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維光:民主與專制的概念及判據問題探索
再論威權主義還是極權主義(中)

四.民主(Demokratie)和專制(Autokratie)

明確了對象與方法,在討論極權主義(Totalitaere Systeme)和專權主義(Autoritaere Systeme)制的問題之前,由於這兩個概念的爭論牽扯到民主與專制問題,爭論的是它們在民主與專制問題中的位置。為此我們首先必須討論民主與專制問題。

1.民主制:

民主制不是近代才發明的。對於民主制的理論同樣也被研究探索了將近兩千年了。然而,儘管如此對於民主制概念的定義,關於它的理論和現實至今也沒有一個統一的看法。對民主制理論有著非常多的不同的規範,及具體的形式,所以首先在概念上對民主這個術語做一個介紹是必要的。

民主這個概念,它的語義學根源是,Demokratie(δημοκρατία),是由兩個單詞,在公元前五世紀合成產生的單詞。Demos是民眾,以及多數的意思,Kratein是權力統治的意思。這個合成概念,在德國的思想家中認為是Volksherrschaft,也就是人民統治、人民政權。然而,著名科學哲學,政治學哲學家卡爾•波普,激烈地批評了德國思想界的這種看法。他認為這是對民主制這個概念的極為輕率的誤解。"‘民主制'一詞在德語中被譯為"人民統治"是個非常嚴重的錯誤。因為從來就沒有過一種"人民政權",即便是在法國大革命時期也是如此。法國大革命在本質上是一種恐怖統治,斷頭臺實際上是以國家為名的恐怖主義。它的確是一種多數專政,但是是災難性的"。(註解7)

波普認為,在雅典,民主制是一種阻止獨裁者、暴君取得權力的努力。它的本質是民眾監督,而不是人民統治。在雅典,民主制的決定性標準是利用選舉反對和剔除,而不是推舉某些人。那時採用的是貝殼放逐法,這當然不是一個好方法,大約八十年後人們廢除了這種方法。使用這種方法人們可以驅逐那些他們認為是危險的人,例如名望過高的人。這一選擇的特點是,不能把這種放逐看作是一種審判和喪失名譽,相反它意味著,對於我們你太能幹、太危險了。波普認為,民主制問題從一開始就是尋求一種方法,不使某些人權勢過大,並且這始終是民主制問題的中心所在。

事實上,從語義學上,在古希臘,Demos既含有所有的民眾,也是含有多數民眾的意思。而這就不僅帶來波普所說的問題,而且帶來什麼人是Demos這個概念所指的民眾問題。即便在古希臘,誰是人民,在當時也是由政治上來確定的,而非種族。

這種根據政治定義誰是人民的方法直到二十世紀一直是如此。時代社會不同,回答也不同。在雅典的民主制中它指的是男子中擁有正常財產生活的市民,到十八、十九世紀在一些工業國家中它也只是擴展進步到必須滿足一定的檢查標準的男人。婦女到二十世紀才慢慢被承認為Demos。在德國是一九一八年,英國是一九二八年,法國是一九四六年,瑞士則是一九七一年。

在這裡我們還要注意的是,Demokratie在古代希臘是和Isonomia作為同義詞來使用的。它的意思是在法律面前平等。在阿提卡的民主制中,人們可以看到權利平等最好地保證實現了多數人的選擇。只有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才能夠保證公正地選擇。Isonomia和Demokratia的這種聯繫是一種歷史性的、邏輯性的。
對於公民沒有平等權的制度,民主是不可想像的。

民主制的形式是多樣的,兩黨制、多黨制、議會制、總統制等,究竟哪一種民主形式更好,也是一個爭論不休,沒有結論的問題。

綜上所述,關於民主這個概念,不僅中文翻譯成"民主"是不準確的,而且在德文翻譯中,Volksherrschaft(人民統治),也是非常有疑問的。中文的民主的翻譯大約也是由"德國的"這個"思想傳統"中衍生出來的。今天我們已經有很多中國人在西方生活,應該體會到波普對此的質疑是對的。因為就是在德國,現在也沒有一個執政的政黨說他們是代表人民來統治的。他們只代表了選民的多數,代表了一個黨派的利益。為此,可以知道根本沒有"人民統治"這麼一說,翻譯成"民主"在某種意義上甚至可以說完全是個騙人的概念,因為這個制度所保證的只是"多數人"選擇出來的"少數人"執政掌權。

當我們非常痛苦地,不得已地繼續使用"民主"這個中文翻譯名詞的時候,在此筆者必須要說的是,德國的知識界之所以會把它翻譯成這樣,有著自己的崇拜權力的文化思想傳統的根源,日耳曼獨特的方法論根源。而中國的整體論者們,以及某些缺乏懷疑、思維能力的知識精英繼續了這一思想,對於這種哲學和認識論的根源,筆者還會繼續在其它文章中進行分析。

2.專制

和民主,Demokratie相對立的是專制,Autokratie。在對立的意義上,這個詞同樣源於古希臘,是由Auto 和Kratie兩部分組成(αυτοκράτωρ)。如果作為民主制總體的對立制度可以翻譯成中文的專制制度。Auto進入這個詞就表明執行統治權的是個人,它不是由民眾中的多數人選舉出來的。按照政治學者Hans Kelsen的看法,所有非民主制的政治制度都可以稱為專制制(Autokratie)。為此,他進一步指出,和民主制相比,首先,在這種專制制度中政治決定的做出,透明性與公開性都是有問題的;其次,對於為什麼做出這樣的或者那樣的決定的規範原則上,它的前提經常變換,也就是為了權力它可以隨時改變一些東西。第三,專制缺乏民主制所具有的足夠的合法性。(註解8)

事實也的確如Kelsen所說,古往今來曾經存在過各種各樣的非民主制,形形色色的專制,例如:Despotie、Diktatur、Tyrannei、 Tyrannis、Oligarchie、Absolutismus、Autoritaere Systeme、Monarchie、Totalitaere Systeme等等。這些單詞常常在中文中被不假區別地翻譯成專制,實際上,其看來細微的區別往往在思想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簡單言之,Despotie是奴隸制的專制,Diktatur是羅馬時代的專政,Tyrannei是暴君,Tyrannis超越自己地位的僭主, Oligarchie是希臘的寡頭政治、Absolutisms是中世紀後的絕對君主專制,Autoritaere Systeme是獨裁專權、Monarchie是君主制、Totalitaere Systeme是極權制。

語言是一種思想和表述的工具。

中國人和西方人不同的思維方式,以及這些概念所伴隨的不同的社會、時代內容,常常使得翻譯非常困難、蹩腳,無法準確表述出原來概念的意思。然而辨別出,認識清楚這些區別卻是非常重要的。例如,筆者在香港出版的《極權與當代精英》(原來的題目是《極權主義與當代中國知識精英》),其英文譯名莫名其妙地被編輯翻譯成《Authoritarianism and Intellectuals in Contemporary》,(在編輯那裡大約成了《權威主義和當代中國知識份子》)。這個誤會的產生實在是非常典型。(註解9)

為此,在我對極權主義問題研究過程中,我認為,還有以下幾個體會有必要借這個機會提出,以供參考。

第一,我在閱讀中發現,毫不掩飾的專制制度吹捧者、自譽者馬克思,他最先使用的是Despotie,後來使用的是Diktatur一詞。馬克思究竟為什麼,在什麼情況下使他在人權宣言提出將近半個多世紀後重新宣揚專制?

原來對於Despotie一詞的應用,是馬克思在一八五三年談到亞洲的落後的時候提出的。他認為,先進的歐洲對亞洲國家要實行Despotie,奴隸制專制,摧毀亞洲的奴隸制,迫使那裡"停滯的""野蠻的民族"實現現代化。他明確地聲稱進步的歐洲是世界的中心。這不僅是典型的傲慢、自大,而且是殘酷的西方中心主義和馬克思的所謂進步觀的典型體現。(註解10)

而馬克思對於Diktatur的運用,中國人則幾乎都知道,它是無產階級實現共產主義的工具。因為無產階級代表真理,代表未來,就可以對其他的人及所謂"階級"實行專政。

細究馬克思在兩個問題上都重提專制的思想基礎,認識論基礎是什麼?而究竟又是什麼使得馬克思提出的無產階級專政,最終導致的是現代極權主義專制?從而引出現代極權主義專制概念?究其根源就可以發現,在基督教逐漸退出塵世和政治生活的十八世紀、十九世紀,在走向寬容和自由的時候,人權概念已經提出了半個多世紀後,馬克思沒有走尊崇個人權利的人權、自由之路,走的是復活猶太教、基督教古來已有的救贖思想,千年王國的以賽亞思想的路。這種思想以先知,以救世者自居,是一種典型的基督教政治化、塵世化。

由此也可以看到,馬克思從來就是作為現代社會,各種其他文化的對抗者,傳統社會的對抗者,甚至可以說消滅者出現的。

第二,對於對中國"傳統社會"已經產生馬克思式的"仇恨"的中國人來說,要注意的還有,有些概念並沒有肯定專制的意味。例如Monarchie。歷史上的君主制的確曾經帶有很多專制的成分,但是它卻並不必然的是專制,例如當代英國、瑞典等國保留了君主,然而它們卻是這個世界上最民主的國家,自由主義傳統和基礎最深厚的國家。另外一個例子是時下的日本。與此相對立的例子則是德國,一次大戰後德國廢除了君主制,然而卻帶來了更大的災難。這讓我們看到,中國的皇帝制本來也不是必然地要消滅的。只是由於歷史的偶然,它被消滅了。這一切如何轉化都可以說是某種"偶然"。當然這也為我們理解中國文化和帝制的更深層的聯繫,王國維對中國文化的理解都提供了非常重要的線索。

第三,這些概念還使我們看到,中國傳統社會的確是專制,描述這種專制的術語,大約只有autoritaer,也就是專權較為合適。然而中國當代,自從四九年以後,是貨真價實,千真萬確,毋需任何爭辯的極權主義專制。這種極權主義儘管它附身於中國的肌體,卻和中國傳統文化沒有任何關係!就如同它在北韓、古巴、柬埔寨一樣。為此那些分析中國當代社會專制問題的人,到中國傳統中去尋找源於西方基督教文化的當代極權主義的根源,無異於緣木求魚。事實上正是中國近代那些反傳統的第一代、第二代知識精英們,李慎之們為中國帶來,並且建立了"全盤西化"的極權主義,基督教式的政治化塵世化社會。中國當代知識精英如果不反省自己的思想方法,反而仍然沿著這條路走,中國永遠脫離不了極權主義及其文化精神的範疇。

3.民主與專制的區別

在討論民主與專制的區別以前,我們首先還想籲請注意的是,由上面對於當代各種形式的專制的描述,人們可以看到專制(Autokratie)可以說是其它專制、專政、專權等的同義詞。但是,它卻不能夠說是極權主義的同義詞。因為一九二三年之所以產生極權主義這個概念,並且在其後五十年越來越流行,就是因為傳統的專制概念已經無法描述這種特殊的、極端的專制形式。

由上面所說,人們還能夠看到在民主制和非民主制間的區別要比在專制制度底下的各類專制制度之間的區別要更為明確和根本。這使我們看到,在我們要討論的獨裁專制和極權專制之間的區別,與二者和民主制的區別相比要模糊和小的多。由於對專制制下的諸種形式的專制政體的概念的定義都很難充分,因此對於各類"現象" 的明確分類就更加困難。這就是說,在我們還沒有進行專權專制和極權專制的判定研究以前,就先讓我們有所準備,二者的區別可能非常不明確,區分它們可能非常困難。

我們還要有所準備的是,事實上還不僅如此,對於這種混亂雪上加霜的是,學者的不明確是因為學術上的困難,而對於一些政治人物來說,他們則正是希望利用這種不明確來達到他們的政治目的。很多時候可能他們也不希望我們對這種不明確給以明確的討論。

關於如何區別民主和專制,也就是民主和專制的判據何在?前人以及當代政治學者有過很多討論,例如對於極權主義概念的使用起過非常大的作用的漢娜•阿倫特(H. Arendt),(1955;703),專門研究專制和極權主義的勒文施泰因(Loewenstein)(1969;14ff)和布隆訥(Brunner)(1979; 62ff)。(註解11)德國海德堡大學的政治學教授沃爾夫岡•默克爾(Wolfgang Merkel)根據他們的看法,把關於獨裁製度和極權制度的區分標準概括總結為六個判據。這六個判據涉及的是政治制度中統治問題的基本原則問題。它們分別是:

(1)政權的合法性問題;(2)獲得政權途徑;(3)政權的壟斷性;(4)政權結構;(5)權利要求範圍程度;(6)統治方式。

(1)政權合法性問題:

政權合法性問題涉及的是,掌握權力的人是如何以及在什麼範圍中是合法的?在一切民主之中它建立在多數人選擇、選舉執政者的原則上,這就是主權在民的原則,而參與選擇的人又是基於在法律前的人人平等。

在非民主制中這種合法性問題涉及的則可能是意識形態問題,種族問題,也就是說掌握政權的人他們用來為自己辯護的合法性可能是基於某種民族主義、愛國主義精神,安全和秩序,或者認為那種封閉的、認為自己佔有絕對真理的世界觀。在第三世界中,甚至以溫飽問題,要實現現代化,作為剝奪每一位民眾,多數選擇執政者的權利。這類合法性的說法在現今中國也能夠看到。

(2)獲得政權的途徑:

它涉及的是這個制度是如何規定取得政權的途徑,也就是政府,領導人是如何選擇出來的問題。它是根據對於一切成人都具有平等、自由、秘密的普選權,還是把選舉權利置於其它的動機、目的限制條件下,例如,政治、世界觀、種族、血統、性別,乃至權力政治的派別、階級、族群等特別的規定之下,其中最為典型的是限制排斥持不同政見的民眾參與選舉。在當代,最為甚的是,掌權者根本就不是通過政治制度中的選舉來選擇確定的,而是通過某個人的制定,或者某幾個人的內部秘密決定,例如所謂政治局、委員會、軍事小組等。

(3)政權的壟斷性:

它涉及的是得到了權力的人,或者政府、政權會是否會受到根本的政治性的約束和限制。是否是這個權力,或者是個人,或者是幾個人決定一切。這其中涉及:
它是單獨由民主的選舉的合法性,和憲法規定的國家機構決定的,還是根本就沒有民主的合法性,而由其它那種非常法,如軍事法等確立的;

它是被憲法、法律、議會所制約,還是凌駕於他們之上;

在政治領域之外,例如經濟、文化等領域,人們是否有參與的權利,而一旦涉及到政治又是否只有遵命的權力。

(4)政權結構:

政權結構問題涉及的不是政府形式問題,它涉及的是更為根本的國家權力是由單獨的掌權者掌握,還是分配給更多的人和派別掌握?這裡所說的單獨的掌權者所指的是個人、黨派團體、亦或委員會(如西班牙、葡萄牙和拉丁美洲等國曾經有過的軍人組成的政府機構)。和政權結構問題休戚相關的是傳統的洛克等人提出的權力分立,權力制約,權力監督控制問題。也就是說,這個政權的結構形式是一元的,還是多元的。

(5)政治權力所要達到的範圍、程度:

它涉及的是掌握國家權力的人對於民眾和社會的規範和干涉程度究竟要到達什麼範圍,什麼程度。這也就是說,國家權力是否是無限的,它是否甚至涉及到每個家庭,每個人的思想。從另外一個角度講,這個問題涉及的是公民是否能夠明確清楚地限制國家機構的權力要求,亦或退一步說能有限地限制國家的權力,還是根本沒有?

(6)統治方式:

它是根據法律來行事,還是法律只是一個裝點門面的形式,它隨時可以罔顧法律,採取鎮壓、獨裁乃至使用恐怖手段來實行統治。

關於統治方式問題也涉及到在這樣的國家制度中,對於軍隊等暴力機構是如何規定、規範的。它與個別的統治者,黨派團體的關係是什麼。

上述六個判據,儘管可能還很不充分,甚至有爭議,有些判據也有交叉性的重複,但是它們還是對於分析民主和專制問題非常有助益。根據以上特徵,人們能夠基本上非常迅速地判定到底這個政治制度是民主制,還是專制,亦或是極權主義政權。

由上述六個判據,對於民主與專制的區別,我們也可以概述如下:

民主制建立在民眾平等參與的多數選擇的基礎上,通向權力道路是開放的,權力結構是多元的,在對權力的要求上則是被限制的、有限度的,而在行使權利的時候要遵守國家法律。

專制制度權力的合法性是利用某種意識形態,精神思想,乃至某種特殊的價值確立的;通向權力的道路不僅明顯地遭受到限制,很多時候甚至是封閉的,暗箱式的;政權結構的多元性受到明確地限制;政治權力則向社會各方面擴張,甚至控制干涉家庭和私人的生活;它的統治方式不是法律國家式的,

2009-3-23德國埃森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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