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學農:"胡溫體制"最高級別的受害官員
今天,山西省省長孟學農的職務被國家安監總局局長王軍所代替。按照慣例,正部級官員的退休年齡是65歲,但59歲的孟很可能就此退出領導崗位,其政治前途基本宣告終結了。對於孟來說,這已經是其第二次因為失職而丟掉領導職務了。前一次是2003年在SARS期間被免去北京市市長職務。
"胡溫體制"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實行行政"問責制"。但是,"問責制"作為大而化之的模糊概念,並沒有得到具體細化。問責的主體和客體、問責的內容以及責任的承擔方式等問題,只是上級領導拍拍屁股就做出的決定,並沒有得到制度化的規定。即便某些官員因承擔責任而丟官,導致責任產生的問題依舊不能根除。所以,目前中國的問責工作,就像信訪一樣,看上去很美,實際上對問題的解決根本不起作用。
國務院於2001年制定的《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中規定,地方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特大安全事故承擔責任。但問題是,為什麼只要求地方領導人承擔責任,卻沒有要求中央領導人承擔責任?
即便只追究地方領導人責任是合理的,那麼究竟是哪個級別的地方政府主要領導人應該承擔責任?對於襄汾這樣一個縣發生的事故,最高應該追究到哪級領導的責任?是縣區級、地市級還是省部級?當省級官員都承擔責任了,那麼下屬的市級、縣級官員是不是都要承擔責任?但是目前為止,我們只看到襄汾縣和陝西省領導承擔責任,臨汾市居然沒有領導承擔責任。
再一個問題是黨員幹部的責任追究問題。目前中國的政治體制是黨領導一切,行政長官並不是一把手,最多隻是二把手。比如就山西省而言,省委書記才是山西省的最高領導人,省長只能屈居二把手。黨可以領導政府,可以指揮政府的工作,那麼出了問題後黨員幹部要不要承擔責任?就安全生產而言,《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只規定了作為直接責任者的黨員需要承擔責任,並沒有對黨的領導人員在安全生產事故中承擔失職和瀆職責任作出規定。而實際上,在本次事故中,承擔責任的最高級別黨務領導只是襄汾縣委書記。
除此之外,近年來的多起特大事故也暴露出"問責制"的缺陷。今年4月底的山東列車事故中,鐵道部當天就免去了濟南鐵路局局長和黨委書記的職務。他們被很多人認為是鐵道部找的替罪羊。眾網友強烈呼籲鐵道部的官員出來承擔責任,要求免去鐵道部部長的職務。但我們沒看到聲稱自己經常上網的黨中央和國務院最高領導人作出任何表態。
在現任國務院常務副總理的某團派官員主政河南和遼寧期間,當地陸續出現了特大安全生產事故頻發的情況,某些事故比襄汾事故死亡人數還要多,但當地只有很低級別的官員出來承擔責任,該官員和其他高管卻依舊平步青雲。
問責制為什麼不能具體細化?因為最高領導人根本就不想真正地問責。近年來,全國各地死亡百人以上的事故頻發,難道負責安監工作的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中央部委領導沒有責任?但是實際上,不僅國務院總理與副總理級別無人承擔責任,就是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工作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也沒有人承擔責任。"問責制"就像一塊遮羞布,被最高領導人用來推卸自己的責任。
中國最根本的問題在於政治體制。只要政治體制不變,經濟和社會中就必然出現各種問題。礦難也好,SARS和愛滋病也罷,追究起責任來,主要原因還在政治體制和更高級別的決策者。如果老百姓能夠擁有政治權利,如果法治能夠健全,如果沒有畸形的經濟發展觀,如果社會監督力量強大,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怎麼可能如此頻發?
在本質上,問責制的目的是為了掩蓋事故背後的政治體制問題。孟學農為什麼丟官?因為他只是一顆棋子,一顆被最高領導人在政治棋盤上任意擺放的棋子。出了這麼大的事故,民憤很大,總要找人出來承擔責任的。中央領導人大權在握,怎麼可能主動辭職去承擔責任?舍卒保帥當然是最高領導人最佳的選擇了。
中國的政治體制就像一個病入膏肓、奄奄一息的病人,無論是披上"改革開放"的外衣還是披上"和諧社會"的外衣,終究無法解決根本的疾患。再新穎的外衣穿久了也會變得千瘡百孔,而孟學農因問責而下臺,不過是做了這件外衣的一塊補丁,讓這個政權看上去還不至於太虛弱。孟學農成了這個政治體制的犧牲品,也成了中國政治體制和"和諧社會"的受害者。
孟先生又讓我想起了前不久去世的華國鋒先生。其實,華先生也是一個替罪羊,是鄧小平為毛澤東主政期間的罪行找的一個替罪羊。不過,華先生從最高領導人的位置上退下來,去世後又享受禮遇,還算得上善始善終。而孟先生先後兩次下臺,在政治上沒能善終,充滿了悲劇色彩。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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