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代表」想到詐騙犯 由詐騙犯想到「代表」
不知何年伊始,中國冒出了形形色色的代表。"代表"二字在當今中國,早已成為一個熱門詞彙。各類代表趾高氣揚,一路風光笑傲眾生。然而那些製造著代表概念和充當著代表的各色人等,卻從未向公眾闡釋過"代表"這個概念的種種內涵。儘管代表們充斥著我們的生活空間,然而對於"代表"概念的確切理解,卻還是很多中國人腦子裡的空白。為著這個問題,曾經就教於某位官員,得到的答案是:替代某人或某機構、組織、團體行使權力的社會活動或行為。"人民代表麼,就是代表人民的意志行使選舉權、罷免權、議政權;‘三個代表'--共產黨員麼,就是代表整個國家、民族和人民發展生產力,發展文化,推動國家和民族的進步,為廣大中國人民謀利益......"官員接著發揮道。
官員言之鑿鑿,似乎很有道理,讓人一時拿不出反駁的理由。然而現實中,人民代表幾乎都沒能代表人民的意志,不僅沒能選舉出為人民謀福利的好官,沒能罷免貪污腐化、濫用強權壓榨欺凌百姓的贓官和壞官,更沒能對那些贓官和壞官提出任何非議,相反還與贓官壞官們同流合污,私分共享強權之利。至於"三個代表"麼?更與"人民代表"們有過之而無不及......
百思不得其解之中,偶然想起某媒體關於某人冒用中央某國家機關的名義詐騙錢財的報導。與官員的那番解釋兩相對照,似乎很有相似之處:代表國家機關行使權利......。儘管他是冒用名義,然而因為他的行為是以國家機關官員的名義,因此他能取得人們的另眼相待,並順利地取得人們"一定能擺平大事"的認同。用官方的話來說,他就像時下國家機關官員的普遍行為那樣,也是一種表面上堂而皇之的"代表"行為,即"代表"國家機關例行某種"服務",在"服務"中又效法絕大多數官員的行為,按通行遍地的官場潛規則取得了報償。只是有一點不同,他收取報償後,並不能像名副其實的國家官員那樣兌現他的"服務"承諾,在這個意義上,他才區別於國家官員,他於是也就成為了"騙子"!
他那"騙子"的名分之所以能夠成立的理由,和他在行騙過程中比國家官員更任意妄為的原因,有以下三個方面一線貫通的邏輯聯繫:
1.他從未獲得過國家機關的授權允許,與國家機關未簽訂過任何契約協議,他是按自己的需要去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因此它會毫不吝惜地盜用和濫用國家機關的權利,比官員們更少了許多障礙和約束。
2.國家機關對他沒有任何監督和制約作用,所以他會隨心所欲地盜用和濫用國家機關的權利,比官員們表現得更大膽更"解放"。
3.他不像名副其實的國家官員那樣,需要在以後的較長時期中,在明處面對"服務"對象,甚至面對遭遇舉報判刑的窘境,因此他在獲取了報償預支後不存在向"服務"對象負責到底的負擔,可以攜款逃之夭夭,比官員們更輕鬆地去享受揮霍。
而他這一整套的邏輯,都是建立在當代中國一個重要的事實基礎之上:官場潛規則。如果按照那位官員的解釋,這位詐騙犯的行為完全可以解釋為"代表"國家機關的行為。然而詐騙犯始終只能是詐騙犯,因為它的行為是建立在這樣的前提之上的:未獲得被代表者的許可,未與被代表者簽訂契約,並且未接受過被代表者的任何監督和制約。最後,因為這些前提,他用不著向被代表者和"服務"對象的任一頭負責--假設他運氣好而成功地逃匿了的話。
想到這裡,那些未經許可、無契約、無監督制約的代表,會給被代表者帶來怎樣的後果,看來非常易於想像,也非常易於理解。而那位官員的解釋,就給人留下一種有尾無頭的感覺。沿著這樣的邏輯推論下去,就可得知:代表必須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受被代表者的審查質詢。一經發現他損害了被代表者的利益,就必須立即取消其代表資格,並由被代表者選擇別的個人或組織、團體取而代之。讓任何個人或組織、團體永遠做代表的終生代表制,無異於是要放棄契約管束和監督制約,代表同樣會蛻變為被代表者的對立面,直至成為凌駕於被代表者之上的強人。
代表應當是一種社會契約行為。那些未能獲得被代表者以契約協議同意許可、不能接受被代表者監督制約,也不能由被代表者按自己的意志,隨時進行審查質詢、罷免撤換的代表,決不是合法的代表,而是對被代表者意志的剝奪和強姦,是化裝粉飾後的詐騙。誰容忍他們做了代表,誰就將要陷入萬劫不復的深淵!
看中國首發(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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