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到手機不歸還就等於「偷竊」(圖)

 

在今天,手機早已不是什麼稀罕東西,如同80年代的電視機一樣迅速得到了普及。相對來說,雖然手機不像當年的電視機那樣珍貴--當年一台電視相當於一個家庭不吃不喝1-2年的收入總和。但是手機輕便小巧,隨身攜帶,更增加了它的丟失機率。有些小偷埋伏在商場周圍,專門對顧客的手機下手。那是賊,是犯罪,這個毋庸置疑。本文專門討論那些從不當賊的"賊"。

首先看一下盜竊的概念。所謂盜竊,按照法律的定義--它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盜竊的四個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

3、本罪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不滿16週歲的人實施了盜竊行為不構成犯罪。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然後分析一下拾到手機者的行為選擇:

1.交還失主

2.留下自用。

交還失主有沒有難度?可以說人類的個人財物,最不可能丟失的就是手機。因為它是通訊工具,即使拾到者不主動尋找失主,失主也會打來電話肅索還,而且距丟失的時間、距離不會差太遠,按說做這個"拾金不昧"的好事是手到擒來。可是往往那些拾取手機的人是怎麼做的呢?立刻關機,離開現場。我說這個行為就是小偷的行為,雖然和盜竊的四個特徵稍有出入,不是"主動出擊",但實質是一樣的。天天賭博算"賭",偶爾玩之呢?被朋友拉去玩幾把就不算賭了嗎?

許多人不認可,認為這跟盜竊無法相提並論。我也充分估計到了現在的人的道德水平,問題是這裡只說手機,沒說金項鏈什麼的。像金項鏈、現金什麼的,拾到者據為己有有情可原,因為鑑定失主對他是有難度的。身份證、信用卡等物歸還同樣可能增加成本。可是手機不一樣,我再強調一次,它是可以歸還的,而無法歸還的障礙完全是拾到者人為製造的,並且成為撿拾物品的受益者--等於暗中強迫剝奪了合法物主的所有權--這不是偷嗎?和盜竊能有多大的差距?

只能說明今天的人類在墮落,黑白不分,是非不辨了。

200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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