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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國汀:我的坎坷律師生涯 奮力拚搏

 2008-08-20 23:04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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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奮力拚搏

機遇與矛盾一樣無時不在,無處不有,機遇總是喜歡惠顧那些有所準備的人。我曾三次失去讀法學研究生的機會,但我沒有停止學習;我曾四次被剝奪考赴英國進修生的權利,我沒有停止奮鬥;我還兩次被禁止考「託福」,但我卻一如既往地繼續拚搏。因為我始終認為,失去了一次機會,還會有更多的機會來臨。一個人只要有真才實學,總會有用武之地。

1980年考入吉林大學時,我的恩師劉明成教授的妻子,政治學教授齊文芳對我說:「文科生必須學好文、史、哲,將來才會有發展。」為此,我特意通讀了《中國通史》、《世界通史》,還讀了一批歐美小說,並在心理學研究生劉翔平的推薦下,精讀了十幾部哲學,思想史、政治法律思想史方面的專著,開始時似懂非懂,不久,讀書便成了我最大的享受。這一時斯的閱讀,為我日後的工作和研究奠定了良好的文、史、哲基礎。

我的英文基本上靠自學。中學僅學會幾句「萬歲」之類的政治用語,1977年對我關愛有加的大姐郭零秋給我買了全套數理化自學叢書,進口原版《英語九百句》及四冊由英國人為外國人學英語特別編寫的「基礎英語」,內容全是富有生活情趣的故事,我便是硬啃這四本《基礎英語》考大學的。英文老師孟東維有一次在課堂上說:「學好英文沒有捷徑可走,有一途徑可以一試,將所有的等級讀物(6級共 100多本)通讀一遍,再讀英文原著小說,然後再學專業英語。」我真的按照孟老師的指點,頭年讀遍了圖書館中的全部等級讀物;次年開始讀《簡愛》、《遠大前程》、《包法利夫人》、《珍珠》、《苔絲》、《呼嘯山莊》、《嘉利妹妹》、《紅與黑》、《飄》、《安娜.卡列尼娜》等十幾本英文原著;第三年開始讀19 世紀末出版的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環境法、國際商法方面的十幾本英文原著,大量的閱讀,使我的英文水平迅速提高,能夠通過英語直接學習一門新課程,那種心情甭提有多高興。

由於臨畢業前那場[精神病]風波,導致我好不容易獲得的超常思維能力付諸東流,畢業後,我自己買了100餘冊等級英文讀物、幾十部英文小說、十幾部英文法學專著。一切重新開始,一本一本書地啃,每日5:30分起床跑步或游泳,每天子夜休息。三年後一舉通過上海海運學院國際海商法研究生考試。

「萬事開頭難」一點不假。大學所學專業是國際公法,該專業的宗旨是培養高校和科研單位的教研人材,上海兩個月的實習在海關貨管科渡過,與律師業務不沾邊,以致我對律師業務陌生得很,加之我來自閩西長汀山城,在省城沒有任何親朋學友關係可資利用,又不喜更不善社交自然也就缺乏案源,因而對如何開展律師業務感到無從下手。

1985年9月的一天下午,一位中年男子匆匆走進我的辦公室,自我介紹是福建省寧德地區經濟技術協作公司的業務員,因進口3000臺日產空調機與一家日本公司發生糾紛,縣裡的律師不懂英文無法處理,特意趕來福州請律師。當時我剛從上海學習法律專業英語回來,來了這麼一起真正的涉外大案自然興奮不已。聽完案情介紹,我將合同、提單、發票、保險單等文件瀏覽一遍後,認為可以受理,既可以告賣方逾期交貨違約,也可以告承運人預借提單侵權。我馬上向譚成祖主任匯報,他二話沒說當即決定由我和他主辦該案。 這就是後來震動海內外航運界、法律界、理論界的中國首起涉外預借提單訴訟案。

我起草了一份起訴書交給譚主任,便飛赴北京調查當時空調機的國內及國際市場價格,以便確定索賠數額,同時向北京的專家學者們請教有關法律問題。多數學者認為中國法院無管轄權,日本東京地方法院才有管轄權,本案應適用日本法律,預借提單構成違約但不構成侵權,因為提單背麵條款已選定日本法為準據法,已確定任何由於提單引起的爭議由日本東京地方法院管轄;唯有朱曾傑教授支持我的主張:關鍵在於能否控制日方的財產,若可以控制其財產,便能迫使其接受中國法院管轄。與此同時,由於譚主任將我擬好的起訴書訴訟請求由原來的「賠償經濟損失」改為「退貨還貨款」,並加上要法院「審時度勢」之類的用語。經辦法官顯然為此種教訓用語所惱,故毫不客氣地裁定:駁回起訴!理由是訴訟主張不成立。起訴承運人當然不存在退貨還貨款之說,因為貨款並非由承運人收取。譚主任對我起草的起訴書所作的關鍵性改動,是該案被法官裁定駁回起訴的根源,至少表明他對國際貿易基本法律關係及合同與侵權法律關係等基本常識一竅不通。

我深感此案責任重大,由我一個人辦理此案顯然不合適,因為譚主任只能幫倒忙。故對譚主任說:因他主管全所工作無瑕顧及此案,能否換李偉民與我一道主辦該案。恰在此時香港海商法專家楊良宜先生來榕講課期間聞知此案,他向當事人保證3個月索回賠償。當事人心有所動,我意識到問題非同小可,如果我們辦不好此案,不但會砸事務所牌子,甚至給中國律師丟臉,故趕緊向分管業務的趙修果主任匯報,他立即決定由我、李偉民和他三人組成專案組,並指示我全力以赴不惜一切代價辦好此案。(或許這正是譚先生事後極力鼓勵芙蓉姑娘完全喪失理智指控我的前因)。隨後趙、李和我三人專程前往最高法院向該院分管海事海商的庭長匯報該案,希望重新立案,當時我在最高法院海事組的一名法官同學私下問我:什麼是提單?我當即毫不客氣地批評了他,因為他在最高法院海事組已工作三年整居然不知道什麼是提單!

該案是全國首起涉外預借提單訴訟案,也是福建涉外經濟律師事務所第一起涉外訴訟案,爭議標的額近百萬美元,涉及眾多法律與實務問題,諸如中國法院的管轄權,適用法律,識別定性,預借提單的法律性質,集裝箱運輸的特點及如何確定損害賠償額等,加之當時我國尚未頒布海商法,涉外海商案件的審理處於無法可依狀態,為處理本案增添了不少難度。

經分析研究,我們決定放棄對作為賣方的日本公司起訴,而提起基於提單運輸合同訴日本國日歐集裝箱運輸公司預借提單侵權糾紛案。因為根據有關國際慣例,一經確定為預借提單,承運人便難辭其咎。為迫使日歐公司應訴,我們向全國各地集裝箱公司發函調查瞭解日歐公司在中國的經營情況及財產狀況,得到了熱心的支持。接著我們電傳日歐公司要求其對簽發的兩份提單作出解釋,並保留訴諸法律的權利。日歐公司始稱公休待上班後答覆,後來又以「正在調查之中」為由拖延時日。為取得關鍵證據,我們先到外輪代理公司、福州港務局、福建輪船公司查閱複製了實際承運船舶進出港的有關材料;然後登輪複製了承運船舶的航海日誌,並設法從該輪的日本代理手中獲得了實際隨船提單,上述幾方面的原始材料相互印證,證實了日歐公司兩次在船未抵港的情況下,提前簽發已裝船提單的事實。並於1986年3月再次起訴,上海海事法院正式受理了該案。同時,我們還作好了訴訟保全的準備,提供了銀行擔保,結果日歐公司應訴,在答辯到期前又申請延期30天。我們考慮到日歐作為國際性的大公司,且與中國經濟交往頻繁,不太可能為此案而賴帳,故向法院申請暫緩執行保全措施。

隨後我又專程赴上海海運學院、華東政法學院、廈門大學等院校蒐集可能找到的提單法規、專著、專論、案例,並將其譯成中文。同時還專門翻譯了《現代提單的法律與實務》一書。撰寫和發表了「預借提單的幾個法律問題」、「論預借提單的法律性質」、「代理首起涉外預借提單案的法律思考」及「代理首起預借提單案的經驗和教訓」等5篇論文。

儘管日方聘請了富有海事海商經驗的高宗澤律師(後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長,此人與中共關係密切,並非經由律師民主選舉任),後又改換江山律師( 原最高法院院長之子)和施曉譚律師,二審時又換上了口才極佳的魏友宏律師,並搬出北京大學海商法副教授張力行及美國喬治亞大學國際法教授的法律意見書,試圖證明日歐公司簽發的是備運提單而非預借提單;儘管我是初次主辦涉外訴訟大案,由於我方案前作了充分的調查取證和法律研究準備工作,針對庭上雙方爭議的五個主要問題即:一、中國法院是否有管轄權?二、應依何國法識別定性?三、應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四、是預借提單還是備運提單?五、預借提單屬違約還是侵權?我方的論辯有理、有據、有節,且條理清晰、邏輯嚴密、無懈可擊,加之李偉民律師在庭上出色的發揮,贏得了法官的認同,聽眾的讚賞。以致在二審庭上,日方訴訟代理人魏友宏律師為達到干擾對手思維之目的,竟當著法官、聽眾的面,接連三次公然嘲笑我缺乏法律常識,不懂海商法!

其實當時我剛通過上海海運學院國際海商法研究生考試不久,已譯完《現代提單的法律與實務》和《審判的藝術》兩部專著的初稿,且北京外貿教育出版社已同意出版。面對魏友宏律師帶侮辱性的嘲笑,我微笑地當庭問他:「我只想告訴你,本律師有兩本專著即將問世,其中一本即為提單專著,不知閣下您出版了幾本書?」結果轟堂大笑。在座的聽眾除了日本讀買新聞記者、日本駐滬領事、文匯報、解放日報、福建日報記者外,主要是上海法律、外貿研究生和教師。接著我又指出魏友宏將should譯為「可以」是錯誤的,在法律翻譯中should應譯為「應當」,結果又是一陣笑聲。審判長高長久(現任上海海事法院副院長)當庭宣布:「本庭對此詞的翻譯問題已清楚。」事實上我很佩服魏友宏律師的口才,他幾乎脫稿滔滔不絕地發表了一個多小時的代理意見,但由於策略處理不當,主次不分,以致不久即讓人聽得昏昏欲睡,至於他所採取的人身攻擊式的論辯適得其反,不但未達到自己的目的,反而暴露了自己的弱點。1995年10月在福建省松溪縣法院"天下第一劍"商標權爭議案的法庭辯論過程中,被告代理人,一位沒有律師資格的鄉鎮法律工作人員,居然也大言不憚地指責郭大律師不懂法律常識!而最近對中國司法審判實務一竅不通的張耀傑也反覆指控郭大律師"不符合職業律師的要求"!

本案經上海海事法院一審,上海高級法院終審,均認定日歐公司簽發的是預借提單而非備運提單,日歐公司預借提單的行為構成侵權,故判決日歐公司賠償我的當事人經濟損失折合人民幣300餘萬元,前後歷時三年。隨後日歐公司又向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就同一標的起訴,並通過外交途徑由最高法院轉送達其訴訟文書,我們將其原封不動地退回;最後日歐公司表示服判,但請求中方予其分期償還賠償,並於1990年底主動履行完畢全部判決義務,最高法院則將該案收載進最高法院公報。事後上海高院的一位法官對我說:「律師一生中能辦一兩起這種案子是很幸運的。」我能榮幸地主辦這起令我終身為之驕傲的案子,也許是對我坎坷人生遭遇的一種補償吧。辦理此案勝過辦理20起普通案件,我的業務能力在辦理此案過程中迅速提高,日後處理的其它案件感到輕鬆多了。能主辦此案既是偶然的,也是必然的。當時如果不是當事人自己走進我的辦公室,很可能我就失去了主辦該案的機會。說其必然,我一進事務所便決心成為一名國際律師,因而在英文學習上下過不少苦功,使得這起涉外案件又非我莫屬,當時福建律師界懂英文的沒有幾人,而能運用英語辦案者更是鳳毛麟角。

1986年一整年,我僅辦理了這起涉外案件,因而有人向廳長匯報(不知道是否譚成祖?),說我不辦案,整天只讀英語,結果大會小會我都被點名批評說是一年僅辦一案。 1987年初開始,我的案源逐漸多了起來,有人親自找上門來指名要我擔任辯護人,代理人。我則認真對待每一個案子,備案工作做得細緻紮實,精心撰寫好每一篇辯護詞和代理詞,取得了良好的庭審效果也打贏了不少官司。不少法官在讀過我撰寫的代理詞和辯護詞後,特意打電話告訴我:「你的代理詞和辯護詞寫得很好,如今像你這樣辦案認真的律師不多。」

正當我的律師業務大有起色,我已開始愛上律師職業時,那場愛情風波再次把我從事業的高峰,拋入那萬丈深淵。我想當不成律師了,當個翻譯家總行,於是利用業餘時間先後譯了《 律師法庭論辯術》、《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現代提單的法律與實務》、《審判的藝術》、《國際商事合同》等書,同時我被趕出了福建對外經濟律師事務所,調到《福建律師》編輯部任編輯,兼職於東方律師事務所,不料因禍得福,在1988年以前從未寫過一篇文章的我,有機會和時間翻譯五部法學譯著並撰寫和發表幾十篇論文、案析和評論。

容國團的「人生能有幾次搏」的豪言,曾激勵許多人去拚搏。然而我認為,人生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人生如馬拉松賽,堅持到底者勝;人生應有無數次拚搏,永無止境。如果認為拚搏一次獲得成功,便可不再努力,停止進取,則必定會被時代所棄。回顧自己走過的路,它充滿了崎嶇的羊腸小道,遍佈著懸崖峭壁,還有許多陷阱與深淵,但我堅信坦途就在腳下,陽光大道就在前方。

1993年11月原載《律師與法制》;2008年6月29日第122個反極權專制暴政爭自由人權民主絕食維權抗暴日於溫哥華島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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