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胡錦濤
國務院 溫家寶:
楊佳一案,舉國震動,亦必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
楊佳一案,如同瓮安事件一樣,是中國社會矛盾的聚焦反映。
楊佳及其一案所有死傷者,都是制度的受害者。
我為雙方的悲戲而深感痛心。
如果二位視天下百姓為子民,亦當反躬自問、反躬自責!
全國人民關心楊佳一案的審理是否公正?是否依法?民心所系,關係重大,不可不慎!
我在此必須指出:對於楊佳一案的審理,目前已經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管轄、迴避與辯護三方面的規定!
一、違背《刑訴法》【管轄】規定
根據《刑訴法》第二章《管轄》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楊佳一案貨真價實是十足的"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理應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
--由此依法顯而易見,對楊佳一案的偵察,應當依法由公安部進行,至少應當依法由楊佳戶口居住地北京市公安機關進行,而不能由被刺警方的上海公安機關進行。何況,
二、違背《刑訴法》【迴避】規定
根據《刑訴法》第三章《迴避》如下明文規定:
"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同樣由此依法顯而易見,因為楊佳一案事由起於上海警方誤將楊佳當作偷竊自行車者......終於楊佳在多次和上海警方交涉無果而到上海閘北警方首腦機關刺殺上海警察。因此。依據《刑訴法》有關【管轄】與【迴避】的上述明文規定,楊佳一案絕對不能交由上海警方偵辦!堅持由上海警方偵辦楊佳案,就是堅持有法不依、非法辦案!
三、違背《刑訴法》【辯護與代理】規定
根據《刑訴法》第四章《辯護與代理》如下明文規定:
"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同樣由此依法顯而易見,由上海警方指定與受害人單位閘北警方屬同一"老闆"的作為上海閘北區政府的法律顧問,做楊佳的辯護律師是非法的!同樣由冒名楊佳母親的名義或者逼迫或者脅迫楊佳母親給楊佳請上海的辯護律師,也是非法的!
...... ......
因此,我特此明確表達以下四點顯然具有廣泛民意基礎的訴求:
1. 強烈要求胡溫二位曁中共中央、國務院,體察民情,盡快依法把楊佳案的偵察移交公安部或者由楊佳居住地北京市公安機關辦理,楊佳案必須依法由最高法院直接受理第一審!
2. 充分依法保護楊佳行使辯護權,以楊佳父親聘請的北京律師為楊佳辯護律師。如果以楊佳母親聘請的律師為楊佳辯護律師,第一,必須由楊佳母親出面澄清和證明確實是楊佳母親聘請--原則上亦應告知楊母注意《刑訴法》有關【管轄】和【迴避】的規定,以聘請楊佳居住地律師為上;第二,必須在告知楊佳關於被告人辯護權的有關法律規定之後,徵得楊佳本人的同意!
3. 必須依法公開審理楊佳案!
4. 必須依法立案追究楊佳母親失蹤--非法羈押楊佳母親案!維護法律尊嚴,以正視聽,撫慰民心!
警告:
楊佳案是整頓警風挽回民心的一個機會,也是放縱惡警,進一步喪失民心,激起民怨造就出千千萬萬陳勝吳廣胡文海楊佳的契機!何去何從,取決於胡溫對待本文呼籲和要求的決定!
本人希望中國實現和平的民主化轉型,而不是玉石俱焚的動亂局面!故以此文致胡溫,依法正告利害關係!
拜託廣大網友,將此文轉帖國內外所有中文網站,以彰正義!
陳泱潮(陳爾晉)
2008-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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