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怎麼染上了地主習氣 強行當債主?

借錢容易還錢難!最近,不少廣州市民遭遇"咄咄怪事-提前還房貸,某些銀行給出的排期居然長達4個月,有的甚至要等6個月,可不管等多久,利息照算不誤(羊城晚報"6月3日).

根據常識,借錢才叫一個難,還錢則通常會讓債主喜笑顏開,沒準兒還會被債主請去酒樓搓一頓.銀行其實也不例外,銀行貸出去的錢收不回來,形成呆賬,壞賬,那心情一定不會好受,當事的信貸員難免受到追究.但這事兒放在房貸項目上,咋就變了味兒呢?

老實說,這實在算不得什麼"咄咄怪事,如報導所示,提前還貸延遲審批的爭議由來已久.但由於這問題一直未得到解決,才使其繼續保持"怪事"本質, 也就是說,明顯違規的問題繼續存在著,也是一大怪事.我估計這樣的怪事還將繼續存在下去.道理再簡單不過了,某些銀行之所以遲遲不願收回貸款,是因為他們染上了一種地主的習氣-繼續當債主,可以多從房奴身上獲取更多利息.銀行不怕房奴們還不起錢,因為他們的房子被抵押在銀行,不怕你賴賬.所以,大玩"拖字 訣"有利無害.當然對房奴們來說,則相反.

房奴想提前還貸的心情,與過去為地主幹活的長工心情一樣,希望早日清償債務早日解脫.老話說,無債一身輕,何況欠放貸人的債,是要利滾利的,時間拖得越長,自己的損失越大.但放貸人始終掌握著主動權,譬如,雖提前申請還貸,但銀行卻不給回執,這樣的話,銀行若不承認收到過申請,還貸人是拿不出證據反駁的.銀行如果讓你重新申請,再等上幾個月,你也只能發發火而已.又譬如,銀行雖接到了大堆的還貸申請,但受理還貸的部門卻一週只上兩天班,客觀上製造了更長的等待的隊伍.

這顯然是不合理的,甚至可以說是違反合同法的.在銀行與借貸人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合同"中,雙方明確"借款人需要提前還款的,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貸款人.這意味著銀行沒有理由推諉,即使因故不能及時受理,那麼也只能自還貸人申請還貸之日起,再收一個月的利息,而不是拖多久就收多久.

某些銀行之所以不遵守合同,原因大概與過去的地主放高利貸不講誠信一樣,沒人奈他何.監管部門缺位固然是一個原因,另一個原因恐怕是打官司難-維權成本高,還貸人覺得不划算,而銀行方面違規成本低,即使被人告了,輸了官司,他們也只是糾正一下錯誤罷了.

從報導中看,多數銀行還是遵守合同的.我擔心,少數銀行不講誠信而得不到糾正,會不會對那些講誠信的銀行產生負面影響?有鑒於此,我認為新聞媒體 在披露這一現象時,不要用"某銀行"字眼,而應當將不守合同大玩"拖字訣"的銀行點名曝光.相信他們還是在意企業形象的,形象不好,以後哪還有人敢當你的房奴?(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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