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冤民:試看上海法院強盜的邏輯(圖)

 
 上海冤民許正清

今天是2008年8月6日,今年的4月1日,我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訴狀,不服2005年10月17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刑事判決我入獄三年,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6年1月20日刑事裁定維持該判決。

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重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再審申請的規定,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必須在三個月內即今年7月1日之前給我書面回覆,確認是否決定再審。

為了切實提高案件的透明度,體現在"陽光下"的申訴審查制度,同時讓更多關心、同情、支持和幫助我的人全面瞭解和公正評判我是否應該入獄坐牢。為此,我向海外媒體公布了我的刑事申訴狀全文。

我認為這是我光明磊落、襟懷坦白的良心所在,也是體現我經得起歷史考驗的道德風尚。

我希望國內媒體能夠予以轉載,胡錦濤總書記、溫家寶總理能夠抽空關注此案進展,中央紀委、監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等相關部門能夠認真查處,獨立的國際人權組織能夠作出調查報告,國際刑事法庭能夠介入受理立案。所有這一切都是為了中國的司法制度更加公開透明和客觀公正,為了中國人權的顯著改善和全面進步。我認為這是最起碼的本義之舉。

然而四個多月的時間已經過去。時至今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仍未在法定的三個月期限內給我以明確回覆。

想當年,上海市公檢法無中生有、栽贓誣陷我含冤坐牢之時,極盡強盜邏輯是何等地無法無天氣焰囂張。而今面對無法抹去的法律污點,人證物證俱在,當初不可一世的法院乾脆耍起了默不作聲的無賴腔調。我想,這可能是與我選擇4月1日這個稱之為"國際愚人節"的日子有關吧!

中國憲法、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對逮捕、起訴、判決的認定內容,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準確。不使無罪的人受到追究,也不讓有罪的人逃脫懲罰。然而,面對現實,我作為案件的當事人卻得到了相反願望的結局。

上海市地方司法恐怖份子佔據著這個城市的權力,極盡瘋狂殘暴的鎮壓迫害著廣大維權民眾,而這種現象卻變得一發而不可收拾。有關部門卻熟視無睹、無動於衷,任其滋生擴散、激化矛盾。

所有這些國家體制內的行政腐敗、司法黑暗和日益猖獗的恐怖主義已經成為我們這個社會的普遍內容和直接表現。這是國家的悲劇,這是法律的恥辱。

我認為,這就是北京市民楊佳襲警案發生之後,和北京奧運會臨近開幕之時,地球上的許多人做不到尊敬這個國家的其中一個理由!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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