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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巴東5.10案,請教中國法律界

 2009-06-02 04:52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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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正當防衛"也罷,"防衛過當"也罷;其防衛,是考量防衛理由、還是考量防衛結果?

如若,是考量防衛結果,無疑是製造防衛人的精神負擔、限制其防衛手段、變相地取消防衛,從而給予侵害他人的人以可乘之機。

因此,我認為:無論"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都只能是考量防衛人的防衛理由是"正當"或"過當"。
 第二

網路傳聞:鄧玉嬌殺錯人了。理由,為律師夏霖的《對5.10案中涉嫌強姦犯罪的嫌疑人黃德智提出控告》。其實,這是在混淆視聽。

從巴東當局偵辦、認定、公布的結果看:鄧玉嬌,是遭受到了鄧貴大、黃德智強迫要求陪其洗浴。對吧?

而從"按倒"或"推坐"等等來看:鄧玉嬌,是遭受到了武力挾持。沒錯吧?

綜上,可認定:鄧貴大、黃德智,以武力挾持鄧玉嬌參與聚眾流氓活動。為什麼說是"聚眾流氓活動"呢?三個男人在場的異性洗浴,不是"聚眾"是什麼?不是"流氓活動"又是什麼?

至此,我請教中國法律界:一個女孩,在被武力挾持、逼其參與聚眾流氓活動時,可不可以防衛?這樣的防衛,究竟應算"正當防衛"、還是算"防衛過當"?

結論

從鄧貴大、黃德智,以武力挾持鄧玉嬌參與有鄧佳中在場的聚眾流氓活動來考量,鄧玉嬌的防衛理由是充分的。

從"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都應考量其防衛理由、而不是考量防衛結果來理論,鄧玉嬌的防衛,完全屬於真正的"正當防衛"。

如果我的理論、結論正確,請中國法律界轉告巴東當局--

立即、無條件釋放鄧玉嬌,並給予適當精神撫慰。


作家顧曉軍 200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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