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玉嬌一案判決後的思索

今天是鄧玉嬌一案開庭審理的日子,一早就開始關注。中午時分,終於傳來一審結果,巴東縣法院當庭宣判,鄧玉嬌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但免除處罰,當庭釋放。財經網在第一時間,即2009年6月16日11點18分以"鄧玉嬌案一審判決免除處罰"為題發了消息(http://www.caijing.com.cn/2009-06-16/110185017.html)。

由於手頭事情多,不及瞭解其他網站的評論,但總體覺得還是在預料之中。但有些網友的反應倒是值得說一說。

前幾日開始直到今天,網上一直有很多網友高呼"玉嬌無罪"、"玉嬌有罪=全中國人有罪"等。而一審判決的結果出來後,網上是歡呼聲夾雜質疑聲。歡呼的似乎是在廣大網友的呼籲和支持下,終於盼來了玉嬌當庭釋放,恢復自由身的結果。質疑的是既然當庭釋放,為何還要說"構成故意傷害罪",並為什麼不追究黃德智的刑事責任。同時,還有一點值得關注的是,原來一片聲的譴責巴東為鄧玉嬌指定辯護律師的事沒人說了。

我一直奉勸關注民主活動的朋友多瞭解、掌握基礎法律知識,因為我認為瞭解、掌握了基礎法律知識後對於我們處理各種事務有益無害。同時,法律是對一個公民的最低要求,如果連法律都不願意遵守,那麼這樣的公民組成的公民社會很難說是一個成熟的的公民社會。

對於鄧玉嬌一案,我在前面一段時間的文章中就分析過,最好的結果是以正當防衛判定鄧玉嬌無罪。但當巴東政府宣布鄧玉嬌不是"故意殺人",而是防衛過當時,我就覺得會給鄧玉嬌定罪,但絕不至於判死刑。當巴東政府給鄧玉嬌進行了鑑定後宣布鄧玉嬌有精神障礙時,雖然網上是一片聲的對政府譴責,而我卻意識到這可能是一個信號。我的分析結論是鄧玉嬌在法院開庭審理時不會有大的問題,雖然法庭會以故意傷害過失致人死亡罪給鄧玉嬌定罪,但會考慮有防衛過當的情節和自首及精神障礙的因素,極有可能以兩種情形結案,一是確定有罪,但免於刑事處罰,當庭釋放;二是確定有罪,減輕處罰,判三年以內有期徒刑,緩刑3-5年。不管是以上述兩種情形中的哪一種結案,都是屬於可以接受的結果。

對於一個案件,作為一個公民,感性的衝動可以存在,但理性的分析判斷更重要。就如我曾經說過,一個人是有罪還是無罪,不是你決定的,也不是我決定的,是法官依法定程序按法律條文來判定的。公民對法律的尊重,是一個國家法治的重要基礎。就如2000年美國總統大選時,共和黨候選人布希和民主黨候選人戈爾的在選票統計問題上發生了問題,最終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錘定音,由最高法院大法官來解決選票統計的紛爭,進而決定了總統寶座的歸屬,解決了長達36天的總統難產危機。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作出了不利於戈爾的判決後,戈爾優雅地承認失敗:"我雖然很難同意最高法院的決定,但是我接受它。我接受這一判決的最終權威。"這就是法治的精神。惟其如此,才有可能在法治建設上不斷完善。

鄧玉嬌一案判決後,還有網友認為案子並未了結,還會存在很大變數,但我認為該案已是塵埃落地。其實,在這個案子中可以總結回顧的東西很多。從巴東警方悍然宣布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鄧玉嬌立案偵查,到後來宣布鄧玉嬌是防衛過當,再到宣布鑑定鄧玉嬌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一步一步,政府無形干預之手時時顯現。這是法律的悲哀。雖然鄧玉嬌被免於刑事處罰,似乎網民一邊取得了勝利,其實在這個案子中沒有勝者。而最大的失敗是法律又一次被戲弄,因為在中國,形式上是法官在判案,但真正作主的是不參加審理案件的審判委員會,是有中國特色的莫名其妙的政法委,是黨的領導。君不見,在鄧玉嬌一案中,中共湖北省委書記羅清泉於2009年5月19日在四川登機前,致電省政法委書記要其為他準備鄧玉嬌案材料,他下飛機時必須看到。羅清泉看鄧玉嬌一案的材料是為了什麼?呵呵。

只有當司法真正獨立於立法、行政之外,我們才可以說一切都是值得期待的。

鄧玉嬌一案就算了結了,鄧貴大死了,黃德智被治安拘留了。我想,鄧玉嬌水果刀的一刺,黃德智褲子的一脫,必將使他們載入中國的史冊,就是不知鄧玉嬌這個案子將來對中國的法治進程倒底會起到什麼樣的作用。當然,明天的太陽還是會依舊升起。


附: 鄧玉嬌案一審判決免除處罰


6月16日上午11時,備受矚目的"鄧玉嬌刺死官員案"在湖北巴東縣法院一審結束。合議庭當庭宣判,鄧玉嬌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屬於防衛過當,且鄧玉嬌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又有自首情節,所以對其免除處罰。鄧玉嬌在法律上由此徹底恢復自由身。

據旁聽人員介紹,庭審於上午8時30分在巴東縣法院第一法庭開始進行。鄧玉嬌頭紮馬尾辮,身著白色T恤、深灰色七分褲,出現在被告席上。她身體略顯虛弱,但精神狀態還算良好。整個庭審期間,鄧玉嬌說話不多,聲音也比較小,但思路很清晰。

根據出庭公訴的巴東縣檢察院檢察員許雪梅、楊玉蓮宣讀的起訴書,2009年5月10日晚,巴東縣野三關鎮招商辦主任鄧貴大、副主任黃德智等人,酒後到巴東縣野三關鎮"雄風賓館夢幻城"玩樂。鄧、黃等人欲去水療區做"異性洗浴"。黃德智發現VIP5包房內正在洗衣的鄧玉嬌後,進入房間,向鄧玉嬌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鄧玉嬌稱自己不是水療區的服務員,並擺脫了黃的拉扯,拒絕了其要求。
  
隨後,鄧玉嬌離開VIP5包房。在走廊上,鄧玉嬌遇見了KTV區的服務員唐某,向唐講客人將她誤認為是水療區的服務員之事,並與唐某一同進入服務員休息室。此時,休息室有羅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務員正在看電視。
  
黃德智緊跟鄧玉嬌進入休息室,對其進行辱罵。鄧貴大聞聲趕到休息室,得知鄧玉嬌拒絕為黃德智提供"陪浴"服務,便與黃德智一起對鄧玉嬌進行辱罵,拿出一疊錢炫耀並朝鄧玉嬌面部、肩部搧擊。
  
鄧玉嬌稱有錢也不陪浴。經服務員羅某某勸解,鄧玉嬌欲離開休息室,被鄧貴大拉回。此時,聞訊趕來的領班阮某某,對鄧貴大、黃德智解釋鄧不是水療區服務員,並讓鄧玉嬌離開休息室。
  
鄧玉嬌欲再次離開,鄧貴大又將其拉回並推倒在沙發上。鄧玉嬌站起來從隨身斜挎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於背後。鄧貴大再次用力將鄧玉嬌推倒在沙發上。鄧玉嬌雙腳朝鄧貴大亂蹬,把鄧貴大蹬開,並站起來。鄧貴大再次扑向鄧玉嬌,鄧玉嬌持水果刀朝鄧貴大刺擊,致鄧貴大的左頸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處受傷。黃德智上前阻攔,亦被鄧玉嬌刺傷右臂。鄧貴大因傷勢嚴重,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巴東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法醫學鑑定:鄧貴大系他人用銳器致頸部大血管斷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剋死亡。黃德智右臂為輕傷。

公訴人同時稱,案發後鄧玉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案件事實。
  
公訴人稱,偵查期間,受公安機關委託,湖北省人民醫院法醫精神病司法鑑定所和武漢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鑑定所,對鄧玉嬌進行了精神病醫學鑑定,結論為:"鄧玉嬌為心境障礙(雙相),屬部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公訴人認為,鄧玉嬌在制止鄧貴大、黃德智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過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依照《刑法》第21條、第234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同時,鑒於鄧玉嬌屬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18條,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具有主動投案自首的情節,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據旁聽庭審的有關人士介紹,鄧玉嬌的辯護律師汪少鵬、劉鋼為鄧玉嬌做了無罪辯護。他們強調,鄧玉嬌的防衛行為是適當的、適度的,並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鄧玉嬌的行為同時也符合《刑法》第20條的規定,具有無限防衛權,不應負刑事責任。
  
經過近一個小時的法庭辯論後,法官於上午10時30分宣布休庭。經過合議庭合議後,法官於上午11時宣布了判決結果:鄧玉嬌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屬於防衛過當,且鄧玉嬌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又有自首情節,所以對其免除處罰。
  
該判決對檢方的指控基本認可,對律師的辯護意見也部分予以採納。
  
據《財經》記者瞭解,巴東縣法院一號法庭能容納50餘名旁聽人員,但庭審僅有新華社、人民日報、湖北衛視、恩施電視臺、長江巴東網等八家媒體被允許旁聽。對其他媒體的旁聽申請,巴東縣有關當局以旁聽證已經發放完畢為由婉拒。
  
從早晨7時許,巴東縣法院門口就開始有人群聚集。至庭審結束,大約有四五百人在法院外圍觀。巴東縣有關部門特意在法院門口及街道兩旁,佈置了警力維持秩序。
  
判決後,維持秩序的警察開始勸說大家散去。至《財經網》發稿時,巴東縣法院門口仍有群眾聚集,但秩序良好。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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