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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禁止"人肉搜索"是立法史上的笑柄

作者:盛大林  2009-01-21 18:08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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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肉搜索"如此"說不"太荒唐

18日,《徐州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將於2009年6月1日起生效。對近來社會廣泛關注的"人肉搜索",該條例明確"說不"。根據這一條例,未經允許,擅自散佈他人隱私,或在網上提供或公開他人的信息資料,對發布者、傳播者等違法行為人,最多可罰款5000元;情節嚴重的,半年內禁止計算機上網或停機;一些違法的單位,還可能面臨吊銷經營許可證或取消聯網資格的處罰。江蘇省人大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說,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而這裡所說的個人隱私就是關於個人的有關信息,包括個人尤其是女性的年齡,個人或家庭財產及構成、收入狀況、住所、任職單位的待遇等等。(據1月19日《揚子晚報》)

近來,隨著"人肉搜索"的日漸增多以及影響的不斷擴大,呼籲禁止"人肉搜索"的聲音也多了起來。去年8月份,時任全國人大常委(現已因違法違紀而辭職)的朱志剛甚至公開主張把"人肉搜索"納入刑法規範的範疇,果真如此,將意味著"人肉搜索"可能構成犯罪,這種觀點立即遭到了大多數人的反對。就在這種爭論還在持續的時候,徐州市和江蘇省已經捷足先登了。不過,徐州市的這個《條例》,實在是荒唐復滑稽。

保護個人隱私當然是必要的,但到底什麼是"隱私"?顧名思義,"隱私"是既"隱"且"私"的信息,"隱"而不"私"或"私"而不"隱"的都不是"隱私"。比如,隱藏的贓款不算是隱私,因為它侵害了公共利益;裸奔者的任何身體部位也都不再是隱私,因為這是他自己主動公開的。

那麼,女性的年齡是隱私嗎?的確,很多女性不希望別人知道自己的年齡,但這只是文化禮儀上的問題,並不意味著它就是法律意義上的隱私。一個人出生,有很多人知道,也就是說,她(他)的年齡並不是秘密。有些女性官員或企業家的個人簡歷上還明明白白地寫著自己的出生年月,比如"(中央政治局委員)劉延東,女,1945年生......""(三鹿原董事長)田文華,女,1942年生......"難道我把剛剛搜索得來的這些信息公開在這裡侵害了她們的隱私嗎?絕大多數人的住所都是公開於世的,乞丐都能看到某人(包括明星、政要等任何人)住在哪裡;對於公權機關及公職人員來說,單位待遇和個人收入本來就是應該公開的,更不能一概說是隱私。

退一步講,即使女性年齡是隱私,那也是最初發布的人侵犯了隱私權。網友能從網上搜索到的東西,都是已經公開的信息,這個網友能搜到和看到的,那個網友也能搜到和看到。被搜索的當事人如果覺得隱私被曝光,他應該去追究最初的發布者,怎麼能說搜索者侵害了他的隱私權呢?難道有人從報紙上看到某人曾與某人偷情並說了出去也犯法嗎?

最可笑的是處罰措施。"半年內禁止計算機上網或停機"--怎麼禁止?我想,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商首先就不會同意,因為這會給它們帶來違約風險和經濟損失。即使它們被迫同意了,也只能斷掉當事人的網線,辦公室的公用電腦禁不了,網吧也不會拒其於門外,到朋友家上網更是沒法管......如此這般,"禁止"還有多大意義?至於"停機"更是莫名其妙--你可以讓網路服務商斷了我的網線,難道還能不讓我使用我的電腦?

總而言之,徐州市出臺的這個條例,既不合情理,也難以操作。徐州的網民不會把它當回事兒,全國的網民更不會把它當回事兒--該"人肉"的依然"人肉",想"搜索"的還要"搜索"。如果說這個《條例》還能留下點什麼的話,那麼它只能在立法史上留下一個笑柄。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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