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

作為西方法學的奠基人之一,柏拉圖認為,正義是國家的出發點和歸宿,是國家的最高原則。法律是正義的標誌,法律正義為道德正義服務。另一位法學的奠基人亞里斯多德認為,法律應該是正義的體現,法律的好和壞完全以是否符合正義為標準。那麼什麼是正義呢?法學經典《查士丁尼法學總論》將它定義為"正義是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的這種堅定而恆久的願望。"

按照法學原理,人定法來源於自然法,自然法高於、先於人定法。古羅馬著名法學家西塞羅說:"法律是最高的理性,是自然而生的,指導應該做的事,禁止不該做的事。"他還認為,自然法具有高於人類社會立法的權威,且具有普適性的和永恆性。因此,自然法是衡量一切人類法的唯一標準,各國制定的法律只有符合這一目標才是真正的法律。

法律既然應該是正義的體現,那麼司法的最高原則就應該是正義的實現,即通過司法而給予相關的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司法體系必須具備完整的形式,包括適用法律、司法機關、控辯雙方和司法程序。形式正義固然重要,然而只是手段而非目地。形式正義本應該服務於實質正義,而不是成為實現實質正義的障礙。

舉個簡單的例子,甲方事實上欠乙方一百萬,雙方打官司,完全按照司法程序整個一套流程走下來,假定法律條文和司法程序都是正確的,那也只能說是實現了形式正義,而最終甲方將所欠乙方的那一百萬都還清了,那才算實現了實質正義。

在不久的將來,中共邪黨政權垮臺之後,馬上就會面臨一個清算邪黨罪行的司法問題。在具體的實施清算過程中,實質正義應該始終高於形式正義。還有,中共邪黨在對法輪功等群體的迫害中,犯下了酷刑、強姦、活摘人體器官等嚴重的反人類罪行,完全超出了人類的道德底線。他們所犯下的罪行,是對正義這一國家最高原則的的嚴重破壞,也是對自然法這一法律基本標準的野蠻踐踏。讓這幫毫無人性的衣冠禽獸繼續擁有中國的公民權,享受法律的保護無疑是對國家和全體人民的粗暴侮辱,也是對法律的嚴重濫用。對於這類罪犯,建議參照古代希臘羅馬的法律先例,宣布他們為"人民公敵",剝奪他們的公民權,置於法律保護之外。因為這也是那些衣冠禽獸們"應得的部分"。

無論是從法學原理、司法實踐還是政治現實來看,這種措施都是可行的而且是必須的。如果不在中國過渡政府當前正在制定的現有法律體系中專門為那幫衣冠禽獸開闢出一條"紅色通道",那麼在革命的形勢和條件下就必須另行制定一套適用於革命時期的特別法律,那樣的話非但工程浩繁,而且恐怕緩不濟急。當前西方各民主國家所使用的都是正常時期的法律,對於中國即將到來的革命非常時期,恐怕未必適用。就清算中共而言,如果照搬伊拉克法庭審問薩達姆那種耗時費力的審法,恐怕屆時中國的民眾未必有那個耐心。不同的民族存在不同的習俗,不同的文化,因此入鄉不得不考慮隨俗。本來中共邪黨就是當代的閹黨,所以明末清算閹黨那種做法,更符合咱們中國的國情,也更容易為廣大中國人民所接受。總之實現實質正義才是最重要的,能否從快、從嚴、從重清算邪黨,事關民心向背、革命成敗和政權存廢,應該作為將來新政府初期施政的重中之重。

存中劍
2009年5月8日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本文留言

作者存中劍相關文章


近期讀者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