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巨額財產不明罪被批助長腐敗

中國刑法中,"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量刑只有五年刑期。近年來,時常有人質疑這項罪名的立法有幫助貪官減輕刑罰進而助長官場腐敗之嫌。有評論認為,這個在執行當中很可能導致"坦白從嚴,抗拒從寬"的立法對整個社會的價值體系和社會公平正義造成了實際傷害。法律專家呼籲立法機構對這種法律漏洞盡快加以修補、糾正。

在中國近年公布的涉及貪污受賄的眾多腐敗大案要案中,最高量刑只有五年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幾乎成了每個貪官都有的一個罪名,因而引起了媒體和公眾的注意。

據中國網站紅網署名朱忠保的文章說,從"安徽第一貪"到海南"中國金融第一案"到原貴州省委書記、人大主任劉方仁、雲南省省長李嘉廷案等一系列大案要案,相關主犯均以死緩或無期徒刑作為終審判決,他們涉案金額少則幾百萬,多則數億元人民幣,而且多數貪官都有這樣一條"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文章指出,如此巨額貪污犯罪,竟沒有一名官員被判死刑!

早在2004年北京召開人大政協兩會期間,北京青年報就報導了有關問題。報導指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由於最高只有五年刑期而成為某些嚴重貪污賄賂犯罪的避難所。

在北京的李勁松律師表示,由於中國刑法中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這條不合理的法律,坦白者反而處罰更重,死不認帳的反而罰得較輕。

他說:" 這樣的話,對整個社會價值的體系或者說對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確實造成了實際的傷害。"

李勁松說,這樣的不公平法律達不到懲前毖後的效果,所以說它違背了刑法立法的宗旨和原則。

李勁松律師表示,他認為,為了防止貪官利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來逃避應得的懲罰,有關方面應該及時修補有關這個罪名的法律,或者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能交待財產來源,將以貪污罪論處。

他說:" 把你這個收入視同為貪污或者受賄收入。在這種情況下,對他的量刑就可能更重。通過這樣一種立法,可以促使他作出一個利害權衡的選擇,就是如實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讓事實得以查清。相應的,相關的社會正義也能得到維護。"

李勁松律師表示,刑法中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條文如果不及時修改,不僅社會公平正義得不到維護,而且對坦白問題徹底遭到嚴懲的貪官也不公平。

網路作家冼岩在多維網上撰文指出,中國大陸現行法制對貪官沒有威懾力,因為死刑判決太少。他表示,由於腐敗官員的網路體系早已延伸至司法及獄管體系,哪怕是被判無期、死緩,呆幾年就出來的事情也時有所聞。

冼岩表示,犯有嚴重貪污受賄罪行的官員只要在比正常犯人待遇好得多、只是沒有外出自由的牢中呆幾年,就可以出來享受貪污腐敗的豐碩成果。他指出,有關部門查出的腐敗金額總是遠遠小於實際發生金額,而且何況被查到只是概率極小的最壞可能。

另一方面,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副主任騰煒今年早些時候表示,貪官犯罪和平民犯罪不存在不同量刑標準。他是在廣州的一位叫許霆的打工者因提款機故障冒領17.5萬元人民幣一案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引起輿論嘩然之後這樣表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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