案件,當局這種做法明顯是以行政干預法治。

因為受理藏人案件等未能通過今年律師年檢的江天勇律師認為,這次當局的做法與去年針對西藏事件的做法是一樣的,但是這次當局反應更快。江天勇說:這次是總結了去年的經驗,一發生事就很快預防,但這是不合法的,刑事訴訟法及律師法已明確規定了被告及律師的訴訟權利,只要律師依法接受委託,就應受到保障。

事實上,無論西藏僧侶還是西藏或新疆的普通民眾,作為中國公民,本應享有得到公開、公正的司法審理的權利。中國當局哪怕是為了證實自稱的法治國家形象,也應該保護當事人的權益,而其中最重要的權益之一,就是當事人及其家人能夠自主地聘請律師。如果連這起碼的權利都被剝奪,中國所謂的法治就只能淪為口頭的偽稱。以當事人自行委託律師的名義,把獨立的律師排斥在外,這是中國司法領域的一個危險趨勢,必須引起所有關注中國人權和法治狀況的人士注意,並且加以譴責。

附:阿安扎西案上訴突生變故疑雲重重

王力雄

我於2002年12月28日剛剛發布張思之先生為阿安扎西做上訴辯護律師的消息。我對報導向求嚴謹,對關於此案的消息更不敢半點馬虎,反覆核實確認後,我在報導寫下這樣幾句:

"北京市吳欒趙閻律師事務所的張思之律師和北京市萬博律師事務所的李會更律師已經承接了阿安扎西案的上訴辯護,同時得到了阿安扎西親屬的正式委託,並且獲得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電話認可。"

沒想到距離我寫罷此報導不到32小時,情況就發生了變故。

變故不是來自兩位律師,也不是來自阿安扎西的親屬,是來自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今早李會更律師告之我,四川省高法剛剛給他電話,說阿安扎西已經自己指定了甘孜州兩位律師,因此不再需要他和張思之律師為其辯護。

聽罷,我雖知電話是被竊聽,仍對李律師斷言:"有鬼!"

為何說有鬼,聽我敘述一下此前與法院打交道的過程:

2002年12月2日,甘孜州中級法院一審判決洛讓鄧珠死刑,判處阿安扎西死刑,緩期2年執行;12月14日,國內24位各界人士公開發表建議書,表示要為二人聘請四川省以外的律師;次日建議書寄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法院和四川省高法。

12月17日,張思之、李會更二律師同意為阿安扎西做二審辯護。

12月18日,居住於甘孜州理塘縣的自仁魯魯(阿安扎西的親叔叔)把簽字後的委託書傳真給兩位律師,同時通過郵局發出正式委託書。

12月25日,在收到自仁魯魯的正式委託書之後,李會更律師給四川省高法打電話,找到阿安扎西上訴案的承辦人--刑事一庭的王靜宏法官,給他傳真發去兩位律師所屬事務所的致四川高法公函,以及自仁魯魯的委託書(原件隨後以特快專遞發四川省高法)。王法官電話確認收到傳真件。

在電話交談中,王法官表示案卷已在四川省高法,李律師問到二審是否開庭審理,王法官回答尚未決定。張思之律師當時告訴我這是好消息,因為中國多數二審都不開庭,此案若能最後定為開庭審理,對辯護顯然有利。

第二天,12月26日,王靜宏法官打電話給李會更律師,核實傳真件上字跡不清之處,詢問自仁魯魯與阿安扎西關係,並問兩位律師何時可以到成都閱卷。王法官有一長差要出,但表示可以在時間安排上與兩位律師日程配合。李律師回答定於1月6日星期一一早到四川省高法閱卷。

是日,我去兩位律師所屬的事務所交費。

星期五,也就是12月27日中午左右,李會更律師再次打電話給王法官,確定會見阿安扎西之事。王法官告之阿安扎西仍然關押於康定,並給李律師介紹了從成都去康定的路線與路況。因阿安扎西不懂漢語,兩人就翻譯問題進行了細緻討論。王法官認為,因為理塘藏話有濃重地方口音,北京或成都的藏語翻譯不見得能懂,王法官慷慨允諾,可安排當地部門給兩位律師會見阿安扎西提供合適的翻譯人員。

12月28日,幾位建議人代表在京瑞大廈會見張思之律師,雖然發現身邊有人監視,大家還是都為情況順利進展感到欣慰鼓舞,似乎看到了我國法治建設的可喜進展。張律師對四川省高法的配合態度給以表揚。有的朋友甚至據此認為,也許阿安扎西真的參與了爆炸案,法院方面證據確鑿,信心十足,否則怎能如此順利地接受張、李兩位律師?我對友人解釋,即使阿安扎西最終被證實的確有罪,我們為他聘請律師至少可達到兩個目的,一是向世人證明審判公正,二是讓藏人知道,漢人中有人關注他們的命運。

當晚,我寫出張思之律師承接阿安扎西上訴案的消息。第二天,看到一些網站陸續刊登。因為兩位律師去四川辦案費用尚有缺口,我便忙於籌資,以及為兩位律師做旅行方面的安排,並同時考慮律師的努力和四川省高法的公正審理可能導致案子改判,甚至退回重新偵察,那時律師需多次往返川京,經費如何解決?

我不知道四川省高法的王靜宏法官為何會突然改變原本他對張、李兩位律師為阿安扎西進行辯護的認可,但我卻難以相信王法官拿到桌面上的理由。作為案件的二審法官,他為何在上週星期五中午還與北京律師密切接觸和商討,隔了一個雙休日,在星期一剛上班就知道阿安扎西委託了甘孜州律師?按照他對李會更律師所說,那兩位甘孜州律師已經為阿安扎西提交了書面辯護詞!難道律師寫辯護詞不需要看案卷嗎?而且王法官他第一次與李律師通話時就表示,案卷已經在四川省高法,也就是他手裡!甘孜州律師究竟是何時寫的辯護詞呢?又為什麼一直不讓他這個二審法官知道他們的存在,卻在法定休息日中冒了出來,提交出已經寫好的辯護詞呢?

王法官這樣做,我相信不是出於他的本意,否則他沒有必要在開始階段那樣配合,肯定是另外的、比他強大得多的力量提出這樣的要求。只是王法官所提的理由太過拙劣,等於是在自己打自己嘴巴。然而他除此也是別無選擇。只有用這個理由能夠排斥掉張、李二位律師,因為在法律上,阿安扎西本人對律師的選擇權優於親屬。而我們雖然不相信阿安扎西會自己去選擇律師,或者我們相信阿安扎西肯定願意接受親屬給他委託的律師,但這時我們就會掉進卡夫卡的城堡--因為除了當局,無論誰都無法見到他,因此他的意見是什麼,就可以成為當局按需要自己來說的。

事後知道另一個情況,就在12月27日星期五那一天,警察去了理塘自仁魯魯的家,就自仁魯魯委託北京律師一事,對其進行了斥責與威嚇。看來來自王法官的變故並非是一個單獨行為。

有人可能不太理解,為什麼我們這樣看重律師,非要計較由誰來當律師呢?為什麼我們會認為,把張思之、李會更兩位律師換成甘孜州的律師是一個根本性的變化,會導致本質的不同?原因就在於,律師是有可能打開中國司法黑箱的唯一管道。然而律師發揮這個功能需要具備一個前提--即律師必須是站在被告立場上,而不是僅僅充當偽裝法治的擺設。甘孜州早在阿安扎西案一審開庭前近四個月,就在全州上下開展了"揭批阿安扎西的運動",我們如何能夠相信,生活工作都在甘孜州的律師能有勇氣反對甘孜州當局(而非法院)對阿安扎西的定罪呢?我們在建議書中提出要為阿安扎西聘請四川省以外的律師,道理就在這裡。因為阿安扎西的案子不會僅僅是由甘孜州當局決定的,而應是先由中共四川省委高層拍板,再由黨的政法委書記召集公檢法"統一意見,聯席辦案"。所以,四川省內的律師都無法做到徹底獨立,何況乎甘孜州內的律師?

其實人格獨立如張思之先生那樣的律師,在中國也無法改變"黨"所決定的案件。張律師為之做過辯護的王軍濤"顛覆、煽動案"、鮑彤"泄密、煽動案"、魏京生"陰謀顛覆政府案"、高瑜"泄密案"等,沒有一個勝訴。然而在那些案件中,至少司法當局還沒有試圖阻止張律師承接辯護,甚至還有促請(見張思之《魏京生案辯護紀實斷篇》)。因為司法當局知道,所謂"顛覆"、"煽動"、"泄密"之類的罪名,如同橡皮筋一樣可長可短,辯護是無法起到決定性作用的。而阿安扎西案卻不同,爆炸的罪名沒有可以混淆黑白的含混地帶,要麼是有,要麼就是沒有。如果判處兩個人死刑的是一個栽贓製造的假爆炸案,一旦有獨立律師介入,就會像紙包不住火一樣真相大白,無法狡辯,也無法維持原判,而且會使一批栽贓陷害的人暴露於光天化日。

我這樣說,目前仍只停留於邏輯推理,還未確認就是如此。然而這邏輯是那樣強,讓人很難不這樣想下去。阿安扎西如果真地是和爆炸案有關,何必要用如此拙劣的方法阻止外面律師介入,非去指定兩個當地律師呢?那是應該巴不得開上一個現場公審大會,讓所有人都"接受教育"呀。現在,原本認為阿安扎西有可能參與爆炸案的人,在得知這樣的變故後,都認為此案必有極大冤情。

張、李兩位律師及阿安扎西的親屬,目前都已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對事情的發展,我們正在拭目以待。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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