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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一案判决后的思索

 2009-06-20 22:27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1
今天是邓玉娇一案开庭审理的日子,一早就开始关注。中午时分,终于传来一审结果,巴东县法院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但免除处罚,当庭释放。财经网在第一时间,即2009年6月16日11点18分以"邓玉娇案一审判决免除处罚"为题发了消息(http://www.caijing.com.cn/2009-06-16/110185017.html)。

由于手头事情多,不及了解其他网站的评论,但总体觉得还是在预料之中。但有些网友的反应倒是值得说一说。

前几日开始直到今天,网上一直有很多网友高呼"玉娇无罪"、"玉娇有罪=全中国人有罪"等。而一审判决的结果出来后,网上是欢呼声夹杂质疑声。欢呼的似乎是在广大网友的呼吁和支持下,终于盼来了玉娇当庭释放,恢复自由身的结果。质疑的是既然当庭释放,为何还要说"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为什么不追究黄德智的刑事责任。同时,还有一点值得关注的是,原来一片声的谴责巴东为邓玉娇指定辩护律师的事没人说了。

我一直奉劝关注民主活动的朋友多了解、掌握基础法律知识,因为我认为了解、掌握了基础法律知识后对于我们处理各种事务有益无害。同时,法律是对一个公民的最低要求,如果连法律都不愿意遵守,那么这样的公民组成的公民社会很难说是一个成熟的的公民社会。

对于邓玉娇一案,我在前面一段时间的文章中就分析过,最好的结果是以正当防卫判定邓玉娇无罪。但当巴东政府宣布邓玉娇不是"故意杀人",而是防卫过当时,我就觉得会给邓玉娇定罪,但绝不至于判死刑。当巴东政府给邓玉娇进行了鉴定后宣布邓玉娇有精神障碍时,虽然网上是一片声的对政府谴责,而我却意识到这可能是一个信号。我的分析结论是邓玉娇在法院开庭审理时不会有大的问题,虽然法庭会以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罪给邓玉娇定罪,但会考虑有防卫过当的情节和自首及精神障碍的因素,极有可能以两种情形结案,一是确定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当庭释放;二是确定有罪,减轻处罚,判三年以内有期徒刑,缓刑3-5年。不管是以上述两种情形中的哪一种结案,都是属于可以接受的结果。

对于一个案件,作为一个公民,感性的冲动可以存在,但理性的分析判断更重要。就如我曾经说过,一个人是有罪还是无罪,不是你决定的,也不是我决定的,是法官依法定程序按法律条文来判定的。公民对法律的尊重,是一个国家法治的重要基础。就如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时,共和党候选人布什和民主党候选人戈尔的在选票统计问题上发生了问题,最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锤定音,由最高法院大法官来解决选票统计的纷争,进而决定了总统宝座的归属,解决了长达36天的总统难产危机。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作出了不利于戈尔的判决后,戈尔优雅地承认失败:"我虽然很难同意最高法院的决定,但是我接受它。我接受这一判决的最终权威。"这就是法治的精神。惟其如此,才有可能在法治建设上不断完善。

邓玉娇一案判决后,还有网友认为案子并未了结,还会存在很大变数,但我认为该案已是尘埃落地。其实,在这个案子中可以总结回顾的东西很多。从巴东警方悍然宣布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邓玉娇立案侦查,到后来宣布邓玉娇是防卫过当,再到宣布鉴定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一步一步,政府无形干预之手时时显现。这是法律的悲哀。虽然邓玉娇被免于刑事处罚,似乎网民一边取得了胜利,其实在这个案子中没有胜者。而最大的失败是法律又一次被戏弄,因为在中国,形式上是法官在判案,但真正作主的是不参加审理案件的审判委员会,是有中国特色的莫名其妙的政法委,是党的领导。君不见,在邓玉娇一案中,中共湖北省委书记罗清泉于2009年5月19日在四川登机前,致电省政法委书记要其为他准备邓玉娇案材料,他下飞机时必须看到。罗清泉看邓玉娇一案的材料是为了什么?呵呵。

只有当司法真正独立于立法、行政之外,我们才可以说一切都是值得期待的。

邓玉娇一案就算了结了,邓贵大死了,黄德智被治安拘留了。我想,邓玉娇水果刀的一刺,黄德智裤子的一脱,必将使他们载入中国的史册,就是不知邓玉娇这个案子将来对中国的法治进程倒底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当然,明天的太阳还是会依旧升起。


附: 邓玉娇案一审判决免除处罚


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

据旁听人员介绍,庭审于上午8时30分在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开始进行。邓玉娇头扎马尾辫,身着白色T恤、深灰色七分裤,出现在被告席上。她身体略显虚弱,但精神状态还算良好。整个庭审期间,邓玉娇说话不多,声音也比较小,但思路很清晰。

根据出庭公诉的巴东县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宣读的起诉书,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
  
随后,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在走廊上,邓玉娇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唐讲客人将她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与唐某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
  
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
  
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挎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右臂为轻伤。

公诉人同时称,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公诉人称,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人认为,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21条、第23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鉴于邓玉娇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18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旁听庭审的有关人士介绍,邓玉娇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法庭辩论后,法官于上午10时30分宣布休庭。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法官于上午11时宣布了判决结果: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该判决对检方的指控基本认可,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也部分予以采纳。
  
据《财经》记者了解,巴东县法院一号法庭能容纳50余名旁听人员,但庭审仅有新华社、人民日报、湖北卫视、恩施电视台、长江巴东网等八家媒体被允许旁听。对其他媒体的旁听申请,巴东县有关当局以旁听证已经发放完毕为由婉拒。
  
从早晨7时许,巴东县法院门口就开始有人群聚集。至庭审结束,大约有四五百人在法院外围观。巴东县有关部门特意在法院门口及街道两旁,布置了警力维持秩序。
  
判决后,维持秩序的警察开始劝说大家散去。至《财经网》发稿时,巴东县法院门口仍有群众聚集,但秩序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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