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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護新聞採訪文件有無意義?

作者:雨舟  2008-11-09 22:2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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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在11月8號的中國記者節前出臺新文件,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新聞機構和採編人員的合法採訪活動,也不得對他們隱瞞和封鎖消息。這是否意味中國的新聞自由得到保護,而合法採訪的定義又是什麼?

*新聞總署管不了地方黨政部門*

星島日報報導,中國大陸至今沒有出臺有關新聞採訪方面的法律規定,所以干擾和阻撓記者採訪的現象時有發生,而封鎖消息、隱瞞事實的情況則更加普遍。

不久前山西礦難事故之後,有關方面給記者"慷慨"發放封口費;更早時候三鹿公司要求河北省有關政府部門"協調"媒體,以及目前在中國網路上的深圳海事局原黨組書記林嘉祥涉嫌猥褻幼女的錄像證據神秘失蹤等事件都是例子。

那麼,中國新聞總署通過新華社公布的這份保護新聞活動的文件是否會對上述現象起到約束作用呢?中國海洋日報前記者、現獨立撰稿人昝愛宗說,新聞總署作為一個行政機構,其文件根本無法對地方上的實權單位構成法律上的約束:"這個文件其實沒有法律效應,也沒有法律效力,因為新聞出版署是政府的行業管理部門,沒有權力。比如三鹿奶粉真相,明顯是河北省政府在隱瞞真相,阻撓記者,也沒見新聞出版署譴責河北省政府,譴責石家莊市政府。 "

昝愛宗說,新聞出版署不具備管理地方政府的職能,所以在三鹿事件中,對於石家莊市阻撓調查的官員新聞出版署既無任命權也無撤銷權。具有這個權力的是石家莊市委組織部,其上級是省委組織部,再往上是中央組織部。總之,新聞出版署除了發文件之外對行業歪風束手無策。

他說:"新聞出版署管不著人事權,也管不了財產權,拿它沒辦法。"

*合法採訪意指不違背政府意願的活動?*

香港記者協會前主席、現國際記者聯合國的香港-中國項目協調人胡利雲則表示,雖然瞭解山西礦難和三鹿事件這樣的背景,但對新聞總署頒發該文件的目的仍然感到迷惑,因為在中國內地的媒體人獲得官方頒發的記者證依然困難的現狀並不會因此得到改變。

胡利雲說:"困難就是首先一定要遵守國家裡面的要求吧。如果你不認同或者你發送出一條信息跟國家的要求不一樣的話,可能你的記者證也會丟掉,會被拿掉。 "

國際記者聯合國的香港-中國項目協調人胡利雲表示,對於記者本身來說,他們最需要的是政府給予他們新聞媒體的自由。雖然中國憲法中也規定人們享有言論自由,但是中國的現實仍然限制在不違背政府思想意識的範圍內。新聞總署在文件中所說的"合法採訪"就是這樣的含義。

對此,獨立撰稿人昝愛宗說,新聞總署的文件說,中國境內報刊、通訊社、廣播、電視等媒體的新聞記者證由國務院授權新聞總署統一印製並核發,其他單位發放的證件都不得用於新聞採訪。這條規定顯示,政府把媒體和新聞的知情權、採訪權、發表權、批評權、監督權等各項權利仍然壟斷在自己手中,仍然是一家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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