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潰壩事故12名官員被判刑(圖)


裝卸機在事故現場清理淤泥

中國官方媒體說,導致至少277人死亡的陝西襄汾潰壩事故中12名涉嫌職務犯罪的前政府官員,已被當地法院判處1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山西襄汾縣人民法院近日以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等罪名,一審判處襄汾潰壩事故中涉嫌職務犯罪的首批12名官員徒刑。

他們包括臨汾市尾礦庫專項整治辦主任李炳麟,襄汾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張曉民,以及國土資源局執法大隊和一些鄉政府官員。

2008年9月8日,襄汾縣一尾礦庫發生潰壩,引發大面積泥石流,掩埋了下游一個集市和附近村莊,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蹤、3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近1億元人民幣。

襄汾縣法院查明,12名被告人在對襄汾新塔礦業公司的監管中,在明知尾礦庫存在嚴重安全問題後,未採取有效措施,因此對潰壩事故的發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與此同時,中共山西省臨汾市委原書記夏振貴,因對山西臨汾潰壩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週六(27日)被中國人大常委會罷免其全國人大代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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