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時火化」多出的賠償疑似「封口費」

株洲高架橋垮塌事件再出新聞:當地政府規定,20日零時前,聽從政府安排進行火化遺體並簽訂相關協議的遇難者家屬,獲得40萬元的賠償款。

出臺這樣的規定,大概是當地政府願意盡快將事故處理了結,讓死難者家屬息事寧人,然而,死者家屬僅僅是服從了一項安排,便獲如此「巨獎」,令人頗覺蹊蹺———這是怕死者家屬鬧事的「封口費」嗎?

似乎有點像,否則便難以為這筆額外的錢找到一個合適的發放理由。類似情景,在以前的某些地方的礦難處置中,人們也曾經看到過,為使死難者家屬不再過多追究,「巨獎」是經常被祭出的殺手鐧。

如此「巨獎」,無論從哪個角度都難以找到其合理性:這是人道主義?既然人道主義就不能如是厚此薄彼;這是法律精神? 「同命不同價」恰恰是對法律精神的最大背叛。所以,這筆巨款只是當地政府為盡快擺脫困境的誘餌。

而且,這種誘餌不僅是對某些死難者家屬的利誘,更是對另外一些死難者家屬的變相要挾,而此時變相要挾死難者家屬,實有冷血之嫌。另外,這筆多出來的由政府墊付的賠償,如果最後找不到合適的出處,最終由公共財政當了冤大頭,則更有違法之嫌。

死難者有不同的家庭背景,比如有的人外地親屬比較多,可能願意讓死難者晚火化幾天,當然也可能確實有人對官方的事故認定或賠償方案不服,想拿死者的屍骨做談判的籌碼。但無論什麼原因,死難者家屬都不應該受到這種要挾。

這種想盡快息事寧人的態度,於事故處理而言只是一種短視的工具主義,整體看來難言理性的充分。發生了如此重大的公共安全事故,當前對於株洲市來說究竟什麼最重要呢?讓死者得安息,讓生者得安慰,這固然十分重要;但認真查找問題根源,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更重要。而給予「時火化」者重獎,或多或少地顯露出當地政府對事件處理的不夠耐心。 「嚴格追究」的理性和信心,在某種程度上被沖淡了。(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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