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洗錢

法國巴黎第二大學當代犯罪研究中心講座瑪莉克里斯堤娜(Marie Christine),曾任聯合國反制洗錢顧問,負責協調相關國家構建反洗錢機制。她於2007年發表"金融犯罪:有組織犯罪如何洗錢"論著,第一章開宗明義提到,洗錢是有組織犯罪的一種手段,目的只有一個,即為了使那些從事非法活動的人,享受到犯罪為其帶來的金錢收益。同時亦指出,銀行在洗錢的過程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她研究的案例中,大部分洗錢的運作均須有銀行介入才能完成。

她將傳統的洗錢分成前置階段、分層處理階段與整合階段,這三個階段環環相扣。前置階段是指將不法的現金所得通過多種管道和方式滲透到金融機構;分層處理階段則指將各種合法與非法交易所得混雜在一起,使資金的非法性難以辨識;最後的整合階段,則是將複雜處理過的非法資金以投資或其他方式匯入犯罪者的口袋。上述洗錢的三個基本步驟,一直無太大變化,至少在她的研究資料中,從2004年所查獲的許多洗錢案件,與十年前破獲的洗錢案件手段相當類似。

對於全球因為犯罪的不法所得而通過各種管道洗錢的金額究竟有多大?根據她引述國際貨幣基金會的估計,一年至少5,000億美元,其中一半來自販毒收益。由於各國法律的複雜性與不均勻性,加上某些國家的執法機構執法不力,妨礙了各國防制洗錢的合作。

一直到1988年,一些國家為了向毒品宣戰,才訂定"維也納公約",惟這時的防制洗錢是集中在防堵販毒收益的目標;1989年成立了"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小組",隔年推出"打擊金融機替毒販洗錢的40項建議",這是首見防制洗錢的相關條文。直至90年代末期,防制洗錢才由圍堵毒品走私收益,擴大到各種犯罪所得,包括貪瀆。

經由行動工作小組所制定防制洗錢的法律架構觀之,大致上朝下列三個方向,首先在預防面要求銀行瞭解客戶,其次要求銀行申報可疑交易,最後對洗錢犯罪者懲處規定及如何加強國家防制洗錢合作。到了2001年發生911恐布事件後,又將資助恐布活動經費列入防制洗錢的目標內。

惟徒法不足以自行,瑪莉克里斯堤娜引述美國參議員約翰克里(John Kerry)的談話,提到墨西哥已頒佈防制洗錢法,但該等法律似不起作用,因官員、政客、銀行家已經被大量金錢腐蝕,其中某些官員甚或親自參與洗錢活動。據其估計,每年在墨西哥洗錢的金額達150億到300億美元。

她更舉出國際信貸商業銀行(Bank of Credit & Commerce International)的洗錢案,該行總共在73個國家設立417個分行與辦事處,後來被發現根本就在配合不法犯罪所得者洗錢,而在1991年7月5日被世界各國關閉其分行而宣布倒閉。據紐約法院檢察官羅伯特(Robert Morgenthau)的判決,在國際信貸銀行存在的19年中,簡直就像一個腐敗的犯罪組織在運作,在完全知情的狀況下,同意為毒販或其他犯罪所得者洗錢,而且該銀行還向某些國家的政府官員行賄。國際信貸銀行被迫關閉,成為洗錢防制最重要的案例。

由於瑪莉克里斯堤娜有防制洗錢的實務經驗,也臚列了三種洗錢主要技巧,第一種是現金手段的洗錢;第二種為貿易手段的洗錢,包括黃金、寶石的洗錢;第三種是金融機構手段的洗錢,即如何透過借貸資金和多重轉帳達於洗錢目的。她並特別提出,賭場及金融衍生性商品也是一項嚴重的洗錢管道。

最後要強調的是,臺灣是亞太防制洗錢的創始會員國,也訂有防制洗錢條例,惟根據瑪莉克里斯堤娜在書中的引述,美國國會在2004年公布"全球最嚴重洗錢國家與地區"報告,計有54個家榜上有名,臺灣也在其中。這次國內又爆發令人不堪的洗錢事件,令人遺憾。經此慘痛經驗,我國的金融機構必須落實洗錢防製法對於辨識客戶及可疑資料申報的規定,以達防制洗錢的目的。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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