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殯儀館原館長貪賄收錢途徑五花八門
日前,湖南省醴陵市法院判處醴陵市原殯儀館館長梁某犯貪污罪,但因其貪污數量不大,且有自首情節並能積極退贓,因此免除其刑事處罰;另判處梁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據法制日報報導,梁某自2002年起任醴陵市殯儀館館長,負責殯儀館的全面工作。2006年,梁某夥同殯儀館會計廖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醴陵市殯儀館購買金瀘池酒的過程中,採取在財政局會計核算中心虛報支出的方式,套取殯儀館公款3.02萬元進行私分,梁某分得2萬元,廖某分得1.02萬元。
2004年至2007年期間,梁某利用職務之便,多次非法收受殯儀館供貨商財務,為其謀取利益。梁某先後四次收受公墓原材料供應商江西某廠業務員郭某所送現金共計1.1萬元;先後三次收受長沙某公司業務員趙某所送的現金共計1.19萬元;先後四次收受醴陵市某店老闆肖某所送現金共計8000元;先後四次收受醴陵市某石碑彫刻店老闆黃某所送現金共計9000元。梁某收受他人現金共計3.99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梁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共財物據為己有,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但他在接受司法機關調查前能夠主動到紀檢監察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分別從輕或者處免處罰。且其犯罪後能積極退賠贓款,又具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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