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偶移民綠卡申請亮綠燈

上週五,聯邦法官下令政府有關部門繼續審理喪偶一方的綠卡申請。雖然他(她)們的配偶已往生,但其申請綠卡時,配偶還健在。法官要求移民身份審批部門按照申請人提出申請時的狀況作為是否批准其綠卡申請的根據。

據報導,聯邦法官斯奈德(Christina A. Snyder) 說,國土安全部不能拒絕喪偶者的綠卡申請,因為國土安全部在他(她)們的配偶尚健在時沒有能夠及時處理申請案件。

聯邦法官的這一明確指令,為西部各州喪偶移民申請綠卡鋪平了道路。

以前,按國土安全部的規定,喪偶者是拿不到綠卡的。近年來,移民官拒絕過很多喪偶者的綠卡申請,理由是他(她)們在申請綠卡時,是以異國通婚理由為前提的。作為美國公民的妻子或丈夫一旦亡故,外國移民配偶的綠卡申請便被視為失去了前提條件。不僅在加州,在其他各州因喪偶而導致綠卡申請被拒絕的案例比比皆是。西部各州幾十名喪偶者聯合起訴聯邦政府,終於得到了法官這一令他(她)們再次燃起希望之火的裁決。

除加州外,密蘇里、馬里蘭、喬治亞、得克薩斯州均有類似的訴訟案。

斯奈德的裁決是有根據的。2006年,聯邦第9巡迴法庭有一案例。國土安全部向南非女子發出驅逐令,因其丈夫在一次車禍中喪生,不批准她的綠卡申請。聯邦第9巡迴法庭裁決,南非女子的綠卡申請條件依然有效。

就在第9巡迴法庭在2006年做出喪偶者申請綠卡的條件不能因喪偶而視為改變的裁決之後,移民官採取了一些人道主義手法,允許喪偶者另尋其亡夫或亡妻的親屬提供經濟擔保,繼續申請綠卡。這一變通做法發揮了一些效果,但是那些找不到亡妻或亡夫親屬的喪偶者,這條規定也是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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