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所謂根本大法,就是它的所有規定都是至高無上,任何黨派、團體、組織和個人以及這個國家的政府、立法機關都必須無條件遵守,不得違背。近代社會以來,尤其是最近這一百年來的歷史充分證明,凡是制憲的國家,它的政治、經濟、文化乃至其它一切方面,若想要正常、有序、和諧地存在和發展不受囿於這個根本大法就幾乎沒有可能。
極其不幸的是,在我們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54年制訂憲法以來,憲法就從未成為過國家的根本大法。我們國家的權力者和權力機關從一開始就在肆無忌憚地違背和踐踏憲法,把憲法當做招之即來揮之則去的婊子,想怎麼玩弄就怎麼玩弄。從1955年的批胡風,其後到「反右」運動,到大躍進煉鋼鐵,到人民公社食堂化,再到「文化大革命」,到劉少奇、賀龍之死,到「四人幫」倒臺,這一樁樁一件件,無一不是在明目張膽地公開強姦憲法。而與之相伴隨的是,中國社會、中國人民遭遇到了史無先例的空前災難,這僅從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末到六十年代初,中國有數千萬老百姓被活活餓死就可略見一斑。
遺憾的是,在現今的中國,人人都知道憲法神聖至上,而我們的權力者和權力機構缺仍然在一以貫之地不遵守,不執行。請看事實:
一、中國共產黨違憲。
1、[[憲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國家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人選。」[[憲法]]第一百零一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分別選舉並且有權罷免省長、副省長,市長、副市長,縣長、副縣長,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過家權力機關。」[[憲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但是,在我們國家,眾人皆知的事實是,國家主席和國務院總理都是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無權選舉;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的行政首長都是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決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無權選舉。並且,由中國共產黨各級委員會決定的各級政府行政首長,並非真正的行政首長,真正的行政首長是黨的各級委員會書記,他們才是各級行政區域的最高領導者和指揮者。[[憲法]]在序言中雖然明確規定要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但[[憲法]]並未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的行政首長都必需由中國共產黨決定,也沒有規定黨的各級委員會書記的權力要大於各級行政首長的權力。
應當說,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制定和修改都是由中國共產黨提出方案,[[憲法]]完全體現了中國共產黨的意志,因此,遵守了憲法就等於堅持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如果中國人民在遵守[[憲法]]的同時,還必需由中國共產黨來決定國家各級行政機關的行政首長,並且,這些行政首長還必須聽命於中國共產黨的各級委員會書記,那麼,[[憲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又從何談起?人民又何以能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這豈不是在愚弄、欺騙中國人民?
由此可見,中國共產黨違背了[[憲法]]第二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九十六條。當然,如果要徹底、全面體現中國共產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導地位而又不違背[[憲法]],亦可以把上述規定從[[憲法]]中刪除,修改為由中國共產黨各級委員會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力,這樣既省錢、省力又省事(至少不要再在表面上層層選所謂「人民代表」,選行政首長,召開這種那種毫無意義的會議},利國利民,何樂而不為!
2、[[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但是,中國共產黨違背憲法規定,在它的各級委員會都設立有「政法委員會」,以此來領導、指導各級法院對重大案件尤其是所謂的「政治性案件」、「群體性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而各級法院對這個「政法委員會」的指令都必需無條件不打折扣地堅決執行。中國共產黨的此種做法,顯然違背了[[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違憲。
[[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卻違背憲法規定,把中國公民的選舉權幾乎完全剝奪。依據該[[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只有權力選舉鄉、縣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其實,縣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都不是真正由公民自由選舉產生)。
而在選舉市、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過程中,在選舉縣長、市長、省長、總理、國家主席的過程中,該[[選舉法]]則把百分之九十九點九的公民全給排斥掉,也就是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十億選民中(除掉未滿18週歲的公民及被剝奪政治權力者),有九億九千八百多萬公民無權選舉市、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無權選舉縣長、市長、省長、國務院總理、國家主席(甚至連鄉長都無權選舉)。
在這裡,中國公民哪裡還有一點點所謂的選舉權!或許有人會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可以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省代表可以代表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市代表可以代表縣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縣代表可以代表全體選民,這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自然就是全體中國人民選舉出來的代表了。如果按照這種邏輯,那麼,爺爺相中的女子肯定可以做孫子滿意的媳婦;我的親戚的親戚的親戚肯定也是我的親戚;邏輯學中的「傳遞關係」公式應當立即宣布為錯誤;我們國家的[[憲法]]和政府也完全沒有必要再存在,而可以用黨章替代[[憲法]],用黨的組織替代政府,因為中國共產黨是在人民中產生的,它完全代表了全體中國人民的利益,因而它的程章和組織不可能不代表中國人民的意願。既然如此,還有何必要興師動眾勞民傷財層層搞人民代表選舉,搞鄉長、縣長、市長、省長、國家主席選舉 ?
三、國務院違憲。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毫無疑問,[[憲法]]第三十七條所指的「逮捕」,他的本質含義應當是「監禁」,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而決非指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那種「逮捕」。否則,[[憲法]]就是在明確告訴政府和司法機關,要把沒有犯罪嫌疑的公民予以監禁,可以非「逮捕」名義實施,這就不需要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如果是這樣,[[憲法]]就完全背棄了它必需保護公民人身自由的基本任務,它就不再是近、現代意義上的憲法,而只能算是專制王朝公開侵害人權的」家法「。我們[[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由全心全意為中國人民謀福祉的中國共產黨制定,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因此,[[憲法]]第三十七條中的」逮捕」,我們沒有任何理由不把它理解為「監禁」。這樣,[[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準確含義即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其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但是,我們的中央政府卻公然違背[[憲法]],制定了[[關於勞動教養的決定]]、[[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收容遣送規定]](此規定2003年因孫志剛事件引起全民憤怒,國務院被迫撤消)、[[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規,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量的沒有犯罪嫌疑的公民,未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便實施與罪犯沒有本質區別的監禁。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結社自由。既然是結社自由,那麼,公民只要有結社的意願,即可去相關部門申請登記成立(成立後的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則屬另外一個問題)。但是,國務院在其制定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理]]中卻規定,公民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結社,必須要有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沒有主管部門的批准,民政部門不予受理。而所謂的主管部門,就是黨和政府的相關部門。這樣,公民的結社自由就完全掌握在了黨和政府的手中。黨和政府同意你結社,你就可以結社,黨和政府不同意,你就只能望天。如果一對戀人去辦理結婚登記,相關部門卻向其索要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或村委會或雙方父母出具的批准證明,沒有證明就不予登記。這還叫婚姻自由嗎?同理,公民結社如果要得到主觀部門批准同意才能去相關部門申請登記,這還叫結社自由嗎?所以,國務院通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把憲法賦予公民的結社自由已經剝奪得赤身裸體,無一絲一線。
當然,權力者和權力機關的違憲事實,遠不止以上所述,還有大量存在,如政府剝奪公民言論、出版自由的問題,干涉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問題,對依法上訪的公民予以迫害的問題,法院把應當公開審理的案子秘密審理的問題,等等,等等,恕我不一一列舉。
正是權力者和權力機關的以上種種違憲,使得當今的中國社會已經陷入到官員普遍腐敗、司法橫不講理、財富滾滾流向紅色資本家囊中、百姓冤苦無處申告的罪惡時代。看而今茫茫中華大地,怨聲載道,危機四伏,民眾的憤怒隨時都會像火山一樣爆發。難道要等到人民再一次揭竿而起嗎?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承受的苦難全世界排在前列的我們這個民族,既不可能再容忍由權力者 肆意踐踏憲法而給整個社會帶來的深重危害,也再揹負不起暴力將帶來的屠殺、毀滅、窮困、蕭條、飢荒、瘟疫......
因此,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我特鄭重請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即通過決議,設立獨立的憲法法院,對權力者和權力機關的一切公共行為進行憲法審查。唯有如此,才能拯救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被罪惡淹沒,不被烈火燒燬;唯有如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塊土地上才有可能出現中國人民夢寐以求的自由、民主、平等、公正、和諧,人人都有一張晴朗的燦爛的笑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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