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塌橋事故死亡人數是政府「定的」

雖然湖南株洲大橋垮塌事故新聞發布會初步通報了一些調查結果,但是其背後仍有不少疑點未解。比如,新聞發言人在發布會上將死亡人數從10人改為9 人,而一人之差,決定了事故性質與等級的認定。面對多家媒體記者的質疑,株洲市政府新聞辦公室主任喬英鐳表示,出現「口誤」是由於列印文字出現了錯誤,「 我們最初定的是9名遇難者,應該不存在問題。 」(據5月21日南方日報)

看到你這位新聞發言人的答問,相信很多人都犯迷惑了,高架橋坍塌事故砸死了人,不管人數多少,都是事故產生的,該多少人就是多少人。什麼事情都能按規定來,唯有這安全事故死人不會按照規定死,話怎麼到了發言人的嘴裡就變成了「我們最初定的是9名遇難者,應該不存在問題。」難道橋塌砸死人還是按照政府初定的「指標」來的?原來新聞發布會將死亡人數從10人改為9人,已經引起了人們的懷疑,而從記者瞭解到的情況來看,株洲市內共有5家殯儀館,其中僅株洲市殯儀館、南方殯儀館兩家接收了此次事故的遇難者遺體。株洲市殯儀館工作人員表示其共收了9名遇難者遺體,大部分都已經火化了,目前尚有兩人未火化。南方殯儀館則接收了兩具遺體,為遇難民警陳志明及其女兒。到底是多少?恐怕幼兒園小朋友都能算好這個賬。

死亡的人數是「定的」,而砸毀的車輛就更有「學問」了,新華社5月18日報導的事故共壓砸車輛27輛。負責事故現場救援的湖南省株洲市消防支隊有關負責人也曾向記者證實,他們在現場確認的數據是27輛,但5月19日,株洲市政府通報的車輛數為24輛。想必這又是「定的」。為什麼要這麼「定」?看看國家關於對事故性質及等級規定就清楚,根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重大事故分四級,其中二級重大事故死亡人數介於10至29人之間,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至300萬元間;而三級重大事故則是3人至9人之間,直接經濟損失在30萬元至100萬元之間。不同級別的事故認定,決定著最終的行政處分或刑事問責的力度。

也就是說如果這次死亡人數是10人,那就是二級重大事故,而9人就是三級重大事故,死亡人數達到要求的,經濟損失當然也要跟著「配合」,於是車從27輛降到24輛,別看這一切僅僅是把事故降了一級,但能減輕的責任和問題就大有懸殊了,不僅能減少幾個人進監獄,更能少落幾個烏紗帽,政府的形象也能爭來幾分。要說這大橋建設和爆破「技術含量」有問題,可這大橋的坍塌可真有「技術含量」,怎麼就這麼巧,一切都按照人家的「定的」來呢?而就在前天,政府規定死難者必須在20日0點之前火化,按照規定火化的就能拿到40萬元的賠償金,否則不僅賠償金減半,政府還要採取強制措施。這當然也是「定的」,不僅「定 」死人、「定」活人,連天王老子閻王爺都一塊「定」了。

其實大家都心知肚明,這「定」那「定」都是為了官場的烏紗「定」,把死亡人數定少一點,把砸毀車輛「定」缺一點,把經濟損失「定」低一點,再「定 」下「懸賞火化」,就能多堵住一些人的嘴,就能夠向上級機關爭取「寬大處理」,有些人就能安享太平,就能是保住烏紗帽。可什麼都能「定」,全社會的質疑呼 聲能「定」嗎?不僅「定」不住,而且會越「定」越糟。就在事故發生後湖南省委書記曾公開表示,一切信息都要公開透明,絕不隱瞞,但通過這個「定」的跡象表明,這裡面不僅隱藏著貓膩,更有「躲貓貓」的嫌疑,事故發生了,就要敢於承擔責任,向老百姓交代個清楚明白,老百姓清楚了,地方處理的公正了,老百姓才能心服口服。像這樣把事故「定」在一片雲裡霧裡,社會和群眾怎能信服?更況且紙裡總歸包不住火,很多問題總有水落石出的時候,該負的職責,該承擔的責任賴是賴不掉的,而且只會越賴越糟。(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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